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9月16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林潔玲所撰「預售屋先賣後買 別算錯所得」的報導,由於購買預售屋是取得不動產「預定買賣權利」,出售預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該「權利」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但個人出售預售屋後又購買另一預售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不得視為整體交易扣除成本。

  財政部官員指出,先購的房屋及後購的房屋的預定買賣權利,分屬不同交易標的,縱使申請人將出售前屋預定買賣權利的價款,用以購買後屋預定買賣權利,該價款是屬於後屋預定買賣權利的成本,而非前屋預定買賣權利之成本,自不得於售出價款中予以減除。財政部官員又提醒,買賣預售屋與買賣成屋不同,買賣預售屋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的適用,因此,買賣預售屋如有獲利,應全數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但若買賣不同預售屋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不可視為整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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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甲於民國70年5月間向乙借貸500萬元,並將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並約定於民國71年5月即應清償。甲一直未清償,嗣後甲於民國90年間死亡,前開不動產由丙繼承,並登記為前開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丙可以要求抵押權人乙塗銷抵押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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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24日下午,結束滿月圓國家森林遊樂區健行活動,李永然律師與同仁轉往南僑桃園觀光體驗工廠,體驗親手做蛋塔,並由接待人員帶領大家參觀南僑各事業工廠,了解肥皂、油品等的製造流程,直至傍晚才結束一天愉快的行程,帶著滿滿的收穫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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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24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出席永然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的員工旅遊活動,和同仁一同前往滿月圓國家森林遊樂區健行,在暖暖秋陽中,呼吸芬多精,並欣賞沿途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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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日21日晚間,李永然律師以副會長身分出席美生會九月份例會,由張日炎會長主持,會中邀請到歐晉德先生演講,內容十分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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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17日中午,李永然律師在台北市信義計劃區中找到一間素食餐廳,享受其美味午餐,餐點簡單有特色,不用加工素材,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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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11731_0001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

  隨著政府打房力道越來越猛,近年來已經陸續通過了《奢侈稅》、《實價登錄》、《囤房稅》、《豪宅稅》等不動產稅改新制,一步步邁向實價課稅,期盼實現居住正義。隨著時序進入2016年,不動產奢侈稅停徵之後,取而代之的,就是《房地合一稅》的上路,但因為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並非全面,且又因為持有期間長短而有不同的稅率,常讓人摸不著頭緒。本書作者是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的知名資深地政士黃振國,同時也是永然法律研究中心長期授課的講師,憑藉著其多年稅法鑽研,理論與實務經驗俱豐,讓讀者能了解今年最新上路的房地合一所得新制的眉眉角角。

  該書的第一篇「實例解析房地合一課稅、申報書表填寫運用」,主要說明有哪些情形出售房屋、土地應該要依照新制辦理房地合一的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有哪些情形還是按照舊制隔年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依照取得或持有的期間而有所不同。同時提供完整的空白書表和填寫範例,用淺顯易懂的文字提醒民眾在申報時應注意哪些要點。此外,對於受贈取得、自住、自住房地先購後售、重購退稅、繼承取得、非自願性因素等不同的情形,一一說明如何申報、計算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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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22日中午12時,李永然律師應台北永康扶輪社之邀,至該社演講「信託法律知多少」,由社長Lily主持,到場社友對此法律議題都很感興趣,李永然律師並贈送每位社友一冊 《信託理財實用法律手冊》,希望藉由法律手冊的內容能傳遞更詳細的信託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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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9月13日經濟日報B3版記者劉懿慧所撰「土地重劃期間使用 要稅」的報導,財政部指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重劃主管機關於土地交接後30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減免,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財政部表示所謂「完成之日」,依內政部函釋,市地重劃部分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條之1規定,是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土地所有權人能就新分配土地管理、使用、收益之日。財政部強調,若重劃地區內土地,雖於重劃期間不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但該土地於辦理重劃完成後,其地價稅仍適用完成之日二年內減半徵收的規定。另外,除了重劃期間若沒提供使用地價稅可以全免,以及市地重劃完成後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以外,重劃後如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也有土地增值稅減徵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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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9月5日中國時報B3版記者蕭博文所撰「3樓漏水 4樓屋主判賠210萬」的報導,台北市士林區某公寓3樓何姓住屋主不滿天花板頻漏水,導致出租金額遭砍價,向台灣士林地院起訴請求進入4樓修繕,並要求4樓陳姓屋主住處賠償租金減少損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採信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鑑定結果,認定3樓漏水肇因於4樓管線漏水,法院判決陳男應容忍何男入屋修繕,並賠償租金損與修繕費用共新台幣210萬餘元。

  該判決指出,何姓男子坐擁士林精華地段某公寓1至3樓,並出租予運動公司作為營業店面與辦公室,因3樓的天花板漏水,導致地板積水,租金遭對方砍價約新台幣5萬元,何男不滿多次與樓上陳姓屋主協調修繕遭拒,因此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法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判決陳姓屋主應容忍何姓屋主入屋修繕,並負擔修繕費用新台幣105萬元,另賠償何男因漏水而損失的每月租金收入新台幣5萬元共新台幣105萬元,全案4樓屋主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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