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8日晚間美生會召開理事會,李永然律師以理事身分出席,會議由張日炎理事長主持,李世揚理事在其所開的悅掦樓作東,宴請所有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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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進行民事執行必須有「執行根據」:

  大陸台商進行民事執行,必須瞭解須有「執行根據」;在此所稱的「執行根據」,即當事人據以申請和「人民法院」據以採取執行措施的各種生效法律文書;台灣稱之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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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週刊】許宗力這一班 臥虎藏龍

 李永然律師就讀的台大法律系66年畢業班臥處藏龍,除了現任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外,還包括立法委員尤美女、前立委廖學廣等人,也曾獲得壹週刊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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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25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已畢業40年的台大法律系66年畢業班同學會,邀當年的馬漢寶丶翁岳生丶廖義男丶王仁宏丶徐小波丶吳宏一丶黃茂榮……等老師聚會,師生共聚一堂,懷念當年在大學讀書的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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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年3月17日經濟日報A1版潘姿羽記者所撰「老屋重建租稅優惠 大縮水」的報導,立院內政委員會近日初審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原不移轉可享終身房屋稅減半的優惠,修正限縮為「十年」,等同最長只能享有12年的房屋稅減半優惠。獎勵後的建築容積維持不得超過該建築基地1.3倍的基準容積,或是建築基地1.15倍的原建築容積。租稅優惠從「終身」大砍為「十年」,內政部葉俊榮部長於會後受訪被問及,是否擔心限縮後的租稅優惠的誘因不夠強?葉部長表示,能夠促成法案往前推,也是可以接受的方向,而且結合大家力量思考後的版本,變得更周延。

  新修正的規定為合法建築物的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重建後均未移轉,其房屋稅優惠時間便是原本重建後的二年減半徵收,再加上不移轉的十年優惠,最長有12年可房屋稅減半徵收。內政部花敬群次長說明,都更過去一直被批評有「仕紳化」的問題,因為危險老舊的房屋多是中產階級以下、甚至是弱勢民眾居住,這類房屋幾乎不用繳房屋稅,或僅需繳非常低的金額,但都更蓋完之後變成新房子,台北市稅基又比較高,房屋稅可能因此增加十倍、20倍,「即使(房屋稅)減半,都還擔心會不會有仕紳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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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年3月21日工商時報A16版王姿琳記者所撰「房屋折舊、免稅門檻調高 今年房屋稅 有望少繳點」的報導,房屋稅可望少繳!財政部已訂定《簡化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參考原則》,民國106年3月初發函地方政府,調高房屋折舊率,適用新標準構造單價的房屋可因此受惠;同時,財政部授權地方政府提高免徵門檻,調幅約新台幣1,000~8,000元不等,民國106年5月報稅時就可適用。根據公式,折舊率=(100—殘值率)/年數,也就是說,若調升折舊率,殘值率就會隨之下降。以鋼筋混凝土造房屋為例,修正前多數地方政府訂定之折舊率為1%,耐用年數60年,殘值率為40%。修正後折舊率提高為1.17%,耐用年數仍為60年,殘值率就大幅下降至29.8%,降幅約25%。

  財政部解釋,修正後,鋼筋混凝土造房屋興建60年後,房屋殘值率自4成降至3成,計算出來的房屋評定現值也同步降低,民眾要繳的稅就會變少,折舊年數越多,減稅的效果也就越明顯。不過,新版折舊率僅適用已被調高標準構造單價的新屋,多數老屋因未調整過,仍適用原1%的折舊率。此外,地方政府雖陸續調高標準構造單價與路段率,但自住房屋免稅標準額新台幣10萬元卻多年來皆未調整,所以也授權地方政府,可視房屋現值重新評定後的變動情形,調整自住房屋稅的免徵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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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立遺囑最好指定遺囑執行人

  台灣已進入二十一世紀,國人於生前立遺囑的觀念逐漸建立,遺囑有了「遺囑執行人」後,一旦「立遺囑人」死亡,即可由遺囑執行人為「被繼承人」實現生前遺願。因而筆者近年來常推廣民眾預立遺囑,並建議立遺囑人於遺囑中同時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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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22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忠美扶輪社例會,會中邀請到建國工程(股)公司建設事業總經理孫百佐(社友Joe)做職業分享,主講「台灣房地產的週期與挑戰」,另外也為新社友Rosa進行入社授證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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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預立遺囑乃為減少繼承人間的紛爭:

  企業家透過一輩子的努力,累積了不少財產,而企業家逝世時,身後所遺留下來的財產,即為「遺產」;遺產即面臨繼承人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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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有28件都更案領有「拆除執照」,但尚有5案仍未報「拆除計畫」!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年3月15日自由時報A13版鍾泓良記者所撰「28件都更案領拆照 5案未報拆除計畫」的報導,台北市長安西路一處都更案張姓不同意戶堅守家園,實施者欣偉傑建設卻趁張姓住戶出席協調會時偷拆屋,導致房屋倒塌,欣偉傑公司雖取得拆除執照,但未報備拆除計畫,台北市都發局事後僅以「建築法」違反公共安全為由,裁罰建商新台幣九萬元;根據台北市建管處統計,北市尚有四都更案,一樣有拆照、未報備計畫。對此,台北市都更處坦言,建商拆除有產權人的房屋,沒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開罰,但後續仍會有責任面臨不同意戶可能提出刑事、民事毀損、公共危險罪、殺人未遂等告訴,呼籲建商仍應向市府申請協調;都更處解釋,該條例精神是促進都市更兂,因此,最嚴重罰則為「撤銷更新核准」,也是針對實施者執行都更的「怠惰」情形,不適用類似長安西路都更案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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