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則君
《公司法》於民國90年間曾大幅修訂後,至今已有17年之久,為了因應新型態經濟發展模式的興起,以及創新事業蓬勃發展與經濟轉型挑戰之需求,立法院於民國107年7月6日三讀通過了《公司法》修正案,在8月1日經總統公布,並已於今年(民國107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公司法》修正條文數高達148條條文,約占總條文的三分之一,主要聚焦於經營彈性化、電子與國際化、強化公司治理等三大主軸,修訂內容對於全台灣七十萬家的企業影響十分重大,企業主應對新修正的法條詳加了解。
行政院強調本次《公司法》的六大修法重點在於:一、打造友善創新創業環境;二、增加企業經營彈性;三、保障股東權益;四、強化公司治理;五、因應洗錢評鑑;六、與國際接軌。希望在不大幅增加企業法令遵循成本下,建立更健全的公司體制,持續提供友善創新、創業環境,及適合全球投資之環境,以促使我國商業環境能更有利於各種產業發展,吸引更多國內外創業者在我國設立公司;同時將引領企業除追求本身利益外,亦能善盡社會責任,共創台灣美好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