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啟豪律師
一、「公訴程序」與「自訴程序」之區別
  原則上,國家才擁有對犯罪行為人追究及處罰的權力,此乃國家之「公訴權」,從而《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即第228條以下)就「公訴程序」而為規範。然而,悉仰賴公權力發動,公權力或時而力有未逮,故例外容許某些情形下被害人也有權利對加害人進行「自訴」,從而《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即第319條以下)就「自訴程序」而為規範。以下分就「公訴程序」與「自訴程序」介紹律師得如何協助刑事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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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1日上午9時30分前往台北市政府十二樓劉銘傳廳,出席「台北市政府法政組市政顧問會議」,會議由法規會林副主委淑華主持。顧問柴松林、李永然、李念祖、劉宗龍、林石猛......等均有出席。
會議中由法規會提出「台北市政府101年度法政組市政顧問諮詢座談會議資料」予與會各顧問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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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0日下午2時,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舉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實務執行研討會」第一次會前會。
會議由蘇志民科長主持,李永然律師、吳佳蒨小姐及建築師、技師......等出席,共計有14人與會,李永然律師於會中表達樂於見到此一研討會之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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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許啟龍律師
  我國《憲法》第16條明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然現依我國之民事訴訟制度,有關訴訟費用之負擔,乃由當事人自行支付(於起訴時由原告先支付,嗣後由敗訴之一方支付);且雖《民事訴訟法》對於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者,明定訴訟救助之制度(《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至115條),但該訴訟救助之範圍僅限於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部分,尚不及於擔保金或委請律師之費用。是為更具體實現《憲法》賦予人民訴訟實施權之目標,讓尋求司法途徑解決爭執之當事人得以受到委請律師費用或其他法律事項之扶助,即特定範圍、事項,制定有關訴訟扶助之法令。本文特舉出有關《法律扶助法》、《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法律扶助實施要點》等略為介紹,俾使有需要之當事人得以尋求對其最有利之訴訟扶助。
一、法律扶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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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聲明稿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伊甸近日於伊甸官網發佈2012年伊甸服務遊學團暑期活動說明會訊息,之後,伊甸即陸續接獲多位民眾的詢問電話,同時要求伊甸澄清與微客公益行動協會(以下簡稱微客間的關係。經查伊甸發現微客所使用的報名簡章、文宣品照片及文案,均與伊甸去年服務專案的內容相似度極高,確有造成民眾有混淆之虞。

    為保障民眾權益及維護伊甸的公信力,伊甸特於民國(下同)10159日上午930分在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任明穎律師陪同下,舉辦記者說明會,說明微客與伊甸相仿的文案、視覺例證,並發佈今年伊甸遊學團不同於以往的服務模式,呼籲社會大眾認清兩者差異;並聲明伊甸的遊學團活動一定自行辦理,不會假手絕他人或其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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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 民國10154日 由中華人權協會與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舉辦之「九二共識與兩岸人權交流」座談會,擔任「兩岸人權對話與文教交流之省思與展望」之主持人,和與會貴賓戎撫天主筆、吳惠林研究員、湯紹成所長、 楊泰順 教授及 張登及 教授共同就此議題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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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律師

周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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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而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亦揭示,所有人皆有受公正裁判的權利,且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

上述條文意旨在確保每個人都有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我國刑事辯護制度正是為了保護刑事被告之利益而設,欲藉由辯護人之法律專業,充實刑事被告之防禦權及彌補其法律知識之落差,以期法院能公平審判,並確保國家刑罰權之適當行使,此即為律師職責之所在。

本手冊以法律角度出發,邀集多位律師為文,如任明穎律師所撰之「刑事被告與辯護律師」、陳啟豪律師撰「律師可以為刑事被害人做什麼事?」、許啟龍律師撰「沒錢支付律師費,如何尋求免費法律資源?」、吳任偉律師撰「律師如何與當事人互動、配合以利案件?」、中華人權協會執行秘書荊靈撰「從Makiyo事件看律師角色」,以及余執筆之「從Makiyo案談律師的『忠實義務』」……等。藉由上述諸文說明刑事被告受保障的人權意義與委任律師辯護之權利,以及律師於刑事案件中的角色及與刑事被告之互動等等。盼能透過本手冊之印製,提升民眾法律意識,以徹底落實我國成為法治社會及以人權立國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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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永斷「無明」,才能圓覺

  白陽真詮》說:「了命圓覺明自性」,故「圓覺」非常重要;而要如何達成「圓覺」?大方廣圓覺修多羅了義經中稱:「一切如來本起因地,皆依『圓照清淨覺相』,永斷『無明』,方成佛道」。所以,永斷「無明」,才能『圓覺』。

  「無明」(註1)二字在佛經中經常出現,就以《般若波羅密多心經》中也談到:「…無無明,亦無無明盡…」。何謂「無明」?此乃一切眾生從無始來種種顛倒,妄認「四大」(註2)為自身相,「六塵」(註3)緣影為自心相,因此由「妄執」、「妄有」而輪轉生死(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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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於201256日 下午2時抵達天元宮,參與天元宮生活法律講座活動,演講「婚姻及親子關係與相關法律爭議之解決解決」,現場聽眾反應熱烈,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也分別針對聽眾所提問題,逐一解答,還送每位聽眾一本《天元生活法律手冊3》,讓聽眾滿載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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