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李永然律師
案情:
大陸台商甲,其有配偶乙,甲、乙二人並生育子女丙、丁;台商甲在中國大陸擁有兩間房屋,其不幸因病死亡,甲死亡時,其父親A已亡故,尚有母親B。台商甲生前未立有「遺囑」,台商甲死亡時,究竟那些人可以繼承台商甲的在中國大陸的兩間房屋?又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文◎ 李永然律師
案情:
大陸台商甲,其有配偶乙,甲、乙二人並生育子女丙、丁;台商甲在中國大陸擁有兩間房屋,其不幸因病死亡,甲死亡時,其父親A已亡故,尚有母親B。台商甲生前未立有「遺囑」,台商甲死亡時,究竟那些人可以繼承台商甲的在中國大陸的兩間房屋?又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文◎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下同)108年4月26日自由時報A1版記者徐義平所撰「全國未繼承房地 值逾千億」依據內政部的統計,截至去年底止,全國未辦理繼承土地高達一.四七萬公頃,將近一個金門的面積大小,未辦理繼承的建物面積則高達四十七萬坪,大約相當於四棟台北101大樓。
進一步統計全國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面積,十年增加約五十八%;未辦理繼承建物面積,更是十年暴增一.四三倍。
由於現今資訊發達,文書電子化已成社會趨勢,許多手寫文書皆以電子打字文件取代,因此,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得否以電腦打字還是一定要手寫才有效力,就成為許多人的疑問。
對此,民國108年02月13日法務部針對「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得否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疑義」發布了行政函釋,因應資訊時代、文書電子化之趨勢,民法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規定中所稱「筆記」,解釋上均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法務部於法律字第10803501680號行政函釋說明第二項指出:按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所稱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因法律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且代筆遺囑方式之制定,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故由代筆見證人親自以筆書寫固屬之,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方式,以符合社會現況,故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規定,所稱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可用電腦製作,以因應資訊化社會需求;另觀之民法第1191條第1項及第1194條規定內容,可知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兩者之方式實無異致,均係透過他人(公證人或代筆見證人),筆記遺囑人口述之遺囑意旨(本部101年12月21日法律字第10103109870號函、104年7月24日法律字第10403509100號函參照);且查司法實務就前揭「筆記」之意涵亦略謂:「......按『公證遺囑,應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使按指印代之。』民法第 1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公證人『筆記』之方式,法未明文,惟其所重者應為公證人對於遺囑法律關係之專業,非在藉由筆跡之真正判斷遺囑之真偽。故於科技發達之現代,呈現文字之方式非僅親自書寫一途,不論打字機或現在為普遍大眾所使用之電腦輸入輸出方式,均得作成與本人親自書寫效力相同之文件,應認民法第1191條所謂之『筆記』,只要公證人有代為制作遺囑之意,縱或遺囑書面係藉由電腦科技呈現文字,或使其使用人以電腦、機器代為呈現文字,均與公證人親自執筆書寫之效力相同,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方式,以因應資訊時代、文書電子化之趨勢......。」(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13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民法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規定中所稱「筆記」,解釋上均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文◎李永然律師
一、繼承人負有繳納遺產稅的義務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由繼承人繼承;一般情形下,繼承人是納稅義務人;所以,負有繳納遺產稅的義務。《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前段還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我執行律師業務將近四十年載的歲月,處理過的法律案件類型廣泛,也經常接觸繼承相關的法律事宜。現今財產繼承的複雜程度跟我當年剛執業那時相當不同,當時台灣社會和經濟普遍不富裕,環境也比較純樸,與今日相較之下,財產問題處理起來較為單純。
現今的台灣已邁入21世紀,人與人之間的往來已不如從前那般親暱,人際關係變得疏離,人的想法多變,親情淡薄了不少。近年來,台灣企業家們的家族爭產消息層出不窮,諸如此類的糾紛時常能在報章媒體上看到,由此可知,提前做好財產規劃分配是非常重要的!完善規劃身後遺產,尤其要做好企業的經營權分配,預立「遺囑」並進行遺囑信託,做好成功的財產分配,以杜絕子女將來的紛爭。前車之艦,須謹記在心,漫長的繼承糾紛只要我們提前規劃,就能做到有效的預防!
現今世界國際化的結果,全球皆能互通有無,財產已不再僅侷限於一地,世界各地皆能置產,財產繼承的問題因而變得更加複雜。以台商為例,由於兩岸交流互動頻繁,不少台商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或在大陸地區投資置產,日後即會衍生在大陸繼承之相關問題,此時就有必要了解中國大陸的繼承法規了。兩岸的政策、法規、民情皆有所不同,這些差異不可避免地會帶來衝突,但是只要對兩岸的繼承相關法規及「遺囑」運用詳細了解,即可以將這些衝突降至最低,甚至避免糾紛的發生,因此本書也特別附帶對中國大陸之繼承問題為讀者詳加解說。
文◎李永然律師
一、遺囑訂立了,遺囑人仍可以改變內容
現代人立遺囑的案例逐日增多,有些人運用遺囑把自己身後的財產做一妥適安排;如:讓無繼承權人獲得「遺贈」,或讓自己所厭惡的繼承權人少分些遺產、、等等。但有時立了遺囑,到立遺囑人死亡遺囑生效前,立遺囑人的想法也可能會改變,這時該怎麼辦了?按遺囑具有「嚴格性」、「要式性」、「可更動性」(註1),所以,法律容許訂立遺囑之後,立遺囑人仍可運用撤回遺囑的方式,變更遺囑內容,遺囑如何撤回,謹藉本文予以介紹。
文◎李永然律師
一、繼承財產爭議不斷上演,令企業家苦惱!
許多企業家努力一輩子,積累不少財產,而企業家最怕自己死後,子女沒幾下就將這些財產揮霍殆盡,而成為人家嘲笑的「敗家子」,或繼承子女間為了遺產繼承分配而相持不下,進而打官司,搏媒體版面。
文◎李永然律師
現代人愈來愈懂得運用「遺囑」,生前立遺囑者也逐漸增加。其主要因素是:一、遺囑知識的普及;二、遺囑價值的高價化;三、遺產稅的對策問題;四、預防遺產分割的紛爭(註1)。
其實運用遺囑的情形也有不同,有些只能單純將其身後的遺產,依其自己意志予以規劃;有些則與信託結合,運用遺囑進行信託。
文◎張則君
翻開報章雜誌,常看到許多名人、企業家辭世後,繼承人間為爭奪遺產起糾紛而鬧上新聞版面,當終其一生努力的心血、累積的財富,卻成為後代子孫爭搶的目標,流為民眾茶餘飯後八卦的話題,想必也非這些名人、企業家生前所樂見,因此如何事前做好身後財產的規劃,已成為現今許多名人、企業家關注的課題。
生前預立遺囑,避免身後繼承人紛爭
文◎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
如何辦理不動產遺贈登記?
大利在生前立下遺囑,其於遺囑中表示指定大光為「遺囑執行人」,並願將其身後所留下之不動產遺贈給大富。試問大利往生後,如何將其不動產遺贈登記予大富?並且被繼承人大利另有一繼承人大貴,其是否可以向管轄之地政事務所主張其有「特留分」,而應將不動產特留分部分繼承登記予大貴?
文◎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
行政院會已經於民國105年3月31日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明定遺囑須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而該草案並新增「防不肖子女條款」,如果故意殺害、重傷被繼承人,或重大虐待、侮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經被繼承人以遺囑、錄音等形式舉證,將喪失繼承權。
現代《民法》走向「個人財產自主」的趨勢,因此本次修法,已經考量調降特留分比例,未來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的特留分,將從現行應繼分二分之一降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也從應繼分三分之一降為四分之一。換言之,將來被繼承人要用遺囑處分自己財產的空間也更大。
雖說錢財是「生不帶來,死不帶去」,但是也有句話說得好:「錢不是無所不能,但沒錢萬萬不能」。辛苦一輩子,若有幸存有財產,自然不是為了身後將錢帶走,而是將錢留給子孫。但留有遺產,一來怕子孫揮霍殆盡,再來也怕子孫因遺產分配問題對簿公堂。研究佛法多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鑑於自己執律師業多年的心得,致力推廣生前預立遺囑、規劃遺產的觀念,特集合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共同撰文出版《台灣大陸繼承法律與遺囑操作實務手冊》。
《台灣大陸繼承法律與遺囑操作實務手冊》共分為兩大部分──台灣篇與大陸篇。台灣篇先從法律觀點談繼承權益,並將繼承人如何為限定繼承、繼承權人於何種情形下會喪失繼承權、企業家對生前預立遺囑的應有認識詳加介紹,再就如何運用遺囑規劃財產的法律須知、運用遺囑進行信託的法律須知、成立遺囑信託是否課徵遺產稅等以專文說明遺囑的相關法律規定。大陸篇則詳述台商對大陸「遺囑」的法律認知、大陸台商運用遺囑的法律須知、從法律觀點談大陸遺囑執行人的規定,讓來往兩岸者就遺產做最佳規劃。
文◎李永然律師
一、立遺囑最好指定遺囑執行人
台灣已進入二十一世紀,國人於生前立遺囑的觀念逐漸建立,遺囑有了「遺囑執行人」後,一旦「立遺囑人」死亡,即可由遺囑執行人為「被繼承人」實現生前遺願。因而筆者近年來常推廣民眾預立遺囑,並建議立遺囑人於遺囑中同時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父親甲於民國90年間買了一間房子,登記已年屆30歲兒子乙的名下,甲日前感慨兒子乙不孝,想要靠他扶養終老,不如把登記於乙名下的房子索回,自己再找銀行辦理「以房養老」,按月拿錢花用,父親甲要如何向兒子乙索回?
民國97年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過世後,王家繼承人繳交高達119億的高額遺產稅,但台北市國稅局卻以王家繼承人於民國101年12月9日補申報遺產總額1億1000多萬元;認為是在調查基準日後補報遺產稅,不符稅捐稽徵法規定,有故意漏報之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要求王永慶繼承人須補繳遺產稅及漏報罰款2297萬元。
身為繼承人之一的王文洋認為王家沒有故意逃漏或少報遺產稅,台北市國稅局要求罰款並不合理,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判決王文洋勝訴,撤銷國稅局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全案仍可上訴。
國稅局認定王永慶繼承人漏報1億1000多萬元,因這筆錢有證據可以證明是王永慶為某公司的連帶保證人,存入的備償債務擔保金餘額;不過,這筆錢是在調查基準日(民國101年6月14日)後,渣打銀行才以寄存證信通知王文洋等人,並於同年9月辦理提存,因此王家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並不知道這筆遺產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