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5日晚間,李永然律師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陳贈吉律師一同與法師丶教授丶實務界探討宗教基本法草案,期待落實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S__10305576.jpg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7839910E-2747-48D8-AE5C-EBAF9F849C4B.jpg

2018年3月5日下午5時,李永然律師出席扶輪2018-2019年度訓練引導人研習及餐會,在聯一西餐廳舉行,由DGE Nellie丶PDG Venture致詞,李永然律師因要擔任DTA「社訓練師組」的引導人也出席了這次餐會。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8年3月3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李復甸理事長公子李紀宏先生的婚宴,特別前往道賀,祝福新人百年好合。

0380ADB8-288E-468C-ADB7-6250364F0494.jpg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8年3月3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帶領台北市忠誠扶輪社健行隊登山健行,由士林故宮走到「平等里」,共有14人參加,大家中午用完餐就下山結束活動行程。

IMG_1987.JPG

IMG_2010.JPG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8年3月2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信文達公司春酒,由王董事長主持,馬英九前總統丶陳冲前院長出席,現場氣氛十分熱鬧。

3C0521E5-4E34-4D96-83EF-9F3B781AF528.jpg

AJ3O3279.JPG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日前報載三年前一件女子離奇墜樓案件,肇因於大樓樓梯間通風口鐵板脫落未修,檢方依《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起訴大樓商場管委會主委及總幹事,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兩人各六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對於公寓大廈的管理,現在已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當中要求公寓大廈都必須設置管理組織,一般來說公寓大廈是設置管理委員會,若沒有管理委員會至少也要推選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或是管理負責人都必須承擔管理的責任,注意社區的安全,像報載這個案子中,因為大樓沒有修復設施,導致酒醉的酒店小姐摔死,主委被依《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判刑,其實他不僅有刑事責任而已,也可能還會衍生出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所以從這個案例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委員,或是管理負責人都應該要多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必要時應多充實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才不會為自己帶來一些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新聞連結:https://tw.news.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80228/37943708/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日前媒體報導台北市政府為了減少訴訟成本,新訂定《臺北市政府爭訟案件處理原則》,未來台北市政府對於纏訟太久、訴訟標的金額太小、評估勝訴機率不大或訴訟成本大於訴訟利益的案件,都將評估採取和解或接受敗訴,不再上訴。

  執業40餘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過去政府公部門遇到訴訟時,即便自己沒有道理,但一般並不敢直接面對,和民眾、廠商直接進行和解,甚至第一審訴訟都已經敗訴,可能是害怕有行政責任,擔心萬一和解,支付和解金後,會被質疑是圖利他人,所以有些人就會開玩笑說,這叫做『公務員心態』,其實身為公務員就應該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的精神,勇於承擔,若是公部門有錯,就該認錯,如果第一審案件已經判決,公部門顯然沒有道理的話,就不應該浪費公帑再進行上訴,這樣一方面延緩了受害民眾或企業賠償救濟的機會,另一方面又進行了無意義的訴訟,浪費司法資源,同時也增加行政部門的負擔,現今台北市政府願意減訟,評估和解、接受敗訴,這是一個非常有魄力的做法,值得大家讚許。」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3/3003972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8年3月1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忠美扶輪社例會,由詹麗樺社長主持,社友們開心互動。

S__16900106.jpg

S__27303940.jpg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8年2月27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傑人會2月份例會及新春團拜,由會長胡淑文博士主持,會中因前會長參與積分達萬點,由歷屆會長合贈「傑人會之龍」證書,以茲肯定!

S__5693906.jpg

S__5693902.jpg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8年2月26日晚間,李永然律師與中華人權協會楊泰順教授小聚,非常開心!

4382AAF3-AE49-4D7E-B2BF-DC312499DB93.jpg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