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訴程序」與「自訴程序」之區別
原則上,國家才擁有對犯罪行為人追究及處罰的權力,此乃國家之「公訴權」,從而《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即第228條以下)就「公訴程序」而為規範。然而,悉仰賴公權力發動,公權力或時而力有未逮,故例外容許某些情形下被害人也有權利對加害人進行「自訴」,從而《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即第319條以下)就「自訴程序」而為規範。以下分就「公訴程序」與「自訴程序」介紹律師得如何協助刑事被害人。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聲明稿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伊甸)近日於伊甸官網發佈2012年伊甸服務遊學團暑期活動說明會訊息,之後,伊甸即陸續接獲多位民眾的詢問電話,同時要求伊甸澄清與微客公益行動協會(以下簡稱微客)間的關係。經查伊甸發現微客所使用的報名簡章、文宣品照片及文案,均與伊甸去年服務專案的內容相似度極高,確有造成民眾有混淆之虞。
為保障民眾權益及維護伊甸的公信力,伊甸特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任明穎律師陪同下,舉辦記者說明會,說明微客與伊甸相仿的文案、視覺例證,並發佈今年伊甸遊學團不同於以往的服務模式,呼籲社會大眾認清兩者差異;並聲明伊甸的遊學團活動一定自行辦理,不會假手絕他人或其他單位。
我國《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而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亦揭示,所有人皆有受公正裁判的權利,且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
上述條文意旨在確保每個人都有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我國刑事辯護制度正是為了保護刑事被告之利益而設,欲藉由辯護人之法律專業,充實刑事被告之防禦權及彌補其法律知識之落差,以期法院能公平審判,並確保國家刑罰權之適當行使,此即為律師職責之所在。
本手冊以法律角度出發,邀集多位律師為文,如任明穎律師所撰之「刑事被告與辯護律師」、陳啟豪律師撰「律師可以為刑事被害人做什麼事?」、許啟龍律師撰「沒錢支付律師費,如何尋求免費法律資源?」、吳任偉律師撰「律師如何與當事人互動、配合以利案件?」、中華人權協會執行秘書荊靈撰「從Makiyo事件看律師角色」,以及余執筆之「從Makiyo案談律師的『忠實義務』」……等。藉由上述諸文說明刑事被告受保障的人權意義與委任律師辯護之權利,以及律師於刑事案件中的角色及與刑事被告之互動等等。盼能透過本手冊之印製,提升民眾法律意識,以徹底落實我國成為法治社會及以人權立國之精神。
一、永斷「無明」,才能圓覺
《白陽真詮》說:「了命圓覺明自性」,故「圓覺」非常重要;而要如何達成「圓覺」?《大方廣圓覺修多羅了義經》中稱:「一切如來本起因地,皆依『圓照清淨覺相』,永斷『無明』,方成佛道」。所以,永斷「無明」,才能『圓覺』。
「無明」(註1)二字在佛經中經常出現,就以《般若波羅密多心經》中也談到:「…無無明,亦無無明盡…」。何謂「無明」?此乃一切眾生從無始來種種顛倒,妄認「四大」(註2)為自身相,「六塵」(註3)緣影為自心相,因此由「妄執」、「妄有」而輪轉生死(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