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8年1月4日聯合報A10版、中國時報A11版報導載稱一對陳姓夫妻因向地下錢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利息每個月1萬元,陳姓夫妻勉強還了3個月後,因無力支付龐大的債務,遭到地下錢莊恐嚇、毆打、暴力討債,不堪不斷累積的高利息及暴力的陰影,日前陳姓夫妻被發現於一輛廢棄的廂型車內開瓦斯輕生。
《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稱為「重利罪」,簡言之就是處罰乘他人急迫、輕率等處境下,以原本顯不相當的沉重利息貸款給予被害人的行為。此外《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針對重利貸款後,更透過各種強暴、脅迫的手段取得重利的行為,加重法定刑。因此,本則新聞中地下錢莊乘他人急迫等情形以相當驚人的利息貸款給被害人,涉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的「重利罪」;其次地下錢莊又以毆打、恐嚇等方式向被害人收取不法重利,這部分則涉犯《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