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陳曉祺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回應「正當程序保障」的理念

  對於法治國家而言,「正當程序」係為確保國家權力公平合理行使、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手段。《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共23條條文,其中與資訊公開、調查程序等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相關者即多達8條(第4條第3項、第8條~第13條及第15條),比例甚高;《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0條更明確揭示:「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確保其在稅捐稽徵程序上受到正當程序保障。」,終於正視我國課稅制度長期以來程序保障不足之問題,實值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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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日中午,李永然律師以名譽理事長身分,出席中華人權協會理監事聯席會議,聽取會務報告,了解會務發展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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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某甲駕駛自小客車在國道高速公路,以每小時130公里的車速行駛,復任意變換車道,蛇行行駛,某甲的前述行為是否涉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又某乙與某丙在山區道路以時速100公里以上速度駕駛自小客車,復相隨併排競駛,並跨越路中雙黃實線與槽化線,侵入對向車道,某乙與某丙的前開行為是否涉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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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住宅房屋之承租人的「居住權」,政府訂特別法保障:

  房屋租賃屬於民事契約,適用《民法》債編的規定,而我國已實施《住宅法》,保障人民的「居住權」;立法院為更落實沒有自有房屋,而要仰賴「承租」方式,取得住宅之使用權的承租人,已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該條例將自民國107年6月27日起正式施行;其已成為《民法》的特別法,該條例中的規定優先於《民法》債編「租賃」相關的規定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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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29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前往圓山飯店出席國際扶輪地區年會,以地區法務長CP Perennial身分,獲頒地區服務功績獎,並由地區總監paul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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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28日當天風和日麗,永然關係企業在大家長李永然律師的帶領下舉辦員工一日遊,上午前往新竹峨嵋湖,下午則到金勇農場享受採果樂,和員工及家屬們共渡快樂的休閒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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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27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受邀擔任行天宮「人文.心靈講座」講師,主講「民事常見糾紛與解決之道」,向民眾推廣法律知識。

  現代人不論於工作、生活或家庭中,因個人權利受到侵害,或與他人間發生爭議實所難免。進行訴訟不僅曠日廢時,且花費不貲,現今司法界、學界都一直在鼓勵、倡導民眾多多利用「訴訟外之民事紛爭解決途徑」,以減輕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的付出,同時也減輕司法資源之負擔,訴訟外之民事紛爭解決途徑有哪些?現行制度有「和解」、「調解」及「仲裁」等方式,其中和解、調解兩者特重維持兩造間的和諧,而仲裁則是適用於某些需要專業知識領域的案件,例如工程方面的糾紛及商務方面案件,此外透過律師協調也是可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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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問題】

  甲公司為A專利之專利權人,乙公司對A專利提起舉發,經智慧財產局認定「發明專利權部分」的舉發不成立,至於「新型專利部分」的舉發成立。乙公司對該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遭經濟部駁回,乙公司不得已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甲公司有參加訴訟之必要,命甲公司參加訴訟。然而,甲公司參加訴訟後始發現,法官指定丙為本案的技術審查官,但丙已參與A專利所涉民事侵權事件,並於民事侵權事件就A專利的有效性為不利於甲公司的意見陳述,請問甲公司得否聲請該技術審查官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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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6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如意讀書會月例會,此次研讀的圖書是「樂天知命:傅佩榮談《易經》」,特別邀請到曹綺年的先生再續上次分享易經的智慧。和會友們分享如何從與自身相關議題進行卜卦及如何閱讀相關的卦辭,進而一窺易經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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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5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忠美扶輪社月例會,會中邀請到林芳朱董事長演講「博物館珠寶--文化創意美學」,內容非常精彩,將珠寶升華成「文化」,將文化融入「珠寶」,讓在場聆聽的社員獲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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