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櫻琴、薛美蓮著‧書泉出版社出版
月前媒體報導藝人成立「工作室」,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遭國稅局要求補稅,藝人不服進行行政救濟。而如何進行行政救濟呢?《稅務權利大作戰》乙書可以作為讀者的葵花寶典。
1.作者要讀者認識「課稅繳款書」,此亦一「書面的行政處分」,具法律效力,該書面須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規定進行記載,即:(1)處分相對人的年籍身分資料;(2)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3)有「附款」者,附款的內容;(4)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等;(5)發文字號及年、月、日;(6)表明其為「行政處分」的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的救濟方法。
2.納稅義務人如對因記載有錯誤,可先申請「查對更正」,「查對更正」的性質也屬「救濟程序」的一種;否則,可進行「復查」;「復查」是「訴願」的先行程序。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應出「復查申請書」;如果未經申請復查,而逕自提起「訴願」,這是與法律不合(參見行政法院48年判61號判決)。
3.如於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訴願」,「訴願書」必須依《訴願法》第56條的規定記載。訴願人必須遵守「不變期間」,即於收到行政處分的次日起「30日」內為之。前述「30日」為「不變期間」。
4.納稅義務人不服訴願決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且要遵守提出「起訴狀」及「不變期間」。
5.如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後,當事人不服該判決時,可以提起「上訴」;上訴則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
6.總而言之,本書簡明易懂,並由圖表、格式,對初學者方便進入稅務救濟領域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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