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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6位國民法官的生活經驗,與3位職業法官共同認定事實,做出符合人民法感情的判決結果,讓司法更值得人民信賴。(圖/司法院)

  司法院在近日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並且在記者會現場安排6位國民法官與3位法官的組成模擬法庭,展示出未來我國國民法官制度的雛形。司法院特別指出,目前規劃的國民參審制,僅適用在刑事訴訟程序當中;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必須是年滿23歲具有高中以上學歷,並且不具法律專業的一般民眾,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與法官一起認定事實,並且決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刑度的高低。司法院規劃的參審制,對於我國既有的刑事訴訟制度而言,可謂相當進步的一次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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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則君

  我國《憲法》第19條明文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因此,一般民眾都知道要依法繳納各項稅賦,但長久以來面對稅務機關不合理的課稅,卻也相當無奈,且政府為達成課稅目的所為的裁罰及各種強制手段(例如拘提、管收、限制出境等),對於人民基本權侵害更為重大,致使我國關於「賦稅人權」法治觀念落後的現象一直為人所詬病,長期關注國內各項人權發展的李永然律師,在擔任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期間,就十分重視「賦稅人權」議題,在各人權團體共同努力之下,立法院終於在民國105年12月9日三讀通過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隨後總統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公布,並定於一年後,即民國106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此法的通過,象徵我國落實賦稅人權前進的一大步,對於人民的賦稅權利更加有保障。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賦稅人權之路前進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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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則君

  從2014年起,國內多家銀行興起銷售一種以人民幣匯率走勢進行押注的「衍生性金融商品」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隨著人民幣匯價走貶,造成眾多購買TRF的中小型企業財務重創,甚至面臨倒閉的危機,其中不乏歷史悠久、經營良好的公司行號,估計受害企業家數高達三千七百家,虧損金額超過新台幣二千億元!

  曾有人形容TRF是銀行「最高等的賺錢術」,顯見TRF之複雜難懂,即使是經常投資的企業主也不易了解TRF。等到事件如滾雪球般越滾越大,投資人紛紛到法院告上銀行,卻發現法官對人民幣TRF很陌生,投資人也說不清楚,這官司該怎麼打?於是原本三三兩兩四處尋求協助的人民幣TRF受害中小企業主,決定集結在一起,開始陳情、自救之路。他們將這陳情、自救一路上的過程記錄成《台灣金融巨禍──一堂重創3700家台灣企業的課》一書,書中收錄多位專家、學者對本事件的看法及論述,並將人民幣TRF受害者陳情過程、金管會的回應、立委們協助陳情經過完整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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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於2017年11月8日出席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的記者會, 針對所得稅法第14條之5的修正表達意見,希望房地合一所得新制能調降稅率,使台灣房地產業能健全發展!

  Wow NEWS新聞網於2017年11月8日報導專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 調整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活絡地產市場」,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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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近年來,由於政治因素,致使兩岸關係停滯不前,但中國大陸仍是台灣第一大出口市場、第一大進口來源,也是主要對外投資地區之一,兩岸經貿交流依舊密切。當台商前往中國大陸投資經商時,免不了要訂立合同,諸如:「加工貿易合同」、「補償貿易合同」、「中外合資或合作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借款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等等,加上近來中國大陸開放內銷權,台商運用合同更將有增無減,因此如何訂立一份保障自身權益的合同,是台商必學的課題。

合同周延與否影響自身權益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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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官方交流陷入停擺,民間交流就更顯重要,由上海市法學會、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共同主辦、海華東師範大學承辦的「第十七屆滬台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於2017年10月27日舉行,會中兩岸學者專家共同出席進行研討,希望對於兩岸之間的互動與溝通能有所幫助,此次研討會也受到媒體關注,中國評論新聞網即以「滬台經貿法律研討會上海登場,兩岸專家齊聚」為題,進行報導。

新聞全文如下(點擊入內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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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限制出境處分,歷年來廣泛受到違憲的質疑,被認為嚴重侵害《憲法》第10條所保障人民的遷徙自由。我國歷史最悠久的人權團體―中華人權協會與永然法律基金會,共同在民國106年5月19日與9月12日就限制出境處分相關議題舉辦兩場座談會,邀集諸多立法委員、專家學者、人權律師與會,就限制出境處分的合憲性進行廣泛的探討。

  在第二場座談會中,報告人黃介南律師援引我國司法院釋字第558號解釋前大法官劉鐵錚不同意見書所論及的觀點,筆者認為,前大法官劉鐵錚的見解,是檢驗限制出境處分合憲性時,應具備的宏觀思維。

  前大法官劉鐵錚在釋字第558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特別提到:「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尤其在現今國際交通發達,國際貿易鼎盛之全球化時代,遷徙自由之外延亦兼及保障人性尊嚴、一般人格發展自由、言論講學自由、婚姻家庭團聚權,以及其他諸如工作權等基本權,因此,遷徙自由對人權保障之實踐實具有重要意義。」前大法官劉鐵錚明確指出,遷徙自由外延也兼及保障人性尊嚴、一般人格發展自由、言論講學自由、婚姻家庭團聚權,以及其他諸如工作權等眾多基本人權。因此筆者認為,探討限制出境處分,不能只侷限於遷徙自由,而應該還要將上述基本人權納入討論範圍,才能完全彰顯人民受限制出境處分時,人民之基本權利受侵害的真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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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國共產黨舉辦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相關訊息受到各方關注,針對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在十九大政治報告中宣示,要制定《國家監察法》,用留置取代雙規措施,旺報記者宋秉忠特別採訪長期關注兩岸事務的李永然律師。

  於2017年10月19日出刊的旺報A9版刊出採訪內容節錄如下:

  針對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在十九大政治報告中宣示,要制定《國家監察法》,用留置取代雙規措施;長期研究大陸法律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18日表示,反腐特別立法,像台灣有《貪汙治罪條例》,會讓反腐工作更有成效,而且也符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精神。他強調,習近平堅定反腐的方向是對的,也得到大陸廣大民意支持,但透過特別立法,完備「法的必要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也讓反腐的手段更符合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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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近來因政府打房政策,加上房地產市場不景氣影響,以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取得地上權的業者和地上權住宅的買受人對於沈重的賦稅,紛紛表示難以承受,有些甚至想提前終止或解除契約,導致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的爭議案件不斷增加中,究竟該如何處理這類的法律案件,才能達到多贏的局面?且看本文解析。

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的爭議增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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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12日下午,由中華人權協會與永然法律基金會合辦的「違憲的「限制出境」處分! ――《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處分之合憲性檢討」座談會,由專家學者討論「限制出境」對於是否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權加以討論,此一議題也受到媒體關注,並加以報導,以下為各新聞連結。

限制出境無限期? 法界籲修法(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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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接受三立新聞的專訪,讓民眾一窺傳統「代書」的地政士工作型態,如同新聞中所說的,地政士不是坐在辦公室就好,而是一整天幾乎都在外奔波於各機關處理文件,此外擔任地政士前必須通過國家考試,李永然之子李廷鈞談及當年他則是很幸運地考取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執照,便一腳跨入地政士這一行。

  地政士一般業務包含不動產簽約登記、土地測量、贈與、塗銷與遺產繼承等等,李廷鈞地政士表示其中遺產繼承是他最常承辦的業務,也是最不容易的一項工作。他很高興這次能接受電視新聞的拍攝,讓大家能更瞭解地政士這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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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8日出刊自由時報A3版「台灣未立法處罰商業賄賂 台塑前總座收回扣 不起訴」新聞節錄:

  〔記者錢利忠、張慧雯/台北報導〕台塑集團前年爆發中高階幹部集體收回扣案,上任才廿四天的台塑前總經理林振榮等廿四名集團職員,涉自二○○八年開始長期接受太空袋廠商欣雙興公司「供養」,全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背信罪法辦;台北地檢署查出廿四人確有收錢,但欣雙興是最低價得標,且無法證明其產品不佳,難認定損及台塑利益,昨將廿四人全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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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6日出刊蘋果日報A9版「姊妹花控劣警脫光搜身」新聞報導:日前新北市一對姊妹到大哥家找尋母親,未料卻被小妹控違反保護令,遭警方以現行犯逮捕,還被要求脫光搜身、遭觸碰私處,直到上了法庭,法官裁定警方非法逮捕,兩人才被釋放,事後姊妹不堪受辱控告警方非法逮捕,警方卻堅稱:「未發現警員不法!」。

  記者針對新聞事件採訪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李永然律師表示:「不可思議!」指這對姊妹經法官審理裁定,既非現行犯也非準現行犯,警方非法逮捕已涉妨害自由,無論故意或過失,都已侵害人權,民眾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十條,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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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則君

  走在街頭處處可見不動產仲介公司的招牌林立,透過「仲介」來買賣不動產已成為常見不動產的交易模式,究其原因,不外乎民眾相信其專業服務,認為透過「仲介公司」的把關,能多一份心安,然而在實務上卻也產生不少交易糾紛。

仲介法令規範廣泛,不動產經紀人需加強專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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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則君

  常在媒體看到許多青少年鬥毆、吸毒、霸凌弱小,甚至被詐騙集團利誘當車手的社會新聞,當他們被警察逮捕後,稚嫩的臉龐上不是一臉不在乎,就是茫然不知已鑄下大錯,青少年愈來愈高的犯罪率,顯示我們社會對於青少年法律教育的匱乏,有別於學校制式的法治教育,民間社團更加用心於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推展。

藉由舉辦國中法律營,讓法治教育向下紮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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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是一高度信仰宗教自由的國家,宗教多元化的呈現及其對社會安定所發揮的功用,世人也有目共睹。2017年6月間內政部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該草案目前引起一些宗教團體走上街頭,並紛紛向各地縣市政府進行陳情。

  按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8條:「一、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強迫。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只受法律所規定的以及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而我國《憲法》第13條也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自由,足見此一自由為人民的「基本權」。為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政府除須保障個人信仰宗教自由外,也必須保障「宗教團體自治」及「宗教團體經濟的自主」。我國大法官會議於釋字第573號解釋,將《寺廟監督條例》第8條宣告違憲而無效,也是認為政府須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如要限制時,也必須合乎「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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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07月25日出刊的中國時報A15版時論廣場,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宗教團體法 謹慎再謹慎》,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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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則君

  報章雜誌常報導許多社會知名人士或大咖的企業家在往生後,子孫為了爭奪遺產大打出手,甚至鬧上法庭,自家隱私上了新聞頭條,成為街坊巷弄的八卦話題,於是愈來愈多人引以為戒,開始利用「遺囑」規劃自己身後財產的安排,以避免將來繼承人因遺產而發生糾紛。

遺囑,避免遺產爭端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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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於1962年6月5日制定公布《外役監條例》,改制前的司法行政部並於1971年7月1日設立首座外役監「台東外役監獄」,成為我國「外役監獄」的濫觴。

  外役監獄的概念,始於1955年在荷蘭海牙舉行的聯合國第一屆預防犯罪暨罪犯處遇會議,當時的概念是開放式刑罰機構,包含:無圍牆、無栓鎖、無鐵柵、無武裝或其他特別戒護人員等內涵。我國的外役監獄也是一種開放性、無圍牆、低度管理的矯正機關,1971年至今,已有長達40多年的歷史,目前共設有6所外役監獄或外役分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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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27日,李永然律師接受三立新聞台採訪,針對演唱會票券媒合平台興起,提醒粉絲們,消費者使用網路售票平台得留意以免被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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