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序
余自執業以來,《民法》始終是業務範圍或演講內容中不可或缺的核心法律,而《民法》究其內涵,包括「財產法」與「身分法」兩者,其中財產法中的物權編,自民國(下同)96年以來,歷經數次翻修,98年間尤針對物權編通則與所有權章中有關共有不動產分割方法、效力與抵押權……等處理作了多處修正,在在影響人民財產上之權益,對於共有不動產的所有權人而言,實有深入了解之迫切性。我國《憲法》第15條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大法官會議就此亦曾加以闡釋:「憲法第15條……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不得因他人之法律行為而受侵害。」。
為使國人更能明瞭有關不動產相關權益,余邀集了前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長黃偉政先生、黃振國地政士、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施雱文地政士等共同執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