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國102123日聯合晚報A5版記者盧沛樺、游智文的報導,興富發建設位於新北市新莊頭前重劃區的「一品莊」建案地下室規劃的「樸邸KTV麻將招待所」為機車車位與車道,公平會於是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廣告不實的規定,處分建商興富發新台幣40萬元。公平會認為當初該建案核發建造時,核准平面圖為機車位,而非廣告中的招待所,廣告B1彩繪示意圖中,標示「樸邸KTV麻將招待所」有讓消費者認為購屋後可享有廣告中的公共設施。因此公平會認為該建案預售屋廣告確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違法情形,倘如建商依廣告內如詩作,可能有被強制拆除的風險,對消費者權益甚大,故處分建商興富發新台幣40萬元、代銷廣告公司20萬元。

  筆者認為,在台灣建商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二次施工」的情形相當常見,尤其是機車停車位由於使用率不高,經常被建商改建成公共設施使用。消費者購買房屋的時候,最好能仔細研究平面圖,並向建商或代銷公司詢問清楚。建商如有「二次施工」的情形,也必須充分揭露給消費者知道,不得將其刊登於廣告,否則必須負擔《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法律責任。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建商及代銷公司於銷售廣告務必「真實」,且不得「引人錯誤」才不會招來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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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3日上午9時30分,台大法律生活營30位學員到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參訪,由李永然律師與來訪學員分享「對法律人的出路與律師業經營的認識」,李律師以幽默風趣的言詞和豐富的經驗談,讓同學們獲益良多,活動至11時30分,李永然律師與同學們大合照後順利完成。

除了一篇「李永然給青少年朋友的誠摯建言」的文章外,永然法律基金會也贈送來訪同學每人一本「法律人成就100(二)」及「2011台灣人權指標調查手冊」、「律師業入行與執行業務手冊」,台大法律生活營則致贈一張感謝狀及禮品,感謝李永然律師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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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2日上午8時30分,李永然律師以貴賓身分前往成功高中出席「第八屆濟城文藝營--數位文學與媒體」開幕式,為了支持此一活動,永然法律基金會特別贊助相關活動經費,成功高中校長也頒發感謝狀,感謝李永然律師多年的支持與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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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民國102117日經濟日報A2版記者邱金蘭的報導,金管會日前放寬銀行辦理預售屋保證業務的限制,決定建商辦理銷售預售屋,辦理有關預售屋「價金返還保證」業務,將不計入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的授信限額計算。根據《銀行法》第33條之3相關規定,銀行對同一法人的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15%,因此這樣的規定對於建商及購屋者將更有利。

  「價金返還保證」是預售屋銷售契約書定型化契約應計仔是向裡面所規定的一種擔保機制,由建商在銀行開立專戶,購買預售屋買方所繳交的款項直接匯入這個帳戶,建商不能動用專戶裡面的錢,必須「專款專用」,如果蓋到一半建商倒閉時,由銀行負責償還預售屋已付款向予購屋者。這樣的規定,筆者相當贊同,因為專戶已經有相當的擔保功能,不計入授信限額,對於銀行並不會提高太多的風險,對於建商又可更加活用資金,值得贊同!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要運用「擔保機制」,這對預售屋消費者的權益較有保障金管會的此一措施間接有助於此一制度的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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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元月20日晚上,由社友Andy、李金濤共同作東,在國賓飯店宴請社友、社友寶眷,共席開8桌,非常熱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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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久未爬紗帽山了,最近的假日我與幾位年青人一起爬紗帽山,且爬到頂上,雖有些吃力,還是勉力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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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民國102117日經濟日報A2版記者邱金蘭、麥育瑋、陳美珍的報導,金管會將朝開跨部會委員會議,因應國有精華地「只租不賣」政策,希望鬆綁放寬地上權融資的規定,達成「權利金」挹注政府財政的功效。

  首先,將修法將來銀行辦理地上權融資案,可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的不動產上限30%,讓銀行有更多的授信空間。其次,財政部希望將開發完成後商家或住家所取得的「使用權」可作為擔保物,得以向銀行融資。最後,向銀行融資時,「使用權」可視為擔保放款時,能徵求擔保人。對此日勝生財務部副總周蕙玉表示,以往銀行規定針對不動產貸款比例,最高不超過企業總貸款的三成,未來若能針對「地上權」案近一步放寬,則有利於增加建商出手標的上全案的意願。

  國有財產署與地方政府日前也已合作,已有8案已簽約或簽約中,國有土地開發案將在全台各縣市遍地開花,便以三方合作模式:由國有財產署找出合適的國有地,在由地方政府負責規劃與招標,最後透過公開招標引進民間資金投入,兼顧「不變賣」與「活化」兩大原則。每個縣市最少找到12塊進行活化,目標在2016年中前推出20案。據了解,第一個完成的是國產署與台東縣政府合作開發的數位電影商城,將吸引新台幣43000萬元的民間資金,每年增加新台幣957萬元稅收,今年暑假台東將不再是唯一沒有電影院的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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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7日下午4:20 ~ 4:50,李永然律師出席國際扶輪3520地區2012-13年度第四次社長秘書聯席會,並以地區法務委員會主委的身份,進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導告知」,提供所有出席者應注意有關個資法的法律訊息,該會議於下午5:10順利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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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民國1011121日聯合報AA3版記者王文玲的報導,最高法院於1011120日判決「東森不動產」向「東森房屋」提起之侵害「姓名權」訴訟敗訴確定。

  據報導,「東森不動產」是一房屋仲介公司,於20008月申請登記「公司」名稱。然而,力霸房屋仲介再2006年更名為「東森建業」後,「東森不動產」即提告要求其不能使用「東森」二字,法院判決「東森建業」需改名;東森建業也而因而改名成「東誠國際仲介」。但改名後的「東誠國際仲介」,即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將「東森房屋」註冊為「商標」,並將旗下400多家加盟店都使用「東森房屋」的招牌。「東森不動產」之後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將「東誠公司」之「東森房屋」的商標,卻敗訴確定。之後提民事訴訟指對方侵害「姓名權」,但法院認為《商標法》是《公司法》的特別規定,東森房屋既經註冊為商標,東誠仲介使用於招牌與文宣,符合《商標法》的規定,故判決「東森不動產」敗訴。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事業經營者除了公司名稱登記之外,如該「公司名稱」投入資金宣傳,宜進行「商標」登記,這樣才能保障品牌價值!由於「商標」採「登記保護主義」及「屬地主義」,故「登記」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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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西元(下同)1979年開始執行律師業務,並於198512月自行創立「永然法律事務所」,俟於2000更名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迄今。按本人在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均為「 永然」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法》所賦與商標權人之所有權利。

近日,因有台商誤認「上海凌雲永然律師事務所」與本人或台灣「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有關係,本人已於201318日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大律師、黃介南大律師發函予「上海凌雲永然律師事務所」,請其盡速將「上海凌雲永然律師事務所」中「永然」二字移除,避免眾多上海或其他地方之大陸台商誤認,造成混淆。在此特予以澄清,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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