文◎李永然律師

  台灣已經邁入「高齡社會」,老人經過一輩子打拼,累積積蓄買了房子,但退休後如果錢不夠用,要向兒女伸手要錢,有些兒女會逼老人家「賣房」,老人家卻捨不得因而起爭執。

  日前有一案例,即有一位宋姓女子與母親關係不佳,她要求「獨居的母親」把房子出售,再搬去「安養院」住,母親拒絕,宋女竟然情緒失控,拿起電風扇打母親,打到「重傷」(註1),害母親全日臥床,住進「安養院」仰賴專人照顧;該宋姓女子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法》第280條「重傷直系尊親屬罪」(註2),判處八年十個月有期徒刑(註3)。

  筆者日前接觸一位女當事人業已七十餘歲,名下有兩間房子,但抱怨雖有四位子女,而無人願意按月給她零用金,自已除了房子,現金不多,生活既不寬裕也不快樂。筆者於是向她建議,年紀大了,如果不想「賣房」,又想手中有錢可花用,可以考慮向銀行辦「以房養老」。老太太表示:「聽不懂」,並問筆者:「什麼是以房養老?自已沒有收入,銀行願意借錢嗎?」。

  所謂銀行的「以房養老」是我國行政院金管會鼓勵銀行開辦「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目前已有14家銀行提供這方面的貸款服務,而「以房養老」,即為「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Reverse Mortgages),乃指高齡者就其所有的不動產房屋,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由貸款的金融機構評估該房地產的價值、貸款人的預期壽命等因素,再藉由精算於高齡者的生存期間內,按月或按年給付「定期金」給居住於該抵押房屋的高齡者,供其生活養老所需;並待高齡者死亡後,才償還本息的貸款約定。這種「商業型的以房養老模式」,主要是由金融機構依「授信原則」自行承作,風險由金融機構自行承擔,貸款者所能取得的「定期給付金額」也委藉市場機制決定。

  由上述說明,可知「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有別於「一般貸款」;其間的不同,除上述較為特殊的授信評估方式不同外,「債權確保」也不同。「一般貸款」如有遲延償付本息的違約情形,貸款的金融機構可以引用「加速條款」,將借款視同到期,進而依法處分「擔保品」;但「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屬於「逆向抵押貸款」,乃於借款的高齡死亡時,其繼承人不願代償(或無繼承人)的情形下,除了處分原擔保物外,沒有收回債權的其他方式(註4)。辦理的方式,是目前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即是「逆向抵押貸款」,高齡的借款人要以自已的房地產做為「擔保品」,向金融機構借得所需的款項,此一「抵押」也受《民法》「抵押權」的規範,實務上大皆以申貸者的房地產價值作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註5)設定,亦即實務上的操作是適用「最高限額抵押權」(《民法》第881-1條~第881-17條)。

  就以上述宋女逼母親賣房,母親不從,竟將自已母親打成重傷,既「不孝」,且還涉犯《刑法》重傷直系親尊親屬罪,而有牢獄之災!

  子女對於父母務必孝順,《父母恩重難報經》中談到母親生產時極端痛苦,且自已尚有生命危險,除此之外,對子女還有十恩:1、懷胎守護恩,2、臨產受苦恩,3、生子忘憂恩,4、咽苦吐甘恩,5、迴乾就濕恩,6、哺乳養育恩,7、洗濯不淨恩,8、遠行憶念恩,9、深加體恤恩,10、究竟憐愍恩。故為人子女豈能不孝!清朝名臣林則徐的「十無益格言」,即首言「父母不孝,奉神無益」;亦即一個人如連對自已的父母都不孝,縱使燒香奉神,神明也不會保佑。

  最後勸老人家們,養兒育女,子女皆己成長,即可以為改善自已的健康及生活品質的提升多加考量;不必再成天想著留房子給自已的兒女;如果自已有房,身邊卻沒有積蓄可花用,子女又不願給零用錢,可以考慮向銀行辦理「以房養老」。

註1:《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1)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3)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4)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5)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6)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註2:重傷罪於《刑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使人受傷害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278條之罪者,依《刑法》第280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註3:董佳琳撰:「逼賣房把媽媽打進安養院,不孝女判8年10月」乙文,載2024年3月2日自由時報A9版。

註4:林益倍撰:「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之法律實務初探」乙文,載財金論文叢刊第26期,頁36~37,2017年6月出刊。

註5:「最高限額抵押權」乃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的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的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的權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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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談運用法律精進修行

作者: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2/06初版
書號:S1D02
定價:250元

  本書結合法律與佛法,細分為「殺人重罪與戒殺」、「貪財詐盜與戒貪戒盜」、「貪淫好色與戒淫」、「毒品危害身心與戒毒」、「瞋恚損功德與戒瞋」及「珍惜親情與孝順」篇章加以解說,希望讓讀者透過書中文章了解社會上的相關案例,作為自己本身警惕;同時,也是勸導世人在這混亂的社會氛圍當中,不要因為外在環境的引誘而腳步走錯,誤入歧途,進而糟踏了自己的一生,,亦即希望更多人能「諸惡莫作、眾善奉行」,為這個社會傳遞一份「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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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談生活、工作與修行──從辦案中的見聞談起

作者:李永然
出版日期‧2019/04初版
書號:S1D01
定價:320元

  本書作者執律師業多年,辦過各式各樣的案件,見過各式各樣的當事人,也陪著當事人經歷一場又一場的訴訟煎熬。遇到太多不可思議、無法理解的事,最後在佛法中找到真理。並透過與當事人間的了解與溝通,借機攬鏡自照、不斷反省自我。於是他從一位執業律師的角度,結合佛法及法律的觀點,討論案件、針砭時事。讀者透過本書可瞭解法律知識,也能夠深刻體會佛法給世人的道理,進一步認識佛法、學習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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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手冊

作者:釋明毓法師.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2/12/20
書號:H158

  看多了人情糾葛,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便以新聞中的實際案例為基礎,就法律層面分析,再加上明毓法師以佛法來詮釋,說明如何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面對常見的金錢糾紛,例如詐騙,李永然律師在手冊中表示,做人應當努力於工作,運用「正業」的行為獲得經濟來源,切勿組成「詐騙集團」詐騙他人財物,這根本就是「邪業」,而且是犯罪的行為,除立即會遭到檢察官進行犯罪刑罰的訴追之外,還會因種下「惡因」,日後必定將會遭到「惡果」,故切勿行騙。另外,既然目前世風日下,道德淪落,詐騙橫行的當今社會,自應學會保護自己,避免受詐騙。

  李永然律師經常於案件中看到很多繼承人為遺產分配或遺囑的真偽而起爭訟,進而上法院打官司,導致傷害親情。手冊中,李律師也著文表示:俗云:「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這句話大家都耳熟能詳,但能真正於有生之年正確認識「錢財」及運用「錢財」的人並不多。一個人努力工作除了為自己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知道「感恩」,人的一生之中能夠生存成長,乃因有父母、家人及社會各方面的協助,才能夠順利成就一生;所以,為了感恩,最基本的是要做到「孝順父母」,這也是「上報四重恩」中最基本的,倘若有餘,則應進一步回饋社會,對於社會中貧弱之人進行「財布施」,這樣才能為自己廣積福德資糧,方不致於枉費一生。

  此外,新聞中常見親子爭執,進而演變成刑事案件,李律師在手冊中強調:現今社會世風日下,按傳統禮教規範,父子關係是很重要的人倫關係,「百善孝為先,萬惡淫為首」,做人不應忘本,要飲水思源,奉養、孝順父母,守護人性之善,才能建造幸福美滿的家庭,至於當父親的,如遇到自己的兒子不孝順、不聽話,雖然生氣,但切勿生起「瞋恨心」而報復,最有智慧的方法是進行溝通,而不是做出報復行為,致犯「刑事法律」。

  隨著《跟蹤騷擾防制法》正式上路,上路短短五天內,全國便受理五十四件相關案例。李永然律師在手冊中也對此提出看法:民眾必須瞭解因為已經施行《跟蹤騷擾防制法》,故不論對自己愛慕相追求的人或者與自己交惡而懷恨的人,切勿有「跟蹤騷擾」的行為,如有這種行為,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反之,如有被害因遭他人跟蹤騷擾致心生畏怖,也應循求法律救濟,俾保自身權益。

  《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手冊》由LABODAY美日顏究室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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