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媒體報導 (540)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2016年5月17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刊登李永然律師投書「鄭捷伏法後 社會更需修復」,全文如下:

鄭捷伏法後 社會更需修復

                                    文◎李永然律師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LUCKY72.jpg

                                              文◎張則君

  一個成功的人士,除了本身的努力不懈外,在求學期間學校師長的授業解惑,也是協助人格養成及增長學識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李永然律師自幼生長在台北市士林的小康家庭,基於地緣關係,就讀士林國小,後來初中、高中則進入士林中學(現即為士林國中、台北市立中正高中)就讀,高中期間透過高三一年的努力,在大學聯考時一舉考取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大學畢業後,再以第一名的成績考取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並於民國70年取得碩士學位,同年以第三名的成績進入台大法研所博士班繼續攻讀博士學位,但僅完成課程學分並未取得學位。近年隨著兩岸關係的改變,李永然律師為服務中國大陸台商,需要了解中國大陸經濟法的法律事務,於是利用時間前往中國政法大學攻讀,由徐杰教授指導論文,並取得經濟法學博士學位。李律師非常感念在求學時一路走來,受到各個階段學校師長的用心教育,於是在成為律師之後,積極參與各個校友會,即希望藉由校友會貢獻己力,回饋母校栽培,造福學弟妹。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6年5月3日旺報焦點新聞刊出記者戴孟錚專訪李永然律師,談「在陸遇商標蟑螂 台商勿私了」一文。全文如下:

在陸遇商標蟑螂 台商勿私了

2016年05月03日 04:10記者戴孟錚/台北報導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旺報    

  大陸又現山寨運動品牌「Uncle Martian」疑似仿冒美國知名品牌「Under Armour」商標事件,不但品牌名稱相似,就連LOGO樣式、用色都十分雷同,這樣的情節若發生在台灣,受害廠商是否有辦「法」?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今天(5/1)在接受中時集團《旺報》記者訪問時表示,《商標法》即是最主要的依據。

  他指出,《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換句話說,是否侵害商標權,可以根據下列三個要件來認定:一是使用在同一種商品或相類似商品;二是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的商標或近似於他人註冊的商標;三是使用近似於他人註冊的商標,有讓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的情況。一旦侵害他人商標的行為屬實,就必須負起《商標法》上的民、刑事責任,刑責部分,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71期  

                                                                                                                     文◎張則君

法治觀念與法律興趣的培養非常重要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6年4月1日,李永然律師接受經濟日報記者郭珈爾採訪,針對行政院會通過民法繼承編的相關修正草案表達意見,他表示修正案更為尊重被繼承人生前的意願,相對限縮了各繼承人所能主張分配遺產的權益。

  李永然律師表示,大多數國家都立有特別保留的相關規定。舉例來說,中國法律雖然原則上充分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但若繼承人確實有生活困難,仍可酌情予以部分遺產。此次修法,可以看出政府傾向於尊重過世者分配財產的意願,限縮繼承人所能主張的權益金額。

完整新聞內容請參考以下連結:

文章標籤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DSC03310  

  近年,社會大新聞連環震驚大眾,從大企業家各房子女對遺囑及繼承權各請律師較勁,到啃老族索錢不著、砍殺老父老母的新聞頻傳,及遊魂般的子女釀成驚悚的殺人事件,各界對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情、教育、扶養及繼承問題熱切的提出看法,對於現行的法律,更是質疑聲不斷。昨(3/31)行政院會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將對遺囑的形式、子女繼承權,有重大的改變。

  媒體TVBS今(4/1)特地採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李律師受訪表示,此次的修法並非「張榮發條款」,因為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但修法後,繼承人的特留分降低,有助於立遺囑人支配遺產的權利運用,李律師說,畢竟大多數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努力挣來的,應尊重其支配財產的意願,有些國家的法律甚至沒有特留分的規定。但為防止有些被繼承人被以非志願或精神意識無法自主情況下,被迫奈指印或蓋章立遺囑時,修法為不得以蓋章、捺指印為之,但可以錄音錄影等方式。另不肖子女,經修法後,經父母以遺囑或錄音等方式舉證,將喪失繼承權!

文章標籤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0331蘋果日報  

  公寓大廈住戶遭管委會限定不得使用樓頂平台,該怎麼辦?管委會這麼做,於法有據嗎?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所以,只要是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都有使用其「共用部分」的權利,屋頂平台亦不例外;但如果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經合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屋頂平台約定為特定住戶專用,並訂立於規約,則其他住戶使用樓頂平台的權利就會相對受到限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今(3/31)早接受蘋果日報訪問時作了以上表示。

  李律師指出,民眾若是覺得使用樓頂平台的權益受損,可以先向管委會提出異議,了解管委會是依據什麼做出這樣的決定;管委會的做法如果不當,即可進一步向法院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再依法起訴管委會妨害該住戶之使用權,請求排除損害,並給予損害賠償。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2016年3月發行的梅門德藝甩報25期第四版文化新聞,總編輯饒懷英撰文「品味」,李永然律師也一同加入梅門健康幸福的品味陣容。

20160329093841898_0001  

20160329093924603_0001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張則君

   現今社會資訊發達,新聞事件透過網路快速傳播,許多重大的法律事件,例如食安問題、軍中人權議題甚至死刑的執行,都在媒體的報導下,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而這也是許多前來報名「永然第15期高中法律生活營」的同學寫下他們想來參與法律營隊的原因之一。

  然而,在講求快速的媒體報導中,是否大家所見的就是真相?該如何認真去了解一個法律事件真實的內容,「永然高中法律生活營」請到了法律界的專業人士來為同學們解答!

文章標籤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近幾年,由於律師錄取率的提升,使得律師人數暴增,律師事務所林立,也造成服務品質的參差不齊,李永然律師擔任律師長達30餘年,以追求最高品質的法律服務為理念。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成立至今已有30多年,常有許多外地民眾不惜長途來到台北,只為尋求專業的法律見解,有鑑於此,李永然律師開始思考如何為台北以外地區的民眾提供服務,他認為在地經營是非常重要,於是民國91年選擇桃園地區創立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分所。

桃園升格直轄市,法律服務也應升級

  桃園地處台灣的關鍵位置,是台灣國門之都、航向世界的起點,尤其在民國103年12月25日後,桃園縣升格為直轄市,成為「桃園市」,為台灣的第六都,因而產生的經濟、產業、勞工、不動產開發與買賣等法律問題,必須仰賴更專業與值得信賴的律師法律事務所,為民眾提供相關的法律知識,這也是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設立桃園所的原因之一,並可將台北所的法律資源充分提供,使桃竹苗地區的民眾不需再舟車勞頓,也能獲得良好的法律服務品質。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6年1月出版的幸運雜誌第68期針對「2015人權之夜」活動作報導,全文如下:

「2015人權之夜」,點亮台灣人權未來,共創愛與和平新時代!

文◎張則君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TVBS  

  2015年12月24日,李永然律師及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黃介南律師接受TVBS記者採訪,針對日前法庭道歉錄音檔被公開的新聞事件,談及其中的法律問題。

相關新聞連結如下: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51224114100099_0001  

  2015年12月23日經濟日報A4版刊出記者採訪李永然律師,針對日月光收購矽品股權的法律問題,李永然律師表示:日月光如果當初表態不介入經營,但最後沒有履行承諾,最多只是誠信上的問題,不涉及違法。

新聞報導內容詳見:律師團研判 無違法問題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如同獲「永然第14期高中法律生活營」心得比賽第一名的陳映竹同學所言:「身為即將升上高三的我們,總是被耳提面命地教導選擇科系及將來出路的重要性,然而由於學校課程的粗淺片面,加上可獲得資訊的管道不足,使得我們其實難以確認自己的興趣和性向。」對學生而言,高中時期是面臨未來人生生涯規劃一個重要階段,但也常因為「自我認識不足」、「生涯資訊瞭解有限」以及「缺乏生涯決策能力與自由」,而對未來就學選系感到迷網,如何協助他們在這個時期了解自己,找到適合未來的道路,身為師長責無旁貸。

  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李永然律師長期以來一直關注台灣法治教育推廣的問題,他認為,台灣的「法治教育」必須向下紮根,才能穩固台灣法治社會的基礎,然而要培養優良的法律人才,必須自青少年做起,讓真正對法律有興趣、願意花費時間去了解、去研究法律領域的同學進入法律科系就讀,擁有這份熱情與執著的學習心態才能成為未來社會上的優秀法律人!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李永然律師長期關注人權議題,對於近日司改會成立「司法陽光網」一事,以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身份發表了《從人權觀點淺談「司法陽光網」之設置》一文,針對此事所造成的爭議內容,以人權角度發表看法,受到各界重視,不僅法務部將全文轉發於「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本文也為各家媒體爭相引用報導(相關新聞報導連結如下,可供參考),希冀民間團體在監督司法改革的手段及方式上,能符合人權保障及法治之規範,發揮民主之核心價值與精神,並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將更有助於台灣正進行司法改革!

「司法陽光網」引爭議 法界咸認不妥(中國時報)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1119005435-260402

文章標籤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和經濟發展速度相比,中國大陸的人權問題仍有改善的空間,但隨著一些國際人權公約的簽署,及美國不斷地對中國大陸之人權公開針砭,「人權」議題也開始在中國大陸境內受到關注,中國大陸之「北京人權論壇」也應運而生。這個平台提供了世界各地和中國大陸學者專家針對「人權」互相溝通交流的機會,而台灣的人權專家也屢次獲邀,今年由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率領協會三位學者一同出席,分享台灣的人權經驗。

藉由「北京人權論壇」平台,與各國專家學者切磋人權經驗

  中華人權協會(原名:中國人權協會)是台灣第一個民間人權組織,身為理事長的李永然律師更是長期關注國內外及兩岸的人權議題,他自民國94年間首次擔任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時,即積極與國內外人權團體進行互動,也展開了與中國大陸之「中國人權研究會」的交流,多次受邀參與在北京市舉行的「北京人權論壇」,針對兩岸人權議題進行研討。

文章標籤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李永然律師長期關注兩岸議題,重視台商及其家屬在大陸的各項權益,此次受邀出席「第四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李律師率領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之吳任偉律師及李廷鈞地政士一同前往,並發表「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法治思維──從正當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的制度性保障談起」論文,與兩岸專家學者互相討論切磋。

「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為兩岸重要的法學盛事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5年10月2日,李永然律師以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身分,率領該會理監事及工作人員,前往參訪花蓮監獄,以了解目前獄中人權現況,並舉辦人權論壇,現場李永然律師即宣布,中華人權協會為關懷監所收容人基本人權,將為收容人及家屬提供免費法律服務,保障台灣司法人權。此一活動,也受到各媒體的重視,紛紛加以報導:

聯合新聞網:前進監所 中華人權協會免費法律服務

更生日報:前進監所 中華人權協會免費法律服務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中生,一個看似懵懂卻又必須對未來人生做出第一次抉擇的年紀,需要的是大人們的帶領,提供他們足夠的資訊,指引他們未來人生方向,李永然律師所創立的「永然法律基金會」基於培養優秀法律人才必須由下做起的理念,自民國100年成立至今,於每年寒暑假皆會針對在校高中生舉辦「永然高中法律生活營」,目的除了增加同學們的法律知識外,也希望藉由營隊的活動內容,讓他們在選擇大學就讀科系時,能先確定自己是否願意以「法律」為未來人生的志業。

  永然高中法律生活營至今已舉辦了13期,有近800名同學參與,在經過營隊活動的洗禮後,自高中畢業進入大學法律系就讀的同學已不在少數,他們選擇了回到永然法律生活營擔任隊輔或志工,希望能將自己就讀法律系的經歷分享給學弟妹,而這種傳承的精神,也正是永然法律基金會在舉辦營隊時原先希望達到的目標,藉由這些年輕學子對於法律的熱情影響下一屆,培養出專業優秀有正義感的法律人,改變民眾對於法律人的誤解與質疑,成為未來台灣司法界的中流柢柱。

邀專家學者授課,讓同學親近法律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