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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公司法》於民國90年間曾大幅修訂後,至今已有17年之久,為了因應新型態經濟發展模式的興起,以及創新事業蓬勃發展與經濟轉型挑戰之需求,立法院於民國107年7月6日三讀通過了《公司法》修正案,在8月1日經總統公布,並已於今年(民國107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公司法》修正條文數高達148條條文,約占總條文的三分之一,主要聚焦於經營彈性化、電子與國際化、強化公司治理等三大主軸,修訂內容對於全台灣七十萬家的企業影響十分重大,企業主應對新修正的法條詳加了解。
  行政院強調本次《公司法》的六大修法重點在於:一、打造友善創新創業環境;二、增加企業經營彈性;三、保障股東權益;四、強化公司治理;五、因應洗錢評鑑;六、與國際接軌。希望在不大幅增加企業法令遵循成本下,建立更健全的公司體制,持續提供友善創新、創業環境,及適合全球投資之環境,以促使我國商業環境能更有利於各種產業發展,吸引更多國內外創業者在我國設立公司;同時將引領企業除追求本身利益外,亦能善盡社會責任,共創台灣美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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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監獄行刑法》第1條明文揭櫫:「徒刑、拘役的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可見刑罰執行,乃在於使受刑人未來適於社會生活,所以受刑人的在監作業是兼具矯正教化性質的工作,不過其與社會的勞動關係仍有差別,難以適用一般社會勞動關係的各種保障法規,例如勞工保險、安全檢查、工時、最低工資等。

  針對受刑人的作業收入,我國向來認定是政府預算的收入項目,而非等於受刑人的工資。針對這項政府每年編列已超過10億元以上的預算收入,政府想用來負擔預算的支出,受刑人則想要用於在監生活的開銷,甚至支付國民年金或做為補貼家用,因此,作業收入盈餘該如何分配成為問題。

  再者,對於監獄受刑人作業與社會勞動間的落差空間調整,諸如是否也適用社會的勞動保險、安全,甚至最低工資的基本規範。其中較無爭議的,是受刑人的作業安全與因工傷病亡的補貼賠償,至於勞動保險的類似適用及《勞動基本法》各項保障的規範適用,都是造成政策考量的困擾。筆者建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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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8日國立臺北大學舉辦「刑事訴訟限制出境之立法展望研討會」,會議中擔任報告人的王士凡教授表示,限制出境不能作為限制住居的方法,因為兩者干預的權利內容不同,一個是設定住居所的自由,另一個是包含出境自由的遷徙自由,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而反對現行司法實務的做法。

  與談人溫祖德教授也表示,美國法在正當法律程序方面,法官要給被告聽審權,讓被告就檢察官提出的限制出境條件表示意見,且要以正式的裁定通知,並記載違反條件的法律效果,以及保障被告的救濟權。但我國現行規定除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無期限限制外,也欠缺正當法律程序,並且違反聽審權的保障。與談人林重宏律師則指出,現行實務僅憑偵查機關一紙公文就可以暫時留置出境的人民,類似於「逕行拘提」,但又欠缺相關要件規定,且人民無法事先得知遭到限制出境,甚而影響後續出國洽公、觀光的行程。

  針對我國現行司法實務限制出境處分的問題,雖然司法院與多名立委已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但草案在立法院審議期間,現行司法實務的限制出境處分仍處於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的狀態,特別是人民在機場、港口要出境時,才被移民署告知遭到限制出境。此種突襲人民的做法,不單僅侵害遷徙自由,前大法官劉鐵錚教授在釋字第558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指出,「遷徙自由外延也兼及保障人性尊嚴、一般人格發展自由、言論講學自由、婚姻家庭團聚權及工作權等基本人權」;此外,一般人出國前多會預先支付機票、食宿或旅行社的費用,在此情況下,限制人民出境也將造成人民財產權的侵害。因此,限制出境處分並不只有限制人民的遷徙自由,同時也將侵害人民其他多項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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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刑人在監服刑必須要有相當的作業,是全球各國對監獄行刑的正常規範,藉以矯正受刑人生活習慣及養成自立自足的技能,以免出獄後因無力生活而再度犯罪。以下提出聯合國或其他先進國家足以借鏡的不錯作法,供我國獄政改革參考。

  聯合國對受刑人的在監作業,於《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規定監獄作業的基本原則,應使受刑人增加出獄後的謀生能力、所受職業訓練受刑人獲得實益、監獄作業的組織與方式,儘可能與外界同種作業相似、儘量讓受執行人應能選擇自願的作業。而對於工作權的保障則是作業中的安全健康保障,應與自由職工同等適用;對作業所受之損傷應訂賠償辦法,且須不低於自由職工所訂的條件;對作業報酬應有公平合理的制度,且應准許受刑人得使用部分報酬,購買奉准的物品及准其寄送部分供給其家用,而其餘報酬則由機構當局保管作為儲金,釋放時再交其本人。

  日本在2006年也大幅修正《刑事收容設施及被收容人等處遇法》,為積極促使受刑人回歸社會,而對受刑人的作業特別加強外部通勤作業,及外出(宿)等相關規定,即在無設施職員等陪同下,增加其與社會的交流或合作,例如對於已符合假釋規定的受刑人,准許其在設施外單獨通勤作業、外出或外宿。當然也有相當的限制規定,例如有違反特別遵守事項時,得隨時終止(第96條)。受刑人於外部通勤作業的薪資,雖歸屬於國庫,但在釋放時得依法取得相當金額的勞作金(第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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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偉是瑋大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瑋大公司)的董事長,其個人名下有十筆土地荒廢無力管理,大偉想將其中一筆土地賣給瑋大公司作為開發使用,並與娓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娓娓建設公司)共同合建,共創優質美麗都會區的願景,也可為瑋大公司創造豐碩營收。大偉因此緊急在民國108年5月1日召開董事會,訂於108年5月5日針對上開構想提出董事會會議內決議,假設已有過半數董事出席。

  試問:1.就「公司購買土地」會議事項,大偉於董事會是否要向出席董事說明該筆土地的所有權人就是他自己本人所有?2.董事議案為瑋大公司購買多筆土地與娓娓建設公司合建經營,假設大偉持有娓娓建設公司百分之七十五的股份,並擔任董事之一,大偉是否要盡其說明上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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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次《公司法》也修正「有限公司」的規定

  此次立法院所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是自民國90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對全台大小公司營運面均有實質的影響,無論是大型集團、小型公司、新創公司或是「有限公司」,都涵蓋在本次《公司法》修正範圍內。我國採用「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的公司也不少,既然有限公司在本次修法也有做相關修正,筆者欲透過本文,提醒有限公司的經營者、股東或是員工都應注意及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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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龍峒保安宮,保生大帝,民間信仰,廟宇,宮廟,宗教,寺廟,拜拜,祭祀,祭拜,求神問卜,國家古蹟,文化資產。(圖/記者李毓康攝)

▲《宗教基本法》是為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若宗教人士犯法,同樣得負法律責任,絕不會因為《宗教基本法》訂定了而免責。(圖/記者李毓康攝)

  近日媒體報導指稱有一位法師遭控訴不但有吸毒惡習,還在寺廟以毒品引誘其他出家人,甚至還自拍性愛影片,認為此位法師的行為已涉犯「淫戒」。該報導進而連結到日前有關《宗教基本法》草案之推生,認為如果立法委員所推的《宗教基本法》一旦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則「宗教界就會多一些像這樣不守戒律的法師在佛門裡亂搞,吸毒或甚至製毒,恐怕檢警也無法可管,將成為治安大黑洞」。對於此一報導,筆者認為實際上是誇大其辭,非但誤導讀者,而且扭曲了《宗教基本法》立法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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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政人權影音專訪--李永然律師。李永然 (圖/記者季相儒攝)

▲李永然律師帶領旗下律師群撰寫《公司法修正要點法律實用手冊》,針對史上最大《公司法》修正提供法律看法,以期幫助企業檢視自身經營狀況。(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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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在國人的傳統觀念中,認為「有土斯有財」,購買不動產不僅為了安家立命,有時也成為身分財富的表徵,但買賣不動產所面臨的法律、稅務問題非常多且複雜,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金錢上的捐失甚至觸法。此外,利用信託或借名登記管理不動產的現象也愈趨常見,所產生的爭端也隨之而來,到底有哪些法律規範應該了解?一般人總希望自己有能力能留些財產給後代子孫,因此不動產繼承與贈與也和民眾生活息息相關,這些法律常識都必須加以了解。

  執業近四十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在其執業的過程中,接觸過許多與不動產相關的案件,不論是買賣、稅務、信託、管理或繼承贈與…….等,他表示民眾在面對不動產交易或管理時,常因為對法律的認識不週而產生紛爭,一般人很少會預先去了解法律規定,一旦遭遇到相關的問題,就容易造成自身權益的損失,「預防重於治療」與其事後找律師幫忙,還不如事前就先充實法律知識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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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4日在美國德州監獄內的7名受刑人發起了「罷工」,要求獄方需合理計算影響受刑人假釋資格的工作時間,並且廢除100美元的醫療費用。因為受刑人在監獄工作已賺不到錢。同時,他們也宣稱監獄強迫囚犯勞動,並只給極低的工資是違反人權。

  美國有37個州允許監獄承包企業的業務,受刑人所做的產品及提供的勞務極為廣泛,甚至還有縫製知名品牌的女性內衣;但因受刑人的工作不被視為「勞動」,所以得不到任何勞動法規的保障、社會福利、保險或傷亡賠償金。此外,受刑人的工資都遠低於最低工資標準(2003年聯邦監獄的受刑人工作時薪為12至40美分,平均日薪為0.93至4.73美元,而同年美國法定最低時薪則為5.15美元)。

  我國於民國104年2月11日高雄大寮監獄爆發6名受刑人奪槍挾持人質事件,6名受刑人於死前說出:「既然要關到死,該讓我們有自主自給的能力,一個月工作只有200元,買套內衣褲都不夠,還要靠家人接濟,我們活的尊嚴都沒有了,那就剩『自殺』和『拚了』。」隔年5月,犯下北捷隨機殺人的鄭捷在被槍決前說:「監獄裡,受刑人大多數所做的工作都是高勞力、低智商,像摺紙袋等,這些早已由機器取代,關出來找不到工作,被矯正成人型廢棄物……。做錯了事必須受到懲罰,但死刑以外的那些刑度,哪個專家能提出真正具有矯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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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修正條文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大幅修法的條文中,立法目的為強化並保障股東的權益及實現公司治理的制度,最具爭議及討論話題的條文,即新增訂第173條之1:「I、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II、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由於此一增訂條文被稱為「如市場派對抗公司派之經營權爭奪戰上映」,也是坊間所稱的「大同條款」,引發各界熱烈討論,在此藉本文剖析。

  在2018年11月1日修正生效前,《公司法》運作以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民事判決意旨,股東請求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除符合持股時間和比例的限制外,尚須報請主管機關許可,旨在防止股東任意召集股東,漫無限制提出議案,干擾公司營運,甚或爭奪公司經營權,影響公司的正常營運。但在現實資本市場下,確實也存在著少數股權(或稱萬年董事會)壟斷公司經營權的詬病,其中更以「家族企業」最為明顯。當公司經營績效不佳而影響投資人的權益時,股東想召集股東臨時會,卻面臨召集程序門檻的重重關卡,造成欲挑戰「公司派」經營權也難上加難。

  為防止「公司派」的不當經營、應為而不為,以及強化股東對公司業務監督平衡下,因此《公司法》修正時就增訂第173條之1,藉以解決「公司派」不召開股東臨時會的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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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談現行假釋制度之缺。(圖/記者林敬旻攝)

▲律師李永然收到監獄受刑人來信,談論假釋問題,李永然認為假釋的標準應該更明確。(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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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受刑人來信。(圖/記者林敬旻攝)

▲日前有受刑人來信請問李永然律師,關於現行假釋之缺失。(圖/記者林敬旻攝)

  因犯罪而遭法院判決徒刑確定而入監服刑,《刑法》為鼓勵受刑人改悔向善,訂有「假釋制度」;依《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的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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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女監是全國首座女子專業監獄,高聳圍牆內,受刑人日夜反思過錯;16名專業烘焙師出類拔萃,以食安為首,用善心把關餐點作業環節,在鐵窗內用雙手捏造出人生新旅程。(圖/記者宋德威攝,下同)

▲提升受刑人在監的技能訓練,出監後有一技之長,不再走回頭路。圖為高雄女子監獄受刑人在鐵窗內用雙手烘焙出新人生。(圖/記者宋德威攝)

  談到受刑人的工作權益保障,或許有些人認為受刑人是犯罪的人不必幫他們考量,但基於「人權保障」的考量,仍有其必要。而我國目前在這方面究竟要如何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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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心靈寄託,基督教,禮拜,禱告,教堂。(圖/記者李毓康攝)

▲《宗教基本法》草案審議因輿論的反彈而暫緩,但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及內涵仍須透過《宗教基本法》的立法予以明文化。(圖/記者李毓康攝)

  日前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平立法委員等36位跨黨立法委員連署提案《宗教基本法》草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原預訂於10月24日進行審議,但經新聞媒體報導,有少數未參與連署的立法委員對草案部分條文有疑義,進而也有些民間團體在網路上出現反對聲浪,批評《宗教基本法》草案部分內容可能讓不肖人士假借宗教名義從事違法行為,原參與連署的立法委員因目前正值選舉期間,唯恐選情受到影響而撤簽;參與提案的立法委員則認為,《宗教基本法》草案目前既然已經遭到「政治化」、「汙名化」,且草案內容原本都是可以進行討論,所以也同意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暫緩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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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平立法委員領銜,與林岱樺、黃昭順、陳亭妃、江永昌、郭正亮、陳怡潔、馬文君等36位委員提案連署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已正式在立法院提案,該法案由民進黨、國民黨、親民黨與無黨籍跨黨派提出審議,對於我國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而言,可謂是歷史性的創舉!

  過去十幾年來,內政部曾經提出許多版本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但每次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都因為被質疑違反《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而遭到宗教界及人權團體的反對。特別是在民國106年6月間,內政部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合計59條條文,由於行政管制密度過高,引起宗教界與社會各界強烈的反彈聲浪,甚至還有「眾神上凱道」的陳情抗議。內政部見到社會與宗教界對於《宗教團體法》草案仍有異議,只好從善如流,宣布緩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

  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財團法人法》,在立法審議期間,立法委員與社會各界也曾經就「宗教財團法人」是否納入《財團法人法》規範的議題進行廣泛討論。最後《財團法人法》三讀通過的條文中,在第75條明文規定「宗教財團法人」的設立、組織、運作與監督管理另以法律予以規定。足見「宗教團體」涉及《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權保障,因此有制專法予以規定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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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法務部部長邱太三上任後,推出受刑人「監外作業政策」,且積極推動。其於民國(以下同)106年3月13日公布《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區分「監外作業」為「戒護監外作業」及「自主監外作業」。其中,戒護監外作業至「刑期在一年以下,執行已逾一個月;或刑期逾一年執行已逾六分之一、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的受刑人中遴選;至於「無戒護的自主監外作業」則除須符合戒護監外作業的各款規定外,尚須「於監獄執行已逾三個月、殘餘刑期未逾一年或一年內可達陳報假釋」的受刑人才能被遴選。本項遴選包含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

  106年6月1日起,開放第一梯次19名受刑人白天外出工作,工作項目包含:鋼鐵塑形加工、機台操作、老人長照服務、印刷品檢包裝、食品包裝、汽車美容及清潔工作等,每日工作8小時,工作收入為每人每月21,009元以上,並有勞保福利。

  自開放監外作業受刑人數到100名以上,各監獄均積極推動本項監外作業的業務,除三大外役監外,其他如彰化監獄自106年度6月份開始辦理自主性監外作業,合作初期對象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恩老人養護中心」,之後又續與津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明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契約,每日出工人數為8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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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於2007年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評鑑時,因當時我國《洗錢防制法》的內容與防制洗錢行動工作組織所頒布的40項建議有所落差,未能與國際規範接軌,且執法不足,被列入一般追蹤名單;2011年間更落入加強追蹤名單。因此,行政院於2013年間開始著手研擬大幅修正《洗錢防制法》,並於2016年12月修正通過。

  商業活動與洗錢防制息息相關,為因應2018年11月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即將來台進行第三輪相互評鑑,行政院在本次所提出的《公司法》修正草案中,即針對「申報實質受益人」及「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兩者進行修正,以符合洗錢防制之國際潮流。

  關於「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部分,因實務上原本就很少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政府及產業界皆已取得共識,故本次《公司法》修法即刪除原《公司法》關於發行無記名股票之相關規定。但關於「申報實質受益人」部分,因工商團體及各方意見紛歧,《公司法》修正草案條文中所定義之「實質受益人」範圍已大幅限縮,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第24項「法人之透明性及實質受益權建議」要求追溯至最終有受益權、控制權之自然人的標準已相去甚遠,因而本次《公司法》修法在立法院二讀時刪除行政院版本第22條之1條文中「實質受益人」的文字,以避免名實不符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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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現今大學入學管道多元,但面臨高度的升學壓力,大多數高中生對自我學習性向瞭解不足,對於想要選讀的科系專業內容也多不了解,於是在進入大學就讀後,才發現志趣不合,不僅使個人生涯規劃遭遇挫折,也造成教育資源的浪費。因此想要做好未來的人生規劃,在高中時期就必須先了解自己的興趣及性向所在,才能選擇適合自己的大學系所。然而要如何才能認識自己的學習性向?這就必須在平時多接觸各種專業領域的知識,才能找出自己的最愛,讓學習成為快樂的事,以打造未來的人生藍圖。

李永然律師致力推廣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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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刑事偵查實務中,常見對於刑事被告實施「限制出境」此種強制處分的手段,但由於目前《刑事訴訟法》對於「限制出境」欠缺明文規定,僅是法院運用法律解釋方法,把「限制出境」解釋成「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導致常有刑事被告遭受到長時間「限制出境」,進而影響其海外事業或工作,甚至家庭團聚等侵害人權之情事發生。

  所幸社會各界對此已提出批評、檢討,司法院、法務部也勇於面對,而提出針對限制出境法制化、制度化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且該草案目前已在立法院進行審議中。

  筆者日前曾撰文呼籲我國既以「人權立國」自我期許,因而我國長期違憲並侵犯人權的限制出境強制處分,應儘速在《刑事訴訟法》中予以明文化,以保障刑事被告的基本人權。未料,正在立法院審議中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卻有論者認為不夠周延,尚有些問題仍待商榷,例如:對於潛逃的刑事被告是否應做出某些處置、限制出境最長期限的規定、限制出境後通知被告是否妥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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