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第四審將成司法災難?

  近日報載〈大法官可推翻判決 槍下留人〉、〈第四審?大法官將可推翻定讞判決〉等報導,司改國是會議第2分組決議將設「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在非常上訴等程序外再增添新的救濟管道,讓大法官會議形同「第四審」。司改國是會議藉由增加救濟制度,確保司法裁判品質並強化人民的權利保障,其目的固然值得肯定;然而,我國的訴訟制度中,原已設有再審與非常上訴等非常救濟程序,可以針對確定判決提起救濟,司改國是會議捨棄既有的非常救濟規定,卻將大法官改造為「第四審」,無異於治絲益棼,並無助於我國司法制度的健全發展。

  依據我國《憲法》第78、79條以及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等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掌理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即使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規定,確定終局裁判得聲請解釋《憲法》的情況,也僅限於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非得就確定判決的個案內容進行審查。因此,現行大法官僅有對於《憲法》、法律或命令之解釋權限,並無個案審查權限。司改國是會議讓大法官會議成為個案審查的「第四審」,已有違憲之批評聲音。況且,實務上自聲請釋憲至大法官做出解釋,往往需耗費數年時間,僅由15人組成的大法官會議,面對既有的釋憲案已須耗費如此長的時間,若再將「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加諸於大法官,難保將來不會癱瘓大法官會議的釋憲功能。

  現今一般民眾對於司法制度欠缺信賴,究其原因乃在於法院的裁判品質不佳,諸如事實認定有所違誤,或判決所持理由與人民的生活經驗相去甚遠,導致民眾難以認同法院判決結果。儘管現行訴訟制度設有非常救濟程序,可以透過再審與非常上訴等程序推翻錯誤的確定判決。然而,礙於最高法院所設下的嚴格要件,筆者擔任執業律師至今30餘年間,成功透過再審或非常上訴獲得救濟的確定判決並不多。最高法院的不當見解,讓再審或非常上訴規定淪為訴訟法中的裝飾品,在實務上未能完全發揮應有的法律救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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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發生民事爭議可不上法院訴訟,而運用仲裁

  現代人因投資、合夥做生意或與人買賣、、等經濟活動,都有可能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一般人遇上爭議,馬上聯想到上法院打民事官司,其實如果不想上法院,有另外一種選擇,就是「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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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台商欲運用仲裁解決糾紛,須以有效的仲裁協議為前提:

  台商在中國大陸因買賣合同…等爭議也可以選擇運用「仲裁」方式,由「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裁決。

  而中國大陸《仲裁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對於「仲裁協議」,大陸《仲裁法》第16條規定了三項要件,即「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及「選定的仲裁委員會」。茲將三項要件,簡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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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19日下午,李永然律師前往台中潭子,參觀建造於清同治年間的「摘星山莊」,這是一座兩進多護龍的合院式傳統民居建築,相當精緻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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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18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應「萬世紀活靈活現教育中心2017法律講座」之邀,前往演講,由李律師友人向立綱做引言介紹,演講主題為「法冷情深--從世間法律糾紛案例談出世修行」,和聽眾分享入世與出世的法律與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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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14日丶15日晚間,李永然律師與來自台灣的仲裁人們一同與福州台商協會進行交流,傾聽在地台商的意見,獲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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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16日下午,李永然律師來到福州市馬尾羅星山上,參觀當地著名地標羅星塔,並至船政博物館一遊,參觀其中展示的珍貴文物、圖片及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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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16日上午,李永然律師來到被稱爲「閩刹之冠」的福州市鼓山湧泉寺參拜,在莊嚴的佛寺中,洗淨塵世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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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16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前往福州五大禪林之一的西禪寺,參觀了寺中的觀音閣,並與千年宋荔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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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15日上午,李永然律師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常務理事身分,與該會李復甸理事長、王伯儉理事、范光群顧問、楊崇森顧問等人拜訪福州仲裁委員會,由福州仲裁委員會薛海玲主任等6人接待,就兩會仲裁及調解等機制運作及合作事宜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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