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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出刊的仲裁報季刊第四版,由該會陳世杰祕書長撰寫「2016年第五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參加隨筆」一文,介紹李永然律師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身分與該會李復甸理事長、李念祖常務理事、蔡碧松理事等人應邀至哈爾濱出席第五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活動內容,全文如下:

「2016年第五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參加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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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10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由台北美生會舉辦「兩岸聯誼暨歡送上海美生會晚宴」,席中與來自上海的會友們開心餐敘,互相交流,期待下次兩會再相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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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8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忠誠扶輪社老饕會會友們的聚會,大家利用假日開心相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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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8日,李永然律師利用連休假的第一天早晨,前往虎山登山,途中遇到中華人權協會的會友李雯馨女士,一同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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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6日晚間,李永然律師應台灣風雲企業家協會之邀,前往演講「大陸台商糾紛與解決途徑」,李永然律師以其多年的法律經驗,和現場來賓剖析台商在大陸所常見的糾紛及解決的途徑,內容十分完整且精彩,包括理事長郭智輝董事長及楊正利董事長、賀士郡副董事長、曾國棟董事長、陳世銘董事長、簡展穎董事總經理、陳金龍董事、張世宗副董事長、張日炎會計師、王超群董事長、王濬智董事長、白育名董事、吳宗寶董事長、吳界欣董事長、李忠文處長、林丕容總裁、梁基岩董事長、陳美琪董事長、陳清港董事長、陳敦仁董事長、楊永健主任、蔡榮棟獨立董事、鄭森渝董事總經理、蘇亮董事長、羅麗芬總裁、李瑞珠副總經理、林思宜等人均出席,聆聽李永然律師針對此一議題的解析,最後由郭智輝理事長致贈感謝獎牌一面,感謝李永然律師百忙之中前來和大家分享

  此次演講的內容大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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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問題】

  A飲料公司所生產的知名飲料因有「獨特的配方」而聞名,平日該配方置於A公司的保險箱中,並與員工均簽訂有「保密協議」,甲為A公司的資深員工,於工作時偶然知悉該飲料配方,如甲於離職後將該飲料配方提供予新任職的B公司,甲應負何刑事責任?如果甲將該飲料配方上傳到國外的網站供人下載,甲應負何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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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案例:

  A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8 日1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YR-XXX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沿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下方向行駛至南下351 公里處時,因未保持與前車之安全距離,而追撞在前由B所駕車號GR-OOO之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未料,尾隨於B車後方,由C所駕車號AR-DDD的自用小客車(下稱C車)也因未保持與B車的安全距離,在B車與A車發生追撞後,而追撞B車,導致B車又再次往前撞及A車。試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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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潘揚明律師

【問題】

  A公司為其新型車輛註冊商標,並指定使用於「汽車、貨車、吉甫車、旅行車…」等商品,A公司後因故停止生產該型車輛,但仍繼續生產該型車輛相關零件,並授權特約服務場從事相關保養和零件維修等服務。A公司的競爭同業B公司,於該型車輛停止生產三年後,以該型車輛所註冊商標有構成《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事由,申請廢止該商標,則A公司依法應如何主張其商標不應遭到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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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10月4日工商時報A5版記者蔡惠芳所撰「不動產市場新藍海-少子化趨勢 全齡宅興起」的報導,少子化趨勢,加上台北市進入高額不動產持有稅的時代,使得一些大型建商未來的產品策略,紛紛改弦易轍。除了手中位於台北市的「末代」絕版大戶豪宅陸續開發完成之外,未來將不再推出百坪大戶豪宅,而是改推2~3房的中低總價中小宅,甚至走向「全齡宅」的創新產品,全力轉彎。冠德建設、興富發建設、遠雄建設等大型知名建商,正在積極調整產品策略,陸續結案手中的豪宅大戶新案之後,將全力耕耘2~3房中小宅,甚至冠德、遠雄,已轉向訴求0歲~100歲都適合居住的「全齡宅」,來開發潛在客源。

  冠德建設董事長馬玉山表示,冠德和大洋塑膠已正式攜手日本Morris森集團、英國ARUP,採「城中城」的概念來開發,將會合作打造台灣第一座「全齡宅」的開發案,也是全台規模最大的生態城造鎮案。興富發集團總裁鄭欽天也注意到台灣正推動長照政策,高齡社會即將來臨,未來不動產市場的長遠商機,必須結合銀髮事業和長期照護事業,因此擬攜手日本大和房屋集團,引進日本經驗,在興富發位於新北市金山的銀髮住宅開發案。遠雄建設也早自2008年即開始揮軍「全齡化住宅市場」,並與日本Panasonic策略聯盟,打造「遠松全齡屋」在全台的「二代宅」系列,特色是提供通用、環保、節能、數位、無毒、安全、健康7大建築DNA在「全齡宅」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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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10月3日工商時報A1版記者王姿琳所撰「避遺產稅 小心反補繳贈與稅」的報導,為避免繳納高額遺產稅,許多人會在生前透過財產移轉方式做租稅規劃,但小心聰明反被聰明誤!財政部表示,現行遺產稅免稅額新台幣(以下同)1,200萬元,另有配偶、直系血親等扣除額,只要遺產總額低於免稅額,就會被核定為「免稅案件」;然而,若透過「贈與」等方式移轉財產,反而有被補徵贈與稅的可能。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轄內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稅案,發現甲君的繼承人僅有女兒乙君1人,申報遺產僅銀行存款新台幣120萬元。經查後發現甲君於死亡前2個月內分別密集提領現金予乙君新台幣108萬元、656萬元。官員指出,上述案例中,乙君結婚時受贈額減除新台幣100萬元後,餘額8萬元及另取得的656萬元,合計新台幣664萬元屬於甲君生前的贈與,經減除220萬元免稅額後,贈與淨額444萬元,核定贈與稅額新台幣44萬4千元。國稅局進一步解釋,甲君生前密集提領764萬元移轉給女兒,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甲君遺產總額核定為新台幣884萬元,經減除免稅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及喪葬費等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0元,尚無應納遺產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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