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則君

  執業30餘年的李永然律師,對於法治教育的推廣一直不遺餘力,他認為法治是社會的基石,要建立一個完整的法治社會,必須讓民眾先知法做起,進而才能守法,現今社會對於法治教育的忽視讓他憂心忡忡,各種不負責任、未審先判的報導充斥著媒體,法律觀念的薄弱,使得社會亂象叢生。李永然律師希望藉由一己之力,喚起民眾守法的重要性,於是他不僅創辦「永然高中法律生活營」,讓法治觀念向下紮根,也常進行各種法律演講,並參與許多民間團體,負責推廣法治教育的事務,這一切的努力,都是在宣揚法治的重要性。

  李永然律師自民國75年間加入了「台北忠孝扶輪社」,除擔任過台北忠孝扶輪社的社長外,也是「台北忠誠扶輪社」的創社社長,後又成為「台北忠美扶輪社」的保姆,至今社齡超過30餘年,和國際扶輪社有著相當深的淵源,目前擔任國際扶輪3520地區地區法治教育推廣委員會主任,負責法治教育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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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仲裁員須依法公正裁決,不得枉法裁決

  台商在中國大陸運用「仲裁」解決民商事私權爭議,選任「仲裁員」非常重要。仲裁員必須公道正派(大陸《仲裁法》第13條前段);然實務上有仲裁員為偏袒一方,而為枉法裁決,大陸台商可以依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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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13日下午4時30分,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張熙懷檢察官陪同的陸方學者參訪團赴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拜訪,參訪團成員包括來自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擁軍、華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方玉、淮安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副教授馮莉,以及三位目前在台研讀法學的博士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與來訪學者們交換兩岸法學理論與實務現況及心得,雙方交流熱烈,座談於5點30分結束,一行人與李永然律師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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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打官司強迫請律師 不切實際

  近日報載「打官司成本將大幅提高 司改決議強制律師代理」的報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2分組在今年4月10日決議,將採取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的結論,全面實施「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也就是第一審到第三審的訴訟全部必須透過律師代理。如將來確定實施「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無疑將大幅提高社會大眾的訴訟成本。

  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與《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等規定,對於高等法院之民事第二審判決或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向「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時,上訴人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由於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均為「法律審」,上訴人在上訴理由中必須具體指摘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的情形;若沒有一定的法律專業,難以勝任此項任務;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並貫徹法律審的功能,因此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並無可厚非。此外,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1條則是規定,在特定情況下若刑事被告在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進行辯護。由於「刑事訴訟」著重於證據調查與交互詰問程序,且刑事被告面對的是具有高度法律素養的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如無律師辯護難以抗衡達到武器平等,因此有必要指定律師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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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年4月3日中國時報A6版朱漢崙記者所撰「逆抵押房貸 以房養老好幫手」的報導,各大行庫競相投入「以房養老」,現在老年人想要換屋,只要善用「逆向抵押房貸」,就能以每月安老金,轉換成辦理房貸時每月還款的
老年人想要換屋,現在不用賣房子了,因為有「逆向抵押房貸」加持。老年人在居住品質、安全上最大的負擔,一半以上都與老公寓缺乏電梯設施有關。一位長年銷售醫療保單的保險業者表示,根據他多年與保戶往來的經驗,很多銀髮族的保戶於超過65歲、70歲之後,就不得不從老舊的四、五層樓公寓搬到有電梯的華廈或大樓,一方面是因為心臟疾病、另一方面是膝蓋或關節病變,但這時很多老人之所以無法順利的換屋,通常都和換屋之前必須要賣房子,才有足夠的現金來買新屋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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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2日晩上,李永然律師長期居住在美國的高中同學蕭蔚返國,促成幾位士林高中同學的聚會,出席的有呂理傭丶周仁國丶洪文城丶王三銓夫婦丶洪顯忠丶黃家成夫婦丶張雲鶴夫婦等人,轉眼大家都是60多歲的人了,感歎光陰似箭,歲月不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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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年3月31日經濟日報A2版劉懿慧記者所撰「都更條例修法 兩路並進」的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近日舉辦《都市更新條例》草案」公聽會,內政部花敬群次長出席時表示,我國的都更規劃須全面翻新,但仍要分階段、分類處理,因《都市更新條例》修法案六年都推不動,勢必有更複雜的結構問題以及現實壓力。花敬群次長更明確表示,為了減少爭議,將朝兩大方向前進,一是簡化審議程序,二為容積獎勵明確化。過去容積獎勵可以得到多少,都是由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的委員,從六種獎勵項目逐一評估再給予,但要給予的獎勵比率並不一定;而未來只要符合一樣項目,就可得到固定比率的容積獎勵,予以明確化。

    政大地政系張金鶚特聘教授認為,目前都更有三大問題,分別為私有財產權爭議、背後利益及政府角色界定。他表示,因都市更新背後擁有極大利益,使得大家目標已不是改善環境,而是能夠得到多少好處。政府一方面被都更相關業者及住戶要求提高容積獎勵及稅負減免,提供「蘿蔔」,一方面也不斷被要求針對不肯都更的住戶予以強制拆除,給予「棒子」,最後卻造成大家「要蘿蔔不要棒子」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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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0日下午,梅門阿英師姐們前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拜訪,並與李永然律師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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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在3月22日就「法官多元進用」議題,決議讓大學講師以上的法律學者或法律專業人士,可以按件計酬擔任「定期法官」或「兼職法官」參與司法審判,藉此分擔法院案件負荷,填補人力不足的問題;同時也可以由特定的專業人士,在特定類型案件中參與審判工作,落實專業分工。司改會議希望引進學者參與審判以解決上述問題,其出發點固然值得肯定,但此種方式實際上能否解決司法體系長期被詬病的「法官人力」與「實務經驗」等問題,則仍有討論的餘地。

一般案件的審理,在司法實務上會分成「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兩個階段。在大學任教的法律學者,雖專精於學術研究工作,對於法學理論相當熟稔,對個案中適用法律固無困難;但在「認定事實」階段,由於涉及「證據調查程序」,如無相當的實務經驗,未必能勝任此一階段的審判工作。況且訴訟的相關法規十分複雜,若非專精於訴訟法領域的學者,仍然需要有一段時間進行實務訓練,也未必可以馬上進行審判工作。因此,若由法律學者兼任法官,必須先解決「學術」與「實務工作」兩者間的落差,否則法律學者直接擔任審判工作,恐仍有值得商榷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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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林其玄律師
案例:

  小玲是就讀國小六年級的學生,小玲的父母常要求她要拿重物跪在地上爬行,並趁機以腳踩小玲的手掌,甚至將小玲綑綁關在廁所,小玲的級任老師因經常發現她的身體、手腳與臉部有不明傷痕,校方發現有異,通報主管機關與警方處理,家暴的事情才因而曝光。經檢察官偵查後,將小玲的父母依傷害、妨害自由與強制罪提起公訴,小玲則被暫時安排寄養家庭照顧。試問:兒童或少年若不幸遭遇家暴,該如何尋求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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