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3月5日中國時報A2版記者陳芃台北報導「22公辦都更點,將廣建公共宅」的報導稱:台北市要興建公共住宅,但市長柯文哲表示,台北市市有空地不多,大部分還是國有空地,就需要中央幫忙,以國產署的立場,土地若能設定地上權售出,獲利最大;市府已表達願意接受有償撥用,需要多少錢還要和行政院討論,但仍比不上設定地上權的獲利多。為兌現選舉政見,台北市長柯文哲全力衝刺公共住宅存量,擬在四年任期結束前,透過捷運聯開宅轉化為公共住宅、市府自建及公辦都更三途徑,斥資1,300億元廣增2.5萬戶公共住宅,盼以增加供給,凍結房價,並宣告目標4年內要興建2.5萬戶,正評估22個公辦都更地點;104年3月4日與行政院副院長張善政見面時,更表達「相中」位於台北市信義區吳興街、台北醫學院旁陸軍保養廠土地,希望中央支持市府政策。台北市長柯文哲將提出「居住憲章」,104年3月4日回應,台北市大概有100萬戶住宅,公宅至少要達到5%,才能讓房價不再快速飆漲。他說,居住是基本人權,無法做到讓年輕人在買得起台北市的房子,「最起碼讓年輕人住得起。」

  筆者認為台北市市長柯文哲為不讓房市狂飆,讓年輕人買得起、住得起,推出大量公共住宅,值得支持,也是台北市民一大利多,但要達成目標尚需一段很長時間及中央的支持,如未能短期大量興建「公共住宅」對抑制房價,也難產生立即效果,盼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為台灣民眾的「居住正義」及「抑制房價」,方向目標應該一致,盡速協調積極努力,順利整合土地以推動公辦都更,讓台北市一般市民「人人有屋住」,這才符合《住宅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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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8日中午,李永然律師出席忠誠扶輪青年服務團所舉辦的漆彈射擊及聚餐活動,和青年朋友們互動,享受一個快樂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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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7日晚間,李永然律師與大學同學們舉行餐敘,席間並邀請翁岳生老師及師母,大家一同歡聚暢談,氣氛熱絡,最後合影為聚會留下美好的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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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稅的徵收對象為何?

  我國《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對房屋稅的徵收對象予以規定,即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則向該房屋的「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則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雖然法律針對房屋稅的徵收對象已有明定,然實務上於適用時仍有些疑義,筆者將其中實務上常見者剖析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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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6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忠誠扶輪社春酒,和社友們歡喜聚會,唱歌聊天,互道恭喜新年快樂,渡過一個愉快的夜晚。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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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大陸置房產,須瞭解房屋登記

  台商在中國大陸買房子投資,或在土地上蓋房子情形很多,對於房屋部分須瞭解「房屋登記」,才能保障自身的財產。

  中國大陸在房屋登記方面原有《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然其建設部於2008年2月15日頒布《房屋登記辦法》,並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且將前述辦法一併廢止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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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商在大陸買賣房屋,必須注意合同:

  台商在中國大陸買賣房屋時有所聞,有些是基於辦公或經營使用的需要,有些則是為了「投資置產」或「居住使用」;然不論基於何種目的,買賣房屋都必須訂立「買賣合同」;訂立買賣合同時,必須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

二、房屋買賣合同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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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須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按台商進入大陸,有些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近年來台灣的建設公司進入中國大陸已有不少家;而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時,則必須先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於大陸《物權法》第135條規定,該規定是以「國家所有的土地」為對象進行規定,故在此類土地上所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稱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註1)。此一權利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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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3月2日聯合晚報A3版記者游智文所撰「房、地拆開算 避稅出怪招」報導,房產節稅出新招,內政部公布最新實價登錄資料,台北市有一成交總金額達新台幣3.16億元的一、二樓物件,登錄前先拆算房地比,業者表示,先拆算房地比,日後轉手有機會少繳一些財產交易所得稅。此一先拆算房地比的物件,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二段,為一棟屋齡24年、樓高17樓住宅大樓的一、二樓;實價資料中,除顯示此筆交易面積共126.3坪、總金額新台幣3.1616億元、每坪單價新台幣250萬元外,在交易明細備註資料中,還登錄自行拆算的一、二樓價格,以及土地、建物成交價。永慶房產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有不少屋主賣房子時,會在合約上註明建物、土地價值,並把建物價值壓低(因財產交易所得只計建物部份),減少獲利以降低稅額,不過此一方式,如果房地比和公告價值算出的房地比相差很大,國稅局未必會接受,可能會被要求補稅。

  筆者認為國稅局仍會用「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價格」,來判斷該拆算比例是否合理,如果拆算出的土地市價及建物市價與現值比例差距過於懸殊,國稅局將會逕自更正,差額部分除了補稅外,甚至遭到裁罰。因此建議民眾在拆算價格時,仍須以公告現值做為拆算的基礎,而不要過於極端。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涉及房地產交易,稅務一定要注意,也就是一定要懂得「節稅」,進行「節稅」一定要合理,「拆算房地比」固然是一好方法,但要事先掌握實務的情形,這樣才可免於被挑剔!如果不知道實務,則宜請教律師、會計師或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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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3月2日經濟日報A2版記者吳佳蓉所撰「收取房客違約金 要稅」報導,企業做生意,難免遇到因往來對象違約而收到賠償金的情形,但賠償算不算收入?需不需要繳稅或開立發票?這個問題困擾著不少企業負責人;台北國稅局解釋,主要視該筆賠償是否與「銷售行為」有關。台北國稅局舉例,假設營業人甲將房屋租給營業人乙,以賺取租金收益,但乙提前解約,依約付給甲解約金作為賠償,由於此筆賠償收入與甲公司的銷售行為有關,因此須依稅法規定,除了要開立統一發票給乙,還要申報繳納營業稅。

  換成另一種情形,營業人丙向營業人丁承租房屋並給付租金,但丁提前收回房屋,並依約給付解約金給丙作為賠償,由於丙收到此筆收入,並非基於「銷售行為」產生,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可免開統一發票,只須開立「銀錢收據」給丁,並貼用印花稅票;而營業人丁則須為營業人丙,辦理扣繳稅款。

  筆者認為賠償是否要申報所得與銷售行為有關,不少民眾會容易混淆其性質,如果因此認定錯誤,很可能會遭致國稅局的追稅及罰鍰,因此民眾在收受賠償金時,建議詢問會計師或專業的律師,確認如何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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