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則君

一位成功的企業家到了晚年時,大多累積了相當的財富,若事前將財產做好規劃,不僅樹立身後良好形象,且子孫和諧相處、事業後繼有人。如事前未有良好的財產規劃,則子孫同室操戈,上法庭打官司,引起社會側目或事業迅速崩解,錢財散盡、子孫身敗名裂的情形將不斷上演,因而處理身後遺產的規劃,已成為企業家的一大「課題」。

  在財政部公布的民國105年9月全國稅收情況,其中遺產稅年增新台幣41億元,包含一筆高達新台幣38.2億元的大額稅款入帳,根據媒體推估,此筆遺產稅可能為自由時報創辦人林榮三遺族所繳納。

  在民國92年時任英業達副董事長的溫世仁猝逝,其身前並沒有做任何財產規劃,在其過世後,經國稅局核定的遺產稅額高達新台幣40億元,而富邦集團創辦人蔡萬才辭世,由於其身前已做好節稅規劃,所需繳納的遺產稅額不到新台幣2億元,由此可以知道財產規劃不僅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也可避免後代子孫為了爭產而起紛爭。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自民國67年底執業迄今已三十多年,所接觸過為處理身後財產的當事人案件相當多;受任處理後代子孫為了財產繼承相持不下的官司,甚至還衍生刑事官司也所在多有;因此他以自身經驗提醒企業家在規劃遺產時,應特別注意相關法律規定,俾免日後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埋下訴訟爭執的種子。

身後遺產常是有錢人的煩惱

  自古以來,「金錢」的誘惑力及影響力可以說是無遠弗屆。常人道:「人為財死,鳥為食亡」,足見金錢的誘惑力。

  企業家打拼事業固有其人生的志向與理想,但其中也涉及「金錢的累積」;一位成功的企業家到了晚年時,大多累積了相當的財富,有些甚至富得敵國。但該如何處理身後遺產,則成為一樁人生大事。企業家若事前將財產做好規劃,則不僅樹立身後良好形象,且子孫和諧相處、事業後繼有人;但如事前未有良好的財產規劃,則子孫同室操戈,上法庭打官司,引起社會側目或事業迅速崩解,錢財散盡、子孫身敗名裂的情形將不斷上演。基於過往諸多案例殷殷可鑒,因而處理身後遺產的規劃已成為企業家的一大「課題」。

宜先考慮是否留部分財產做公益?

  佛家云:「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一個人因對待「生命」的看法不同,則處理財產規劃的方式也將有所不同。若企業家相信「人有來世,三世因果」,則可利用有生之年,將累積下來的財富透過自已的雙手或所規劃「布施」出去,為自己及後代子孫廣植福田,並樹立家族在社會中的良好形象,這部分可利用生前成立「公益信託」或「財團法人」(基金會)從事公益;或利用「遺囑」,將部分遺產「捐贈」從事公益,回饋社會。

務必運用「遺囑」規劃遺產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企業家若想讓自己的遺產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處置,則身前應訂立一部分「有效的遺囑」。

  由於「遺囑」是「要式行為」,立遺囑人一定要注意遺囑的方式(如:自書、代筆、公證、密封、口授),務必使其方式、內容合乎法律的規定,同時應周延、明確,方能避免無謂的爭議。過去有關遺囑常見之爭議包括:不符法定方式、是否偽造,對於遺產的分配侵害「特留分」等等;所以,立遺囑時一定要妥慎規劃安排,並請有經驗的法律專業人士協助,這樣才可避免爭議的發生。

  而運用遺囑信託規劃財產,也是一種可行的方式。「遺囑信託」係指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為「受益人的利益」或「公共利益」,使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此種方式的好處甚多,例如:保護資產、避免子女浪費財產或惹禍上身、鼓勵子女奮發努力並貫徹父母意願、立遺囑人較能按自己意志處分財產……等,因此企業家在做財產規劃時,也可考慮使用「遺囑信託」。

  企業家運用先前立遺囑方式規劃身後遺產時,可以同時考慮指定「遺囑執行人」。我國《民法》第1209條第1項規定:「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民法》第1215條第1項),這樣更有助於企業家對自身遺囑內容的實現。

  企業家一生努力打拼,累積了財富,無疑也希望自己的後代子孫能守成事業及財富並代代相傳,因此企業家應透過「智慧」的決定,在生前妥善規劃身後的財產,使其財產發揮效益,達到企業永續、子孫和睦,樹立社會良好風範、並適度回饋社會;避免因遺產分配不均,造成子女爭訟的遺憾。(本文刊於2016年12月出刊獨家報導雜誌11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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