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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24日上午,李永然律師接受東森新聞台採訪,針對大法官釋字746號「滯納金加計利息違憲」表達意見, 大法官釋憲,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財產權保障尚無牴觸;但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李律師表示:滯納金要求課利息的話,這個部分利息的收取,違反合理性,是不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

大法官釋字第746號 【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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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出版的幸運雜誌79期,專文報導《了解兩岸的司法改革現況,保障人民的司法權益──「第十六屆臺滬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在臺成功舉行》

文◎張則君

  自1987年政府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後,海峽兩岸民間往來日益頻繁,隨著開放投資、經商,兩岸的經濟貿易活動也十分熱絡,於是隨之產生了各種的法律問題,為了增進兩岸各界對於經貿及法律領域的溝通交流,並為執政當局提供更多的建言,「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與「上海市法學會」每年均共同主辦「臺滬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採一年台北、一年上海的模式輪流舉辦,此次「第十六屆臺滬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由台北任主辦城市,上海市法學會則由林國平常務副會長領軍,帶領一行17位財經法律專家學者前來參與研討會,與台灣財經法律領域的專業人士進行研討,互相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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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則君
走進扶輪社,體會服務之可貴

  李永然律師自從接觸過國際扶輪社,對於扶輪宗旨:「扶輪之宗旨在於鼓勵並培養以服務之理想為可貴事業之基礎,尤其著重於鼓勵並培養:1.藉增廣相識為擴展服務之機會;2.在各種事業及專業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一切有益於社會的職業之價值;及每一扶輪社員應尊重其本身之職業藉以服務社會;3.每一社員能以服務之理想應用於其個人、事業及社會之生活;4.透過結合具有服務之理想之各種事業及專業人士,以世界性之聯誼,增進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所展現的精神十分認同,於是自民國75年間加入了台北忠孝扶輪社,至今社齡超過30年,李永然律師除了擔任過台北忠孝扶輪社的社長,也是台北忠誠扶輪社的創社社長,後又成為台北忠美扶輪社的保姆,期間也擔任過許多國際扶輪3520地區社內的職務,這些年來無論是否具有職銜,他始終堅持的是對「法治教育」的推展。這30年來,李永然律師利用時間至各扶輪社進行法律演講,前後超過數百場次,主題包括:家庭、工作、企業經營、法律訴訟、投資理財、繼承、信託、婚姻……等等,遍及生活中各式的法律問題,希望藉由自己的專業傳遞法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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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出刊的仲裁報季刊第四版,由該會陳世杰祕書長撰寫「2016年第五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參加隨筆」一文,介紹李永然律師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身分與該會李復甸理事長、李念祖常務理事、蔡碧松理事等人應邀至哈爾濱出席第五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活動內容,全文如下:

「2016年第五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參加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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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26日晚間新聞,談及新北市土城一位曾小姐,花了1500萬買了一間30年老屋,住進去後突然有一天白蟻傾巢而出,原來天花板、地板都已經被白蟻啃食蛀空,破洞塌陷,必須再花錢拆除進行驅蟲,而賣方和仲介卻稱其不知情,究竟前屋主是否能以不知道而不需負責?東森新聞記者林君舫今日以電話採訪李永然律師談其中的法律責任,李永然律師表示:如果出賣人(賣方)主張他當時不知道,這並不影響出賣人必須要付物的瑕庛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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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8月出刊的「東西名人WE:PEOPLE雜誌8月號」針對父親節的特別企劃,採訪了李永然律師與李廷鈞地政士父子檔,全文內容如下:

子承父志,傳遞善的能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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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於7月28日接受東森財經台專訪時指出,房屋稅應要逐年遞減,但現在一調整基準,造成房屋稅沒減少反而是增加,若再加上囤房稅的稅率、調整路段率,就易造成房屋所有權人怨聲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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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團火燒車案不僅造成24名大陸旅客罹難,台籍導遊鄭焜文也命喪現場。於105年7月26日台籍導遊公祭現場,導遊同業呼籲外界重視導遊勞動權益。

  李永然律師於2016年7月26日接受自由時報專訪時表示,現行導遊與旅行社是採委任或承攬契約讓導遊執行業務,導遊並未受勞基法保障,但導遊若已經常性地替某家旅行社帶團,法律上屬經常性勞動行為,就應該建立勞動契約保障;若導遊的薪資結構不穩定,為維持基本開銷,只好從其他方面來彌補收入,台灣的旅遊品質只會惡性循環。

新聞來源: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01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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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18日下午,李永然律師接受東森新聞採訪時表示:不動產稅負不應一再提高,「振興經濟」才是政府當務之急!

  行政院前院長陳冲於105年7月17日投書媒體,指我國房屋稅違法、違憲,即使不廢除,也該降稅。對此倡議,向來關注民眾不動產財產權益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18日接受東森新聞採訪時表示,佩服陳前院長的道德勇氣;但如果他能在行政院長任內時,即針對房屋稅問題落實這項想法,應該更具有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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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17日晚間,由中華人權協會舉辦的 「2016關懷世界難民之夜」,在理事長李永然律師帶領之下,現場為泰緬邊境難民兒童的教育計劃募得新台幣1百萬元的豐碩佳績,讓難民孩童們無憂上學!

  本次活動也經由獨家報導雜誌採訪介紹,全文如下:

關懷世界難民之日登場 台灣響應連三年傳愛到泰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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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17日晚間由中華人權協會舉辦的「2016關懷世界難民,公益勸募晚會」,身為理事長的李永然律師特別邀請知名主持人陳凱倫主持及其子陳銳進行現場表演,並頒發陳凱倫與陳銳父子「人權志工」及泰緬邊境難民營幼兒園「教育基金認養人」感謝狀,感謝兩位多年來一直為難民所做的付出。

陳銳割喉嚨息肉 首度發聲募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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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則君

  現今社會之商業交易活動日趨複雜,我國證券交易及金融監理之運作已漸趨成熟,於是對於相關領域的法律服務需求也隨之增加。為了因應此種趨勢,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特別於民國97年8月間成立了「永然財經法律事務中心」,希望在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銀行法、信託法、稅法…等財經相關領域之事務,能提供客戶更為專業的法律服務。

   「永然財經法律事務中心」成立至今已近十個年頭,目前中心內有10餘位成員,除了召集人為資深律師陳曉祺外,尚包括盧孟蔚律師、羅元秀律師、劉懿德律師、黃志國律師、洪偉修律師、謝幼軒律師、高嘉甫律師、吳讚鵬律師、潘揚明律師、陳韶瑋律師等人,陣容十分堅強。主要專長在於處理財經法律相關訴訟,例如證券交易法相關民刑事訴訟(包括內線交易、炒股、財報不實、非常規交易、特别背信罪…等)、銀行法、商業會計法、公司法之訴訟案件、稅務救濟程序,以及股權轉讓、信託等非訟事務,希望能提供所有客戶在財經方面最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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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30日出刊的蘋果日報A3版,有關新北市一間民宅突遭建商拆除一事,李永然律師接受記者簡子晴採訪,談及相關法律問題,節錄於下:

即使是違建戶 建商也無權拆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說,若未依照《建築法》取得權利證明書、建造或使用執照等,就是違章建築,政府可通知民眾改善,若未依期限處理,政府有權拆除,新違建更可「即報即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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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31日,李永然律師接受東森新聞採訪,針對日前建商強拆民宅的事件,談及建商是故意還是誤拆在法律上的責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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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17日出版的經濟日報中,李永然律師接受記者陳熙文專訪,針對光洋科財報不實,前高層自首是否能減刑,表示意見,新聞內容如下:

光洋科財報不實/前高層自首 未必能減刑

2016-05-17 04:09 經濟日報 記者陳熙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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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17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刊登李永然律師投書「鄭捷伏法後 社會更需修復」,全文如下:

鄭捷伏法後 社會更需修復

                                    文◎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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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則君

  一個成功的人士,除了本身的努力不懈外,在求學期間學校師長的授業解惑,也是協助人格養成及增長學識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李永然律師自幼生長在台北市士林的小康家庭,基於地緣關係,就讀士林國小,後來初中、高中則進入士林中學(現即為士林國中、台北市立中正高中)就讀,高中期間透過高三一年的努力,在大學聯考時一舉考取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大學畢業後,再以第一名的成績考取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並於民國70年取得碩士學位,同年以第三名的成績進入台大法研所博士班繼續攻讀博士學位,但僅完成課程學分並未取得學位。近年隨著兩岸關係的改變,李永然律師為服務中國大陸台商,需要了解中國大陸經濟法的法律事務,於是利用時間前往中國政法大學攻讀,由徐杰教授指導論文,並取得經濟法學博士學位。李律師非常感念在求學時一路走來,受到各個階段學校師長的用心教育,於是在成為律師之後,積極參與各個校友會,即希望藉由校友會貢獻己力,回饋母校栽培,造福學弟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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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3日旺報焦點新聞刊出記者戴孟錚專訪李永然律師,談「在陸遇商標蟑螂 台商勿私了」一文。全文如下:

在陸遇商標蟑螂 台商勿私了

2016年05月03日 04:10記者戴孟錚/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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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報    

  大陸又現山寨運動品牌「Uncle Martian」疑似仿冒美國知名品牌「Under Armour」商標事件,不但品牌名稱相似,就連LOGO樣式、用色都十分雷同,這樣的情節若發生在台灣,受害廠商是否有辦「法」?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今天(5/1)在接受中時集團《旺報》記者訪問時表示,《商標法》即是最主要的依據。

  他指出,《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換句話說,是否侵害商標權,可以根據下列三個要件來認定:一是使用在同一種商品或相類似商品;二是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的商標或近似於他人註冊的商標;三是使用近似於他人註冊的商標,有讓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的情況。一旦侵害他人商標的行為屬實,就必須負起《商標法》上的民、刑事責任,刑責部分,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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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期  

                                                                                                                     文◎張則君

法治觀念與法律興趣的培養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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