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9月9日中國時報A8版記者張立勳所撰「北市擬下修囤屋稅降為2%」的報導,台北市於民國103年修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將建商1年內未銷售的房屋稅調高至3.6%,被視為打房;而台北市府市政會議於民國104年9月8日審議通過修正該條例。其中,減徵數額以建商新屋占最大宗,建商1年內未銷售的房屋稅由3.6%降為2%;非自住的住家持有3戶以上者,例如公校BOT的學生宿舍、企業或公營事業的員工宿舍,及房屋出租符合租用社會住宅者,其房屋稅由3.6%降為1.5%;公同共有人因持有不及一戶,房屋稅率由3.6%降為2.4%。台北市財政局發布新聞稿,強調房屋興建後待售期間,難以認定建商有「囤房動機」,為避免影響市場,決定將1年內未銷售的稅率由3.6%降為2%,待議會通過後實施。
筆者認為北市府提出將低建商持有房屋稅率,是合理的做法,因為建商經營目的為興建房屋,房屋則為建商銷售的商品,未售出者應視為「商品存貨」,政府本不應該規定建商持有越多自身興建的房屋,需要繳納更多房屋稅額,明顯不合理。如果某製造商因製造過多產品而增加存貨,政府卻因該製造商持有過多該產品,要求增加繳納稅額,豈不讓人感到匪夷所思!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囤房稅是針對囤積房屋,能賣出卻待價而沽,故意不賣者;現台灣房市低迷,建商賣不出的房子,用「囤房稅」加重課稅,令建商雪上加霜,這不符合「租稅公平」,也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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