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是維娜斯國際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今天突然看到部分新聞媒體報導檢察官認為本公司有使用對手品牌「瑪麗蓮」關鍵字,認定涉嫌違反《商標法》,而提起公訴等情,茲澄清說明如下:
1、本公司是於民國104年8月間由本公司之「數位行銷部門」委託艾得基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艾得基思公司)代為企劃及刊登廣告,因艾得基思公司此次並未事先提供關鍵字廣告文稿給本公司的數位行銷部門審閱,且艾得基思公司人員於設定google關鍵字工具時操作錯誤,使用google插入關鍵字的功能,導致產生該爭議關鍵字廣告,該關鍵字廣告並不是本公司所指示刊登;而是受委託公司的失誤造成。
2、本公司負責人基於公司分層負責的原則,並未事先審閱廣告的內容,對於本公司的廣告行銷部分均由公司的「數位行銷部門」同仁全權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