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晶晶小姐具有美國籍,是美國公民。王泉仁認為李晶晶小姐是有計畫的在美國提出「分居訴訟」,因為任何人只要在美國居住滿六個月,美國法院就可以取得司法管轄權,王泉仁在多次透過各種方式要求李晶晶小姐帶孩子回台灣,卻始終得不到善意回應之情況下,才求助美國律師,經美國律師提醒赫然驚覺如果不趕快停止六個月時間之計算,將可能永遠失去與女兒共同生活的機會,迫不得已以「美國並無對小孩監護的管轄權,請李晶晶應將小孩交付給王泉仁」的請求提出訴訟,所以本案單純進行美國有無管轄權的辯論。
二、由於李晶晶小姐從未將在加州實際居住的地址告知王泉仁,故美國加州法院在李晶晶小姐提出她「實際居住地是在橘郡,所以只有橘郡才有管轄權」的主張,美國加州法院於2011年2月22日即認為王泉仁應該去「橘郡」提出訴訟,故美國加州法院的決定僅是程序上的決定,並未涉及任何法律實體問題,但王泉仁認為無論是美國哪一個法院均無管轄權,因為女兒是台灣人,只有台灣的法院才有管轄權;所以,王泉仁所委任的美國律師已決定將對前面的裁定,進行抗告。
三、王泉仁再次重申他非常想要保護女兒,對於李晶晶小姐今日離婚調解庭前透過律師,竟將小孩的照片公諸於媒體各界,實在難以接受,婚姻問題是大人的事,不宜將無辜孩子的照片在媒體前面公開,且此舉恐將大大影響二人間搖搖欲墜的互信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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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為新北市政府規劃一系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律實務教育訓練,自3月1日開課,每週一堂,共有5堂課。

第一堂課由戴東雄教授於3月1日主講「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管理委員會之運作與法律規範」;我於3月8日主講「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與分管協議」;接下來3月15日由陳淑芬律師演講「法律對公寓大廈管理費與公共基金之規範與爭議解決」;3月22日由林旺根演講「公寓大廈停車位與地下室之使用、管理與爭議解決」;3月29日由許啟龍律師演講「法律如何規範公寓大廈廣告招牌、大樓外牆面與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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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6日下午6時30分,我出席中正紀念堂法律常識班春酒暨謝師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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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中,造成勞資爭議的因素很多,其中不乏勞雇雙方對於勞動法律相關規定認知不同,以致產生誤解;嚴重者,還因溝通不良,而形成對立,進而興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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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因剛剛接獲消息,「林口長庚醫院」已將王月蘭女士移出加護病房,是關於稍早聲明中第二(二)記載「迄今尚未移出加護病房」等字,應予以更正,另籲請「林口長庚醫院」能考慮將王月蘭女士移回「桃園長庚護理之家」,妥適照護,俾保其健康,特再說明如上。
          聲明人 王文洋先生
          法律顧問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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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聯合報民國101年3月7日A11版「爭監護權 王月蘭姪子今提告」之報導

一、王文洋對於郭文通先生向法院提出輔助宣告的聲請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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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能淨化心靈,啟迪人性之善,以潛移默化的方式,培養信者具備悲天憫物的情懷,並認定「善惡終有報」,進而端正己心,有所不為;法律則是以外在的約束手段,力求實現社會正義,解決紛爭。「宗教」與「法律」均為社會的「規範」,皆是穩固社會秩序的重要力量,併行則效果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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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社會中每個人均須遵行之團體規範,食衣住行、言行舉止等均在此規範下,無所偏倚。余在執行律師業務中,常見因不了解法律而誤觸法網或喪失權益者,故余深感「法律」一門不能成為專業人的知識,而應將之普及化,並進入社會大眾的生活,成為眾人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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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火旺任職於高高營造公司,該公司有員工上百人,公司並訂有「工作規則」,日前公司片面將工作規則的部分規定修改,火旺認為不利於他,火旺能否主張不受拘束?

解析: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判決曾表示:「按工作規則為雇主統一勞動條件及工作紀律,單方制定之定型化規則」。就工作規則雇主片面變更有無限制的問題,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認為:「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工作規則之內容而定,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而不論勞工是否知悉工作規則之存在及其內容,或是否予以同意,除該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團體協商外,當然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雇主就工作規則為不利益勞工之變更時,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但其變更有合理性時,則可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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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5日下午2時30分,我赴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參加「智慧財產權委員會101年度第1次委員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王本耀主持,會中針對「營業祕密法及相關法律修正建議案」進行討論,包含增訂營業祕密法第十三之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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