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李名譽理事長的話.jpg

第六屆理事長上任祝福感言
恭賀周理事長榮任「美生會」第六屆理事長,帶領「美生會」更上一層樓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22年5月22日,李永然律師利用休息假日還是前往台北郊區空曠的地方走走,在這疫情嚴重的當下,來到室外呼吸新鮮空氣,放鬆身心去除壓力。

5A77C75B-200E-42C2-B486-E5A11CEEDEFA.jpg

8D3EB720-5C5B-448D-A37B-F2E9B637E486.jpg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疫情期間,李永然律師認為假日往空曠較無人處走比較妥適,於是在2022年5月21日上午,夫妻兩人一同前住圓山健行,欣賞風景並健身,途中還經過經圓通巖寺廟。中午則到外雙溪平等里,尋了一處室外簡餐,人少且通風,順便點了一壺手沖咖啡,兩人使用,價格僅150元,相當實惠,渡過悠閒時光。

363F8D56-7A78-4EBC-A565-CF8990D6A5B7.jpg

S__17047738.jpg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林清汶教授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6日宣布,為因應社區廣泛流行,兼顧風險管控及維持公衛防疫量能,自5月17日起調整 COVID-19確診個案同住家人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政策,針對完成3劑疫苗接種者免除居家隔離,改為進行7天自主防疫。類似情形,面對指揮中心當日宣布即時或隔天生效施行之案例屢見不鮮;然而,法規可以這樣嗎?所以有人指稱衛福部儼然成為太上皇,權利凌駕各部會了。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條:「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換言之,即除憲法無其他法規可以優先適用或牴觸該法之餘地。然而,在同法第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即如週一公布應於當日算起至第三日(即週三)生效;而如以特定日即以該特定日為生效日,如第14條:「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目的乃讓民眾對法規有充分準備與因應之空間。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蘇湛雯律師

  《長期照顧服務法》於民國104年5月15日立法三讀通過,於同年6月3日公布,由於有眾多配套子法需要配合訂定之緣故,《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6條第1項規定,該部法律自公布後二年施行,亦即《長期照顧服務法》正式上路的時間為民國106年6月3日。本文謹就為何需制定《長期照顧服務法》及這部法律會為民眾帶來的影響加以簡述。

一、為何需制定《長期照顧服務法》?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黃斐旻律師

案例:

  病患A曾在B醫院接受腹主動脈瘤血管內支架置放手術,嗣後至C醫院之門診就醫後住院,由C醫院之受僱人即D醫師擔任主治醫師,嗣於住院期間因腹主動脈瘤破裂併休克死亡,病患A之家屬E認為有特別提醒D醫師,請求檢查病患A腹腔,然D醫師不予理會,故因D醫師判斷錯誤,未盡詳細檢查之義務而延誤治療,才導致病患A因為腹主動脈瘤破裂併休克。因此發生醫療糾紛,應該如何處理呢?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22年5月18日晚間,台北市美好人生協會舉行五月份線上例會,由周吳添理事長主持,李永然律師也出席參與,會中邀請吳春城博士演講「壯世代的美好人生」,內容十分精彩,會友們聽了都備受鼓舞,尤其是銀髮族感覺到自己更加年輕了,活動進行至晚間9時20分順利結束。

S__1942139.jpg

S__25395210.jpg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朱萱諭律師

案例:

  老潘年屆七十歲,經醫師診斷罹患糖尿病,日前不幸車禍,導致雙腿截肢,獨居無人照料,經社工將老潘送往養護中心,自111年3月起每月須支付台幣三萬五千元的安養費。社工和老潘的唯一女兒曉莉的聯繫,曉莉憤慨表示父親老潘在她八歲時外遇,從此銷聲匿跡,此後均由母親慧恩獨力扶養長大等語。面對曉莉的主張,老潘感嘆年輕時雖在外地工作繁忙,仍有負擔家庭開銷並照顧曉莉,但因與妻子慧恩分隔兩地而漸生嫌隙,坦承外遇,至此未再與慧恩與曉莉聯繫,最後也與妻子慧恩離婚,名下僅剩不到台幣五萬元的存款,現今相當十分懊悔。請問本案例,曉莉面對老潘請求給付台幣三萬五千元的安養費,可否拒絕給付?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22年5月18日上午10時,李永然律師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主任律師一同前往內湖和泰公司演講,演講「董事、監察人及高階經理人之法律責任」分析公司治理的相關法律問題,現場由總經理主持,蘇董事長則在線上參與,至中午12時由蘇董事長結語後,活動圓滿結束。

C6F26715-9D63-4589-9AF8-3C07C398E6CF.jpg

081F9D9A-94E4-483F-A85B-01B8898F606F.jpg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陳淑芬律師

  一、因應現在少子化的時代來臨及醫療的進步,參考內政部於民國110年6月公布的「109年簡易生命表」國人的平均壽命為81.3歲,其中男性78.1歲、女性84.7歲,已創歷年新高,這代表著我國人口已有高齡化的趨勢,人若活到八十歲以上如果只是單純肢體活動力下降,生活能還自理時,可能還不用思考到法律層面之監護問題,惟人的年齡增長即有可能連帶會有腦力退化甚至失智、失能等問題,隨著年齡增長發生之機會就越高,若老人在無子女可以妥善照顧或者子女對於照顧方式意見嚴重不一致時,即可能造成老人家無法安享晚年之情況產生,甚至子女間為了長者之監護權問題而衍生訴訟,這些社會問題應該都是長輩不願見到之情形;因此,為妥善為自己規劃老年後之生活照顧問題,避免被當成「下流老人」之情況下,我們每個人都要認真思考如果有一天自己失智或無行為能力時,自己是否可以在自己意思還健全時,為自己超前部署指定監護人?按現行《民法》規定,答案是肯定的。

  二、我國之《民法》親屬編已於108年6月19日修正通過新增「意定監護制度」,以表示對本人之意思自主之尊重,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本人為了避免將來子女、配偶對於監護人之紛糾,當然可以在自己的意思健全時,預先安排選定將來自己的監護人選,這就是所謂「意定監護制度」契約。既然「意定監護制度」是一種「契約」的性質,故應有契約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構成契約之生效要件之一。此可參考《民法》第1113條之2第1項規定:「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因此依這條文之規定可知,《民法》親屬編之意定監護制度為「委任契約」之性質,應可確定。受任人也可以是一人或者數人,監護人若數人時,除約定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執務,也就是共同監護之概念,例如:約定日常生活照護由甲來擔任之,而財產之處分由甲、乙共同決定,此可《民法》第1113條之2第2項之規定。應注意者,「意定監護契約」之委任契約,應經過「公證人」(註)之公證始生效力,亦即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且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前述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故不能採代理的方式為之,而最後「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才會發生效力,以上規定可以參《民法》第1113條之3的各項規定。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