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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27日,李永然律師接受三立新聞台採訪,針對演唱會票券媒合平台興起,提醒粉絲們,消費者使用網路售票平台得留意以免被詐騙。

新聞連結(請點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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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14日出刊的周刊王雜誌166期,針對京華城容積爭議事件專題報導採訪李永然律師有關法律的意見,內文如下:

  律師李永然則認為,當年捐地30%,變更為商三,容積就是560%,都市計畫書核定具行政處分性質,不能變卦;而且基於信賴利益保護,現在不應再附加整體開發,否則違反行政程序法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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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15日出刊的經濟日報A16版,刊登記者潘姿羽採訪李永然律師,針對行政院於6月14日拍板,異性婚姻的夫妻財產制可完全適用於同性婚姻,發表其看法。

分別財產制 須契約約定 (請點擊入內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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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於日前就「偵查中當事人及律師知悉偵查進度及取得資訊」做出決議,並提出兩項改革建議:建立偵查中當事人資訊取得權制度,原則上應保障當事人及其律師在偵查中的資訊取得權與閱卷權;檢警調等偵辦單位於傳訊被告或嫌疑人時,應同時告知所涉犯之罪名及案情,也應適時主動將偵查進度告知當事人或其律師。

  此項決議,彰顯出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的問題。由於檢警調機關將「偵查不公開」無限上綱,讓當事人與律師在刑事偵查程序中幾無資訊取得的權利。司改國是會議能延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之意旨,強化偵查中當事人與律師的資訊權,確實有助於提升人民對偵查期間的司法信賴,以達到司法改革的目的,此項決議內容深值讚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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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13日工商時報A5版,記者蔡惠芳針對京華城容積率紛爭,採訪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達在法律上的專業意見。(內文摘錄如下)

  針對京華城容積率紛爭,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京華城容積率560%,台北市政府早在80年2月13日公告的都市計畫說明書京華城土地使用計畫案細部計畫變更案時,就核准同意該土地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為560%,其相對的負擔是地主京華城公司應捐地30%,規劃設計為公園、廣場之用,捐贈並登記為台北市政府所有以回饋社會大眾,因此560%的容積率,在都市計畫說明書中有白紙黑字可查,這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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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當社會大眾還在為大巨蛋是否續建爭論不休時,已經很少人記得發生在2007年台北市政府以一紙公文,解除東森巨蛋公司對小巨蛋的經營合約,由台北市政府強制接管的事件,如今走過10個年頭,雙方官司纏訟至今尚未有定案,跑司法新聞多年的記者劉志原先生,將這個司法案件內容集結成《都是巨蛋惹的禍──台北小巨蛋接管內幕大公開》一書,出版社永然文化於2017年5月10日於台北市市長官邸藝文沙龍舉辦新書發表會,究竟這是樁「弊案」還是「冤案」?且看他細說重頭。

纏訟十年,是弊案還是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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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報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討論「檢察官濫權起訴」之議題,就起訴審查、再議及交付審判等制度進行廣泛討論。會中決議,除了強化起訴審查制度,當檢察官起訴之證據不足以認定犯罪時,法院得不通知補正即逕行駁回檢察官之起訴外,也就不起訴處分之監督機制進行檢討,並認為現行之再議次數、上級檢察官發回續行偵查、上級檢察官命令起訴與法院之交付審判程序均有改善之必要。此外,就現行檢察機關中欠缺明文化的行政簽結制度,也決議予以明文化,以取得明確法律授權並杜絕檢察官之濫用。

  本次會議之決議,凸顯出檢察機關長期受到社會詬病之濫權起訴問題,相當值得肯定!因為檢察機關身為刑事司法的重要一環,再加上檢察官握有強制處分權,與人民的基本權利切身相關,甚至有可能產生重大侵害,影響人民對於司法的觀感與信賴感,所以,在司法改革中,也不能忽視檢察機關的相關制度。

  在筆者三十餘年的律師執業經驗中,不乏因檢察官濫權起訴而嚴重侵害當事人權利之案例。舉例言之,刑事告訴案件經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地檢署檢察官認被告「罪嫌不足」而做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高檢署檢察官竟然認為不起訴處分中所援引之法院判決已經過時,不符合當前社會型態,為了讓法院有表示意見的機會,逕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2款規定,「命令」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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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日前就「律師職前訓練」等議題做出決議,認為應參照先前第四分組決議,即律師也應於司法機關歷練實習,並建立律師專業分科制度。之後,第二分組另就「設立專業法院、法庭」之議題,決議未來應設立商業法院、勞動法院與稅務法院,在此類案件中引進相關配套措施,並強化法官辦理此類案件的專業能力。筆者認為,司改會議有意藉由上述決議,提升律師與司法官之專業能力,固然有助於改善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程度;不過,上述兩項決議內容,僅論及形式或組織層面,似乎無法解決問題的核心。

  首先,就專業法院的議題,雖然司法院有意藉由專業法院的設置,並配合商業、勞動與稅務等案件類型的特殊需求,引進相關的配套措施以協助案件進行,強化紛爭解決的功能。然而,設置專業法院,目前似乎僅是從法院組織的觀點,在普通法院外,另外設立專業法院而已,並未就法官專業能力部分提出配套方案。如果在設立專業法院後,仍然是由既有的法官進行審理,專業法院的設置,只是徒增法院組織的複雜程度,並沒有實質提升司法的專業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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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19日下午,由永然法律基金會與中華人權協會合辦的《刑事訴訟「限制出境」處分之實務運用與正當性檢討》座談會,針對刑事訴訟實務中常見的「限制出境」並無法律明文規定,是否違憲進行討論,這個議題也受到各大媒體的關注,紛紛加以報導,以下為各大媒體新聞連結(請點擊入內閱讀)。

「限制出境」竟然沒有明文規範 專家 :有違憲之虞 (ETtoday東森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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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違憲的限制出境

  近日報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除了就檢察官人事審議與檢察首長介入個案做出決議外,會中也針對檢察官在偵查中的強制處分權,特別是拘提與限制出境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處分類型,探討是否符合法官保留原則。結論認為,應重新檢討並修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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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出刊幸運雜誌第84期,專文《促進兩岸法學交流,以民間力量搭起溝通橋樑》報導本會於3月25日舉辦之【2017 第一屆兩岸法制最新發展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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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7日自由時報A3版《「立法嚴執法寬」之禍害 違建激增至66.2萬件》一文,採訪李永然律師針對目前國內未拆除的違章建持續攀升的現象表達意見。

  律師李永然觀察指出,在大都會區的豪宅社區,住戶多以汽車代步,少有人使用機車,但礙於法令規定,建商依法須設置法定機車停車位,才能取得使用執照,為免空間閒置,許多建商取得使用執照後,進行「二次施工」,更改使用方式,造成違規使用,這是因立法過嚴、不符現實而造成的違建。李永然認為,要改善違建問題,應要從立法從寬、執法從嚴著手,加強法律知識及提升守法觀念,才能徹底改善「都市之瘤」。

新聞連結:「立法嚴執法寬」之禍害 違建激增至66.2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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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出版的《熟年誌》第62期,其中「兼顧情理法,遺囑傳大愛」一文採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談「遺囑」的相關法律知識,他建議在預立遺囑時,最好事先和家人溝通對於遺產、遺物的分配與處置,以避免未來爆發隱藏的不滿,但必須掌握公平原則,合乎法律等基本前提。並教導讀者訂立一份合乎法律規定的「遺囑」必要條件,另外他也建議民眾在預立遺囑時,同時指定「遺囑執行人」,一旦立遺囑人亡故,即可由遺囑執行人代為實現生前遺願,減少不必要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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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濫用「限制出境」,欠缺正當性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針對「檢察官的法律定位」此一議題,也就是檢察官性質是屬於「司法官」抑或是「行政官」,在司法界中受到廣泛地討論。不過,除了檢察體系的屬性與定位外,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所扮演的角色,特別是「強制處分」的發動權限,也是司法改革中值得討論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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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終審法院不可成為總統介入司法的巧門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就終審法院的成員、員額及選任程序做出決議,在5年內實施終審法院的人事改革,將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數(包含院長)裁減至14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人數(包含院長)裁減至7人;同時將選任方式,改為由司法院長提名3倍人選,經遴選委員會選出2倍人選,最後報請總統任命之。而終審法院法官的來源,則包括:立法委員、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及公正人士等代表;且終審法院法官為終身職,沒有任期的限制,僅於屆滿70歲時必須退休或優遇。司改會議欲藉此項改革,發揮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並落實「金字塔型訴訟程序」的改革方向。

  不過,「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是以堅實的事實審做為基礎前提,也就是事實審法院必須能夠正確地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如果事實審法院有足夠的裁判品質,使判決結果足以讓人民信服,確實發揮解決紛爭功能,自然就會減少上訴到終審法院的比例,進而達到「金字塔型訴訟程序」的結果。同時,由於上訴終審法院的案件量減少,終審法院的法官人數需求自然也會降低。因此,在改革終審法院之前,應先思考我國有無實行「金字塔型訴訟程序」的前提。

  事實上,現今因事實審法院裁判違背法令,而遭終審法院多次廢棄或撤銷發回更審之案件,所在多有;此種現象使案件往返於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之間,不僅徒增人民的訴訟時間與成本,也嚴重影響人民對於法院裁判的信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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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司法人才,除了強化司法官培訓外,也要通盤檢討法學教育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於日前就「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議題做出決議,將司法官(包含法官與檢察官)的培訓期間,由現行「2年」的司法官學院受訓,增加為「1年受訓,5年候補」,其中兩年還要到法院或檢察署以外的機關、團體進行歷練,且候補期滿必須經過遴選才能任用,以期解決長期被詬病的「奶嘴法官」或「娃娃法官」的問題。

  司改會議希望增加歷練的時間與單位,培養並強化年輕司法官的專業與能力,此番努力與用心固然值得讚許,但筆者更認為,雖然年齡與經驗往往有某程度的關聯性,但能力卻未必與年齡有關,不能只因部分司法官年紀較輕,就單依「年紀輕」而否定其能力,甚至予以嘲弄。事實上,司法官的培訓除了歷練之外,更應該思考如何讓司法官能夠完整發揮自身所具有的能力,藉此提升司法裁判品質,讓人民對司法更能夠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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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則君

  執業30餘年的李永然律師,對於法治教育的推廣一直不遺餘力,他認為法治是社會的基石,要建立一個完整的法治社會,必須讓民眾先知法做起,進而才能守法,現今社會對於法治教育的忽視讓他憂心忡忡,各種不負責任、未審先判的報導充斥著媒體,法律觀念的薄弱,使得社會亂象叢生。李永然律師希望藉由一己之力,喚起民眾守法的重要性,於是他不僅創辦「永然高中法律生活營」,讓法治觀念向下紮根,也常進行各種法律演講,並參與許多民間團體,負責推廣法治教育的事務,這一切的努力,都是在宣揚法治的重要性。

  李永然律師自民國75年間加入了「台北忠孝扶輪社」,除擔任過台北忠孝扶輪社的社長外,也是「台北忠誠扶輪社」的創社社長,後又成為「台北忠美扶輪社」的保姆,至今社齡超過30餘年,和國際扶輪社有著相當深的淵源,目前擔任國際扶輪3520地區地區法治教育推廣委員會主任,負責法治教育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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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參審,與法官「一起當法官」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第四分組在日前針對「人民參與審判議題」增開陪審制公聽會。據報載,與會的台灣陪審團協會認為,由於我國常有法官未中立、社會經驗不足、承審法官人數少或操守等問題,因此建議引進「陪審團制度」才能找回民眾對我國司法的信賴,並且降低司法成本。民間司改會也主張,「陪審制」有:維護法院公平;人民和法官分工分離;法庭活動更貼近民眾,並提高檢察官舉證責任等三項優點。不過,司法院與律師公會全聯會的代表則認為,現階段以「參審制」較適合於我國社會。

  由於「陪審制」是透過人民參與審判的方式,藉以監督與制衡政府的權力,避免法官或檢察官做出偏頗的裁判,並且廣納不同領域的觀點,確實可以達到司法多元化與民主化等目的。不過陪審團制度在英美等國已有數百年的發展歷程,有其歷史、社會與文化的背景,且人民具有高度民主素養與法治意識,對於陪審制的內涵也十分熟悉,陪審制儼然已成為英美社會的一部分。但台灣的民主化不過僅有將近30年的時間,且社會大眾普遍重視人情而輕忽法律,再加上公共參與程度不若英美社會,一般人民是否願意投入審判工作,仍有待評估。況且,台灣社會大眾易受新聞媒體或輿論影響(新聞審判、網路民粹),若對於特定事件已有成見,即便實施陪審制,也無法完全避免「未審先判」的問題。因此,臺灣是否具備如同英美社會實行陪審制的前提或社會背景,仍值得審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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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第四審將成司法災難?

  近日報載〈大法官可推翻判決 槍下留人〉、〈第四審?大法官將可推翻定讞判決〉等報導,司改國是會議第2分組決議將設「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在非常上訴等程序外再增添新的救濟管道,讓大法官會議形同「第四審」。司改國是會議藉由增加救濟制度,確保司法裁判品質並強化人民的權利保障,其目的固然值得肯定;然而,我國的訴訟制度中,原已設有再審與非常上訴等非常救濟程序,可以針對確定判決提起救濟,司改國是會議捨棄既有的非常救濟規定,卻將大法官改造為「第四審」,無異於治絲益棼,並無助於我國司法制度的健全發展。

  依據我國《憲法》第78、79條以及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等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掌理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即使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規定,確定終局裁判得聲請解釋《憲法》的情況,也僅限於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非得就確定判決的個案內容進行審查。因此,現行大法官僅有對於《憲法》、法律或命令之解釋權限,並無個案審查權限。司改國是會議讓大法官會議成為個案審查的「第四審」,已有違憲之批評聲音。況且,實務上自聲請釋憲至大法官做出解釋,往往需耗費數年時間,僅由15人組成的大法官會議,面對既有的釋憲案已須耗費如此長的時間,若再將「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加諸於大法官,難保將來不會癱瘓大法官會議的釋憲功能。

  現今一般民眾對於司法制度欠缺信賴,究其原因乃在於法院的裁判品質不佳,諸如事實認定有所違誤,或判決所持理由與人民的生活經驗相去甚遠,導致民眾難以認同法院判決結果。儘管現行訴訟制度設有非常救濟程序,可以透過再審與非常上訴等程序推翻錯誤的確定判決。然而,礙於最高法院所設下的嚴格要件,筆者擔任執業律師至今30餘年間,成功透過再審或非常上訴獲得救濟的確定判決並不多。最高法院的不當見解,讓再審或非常上訴規定淪為訴訟法中的裝飾品,在實務上未能完全發揮應有的法律救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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