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繼承贈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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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商在中國大陸可運用遺囑處理遺產

  人總是要面對死亡,就一位企業家努力一輩子,累積不少財產,而這些財產如何在生前妥善規劃,讓自己於身後不要有爭議。

  就台商在中國大陸處理大陸的遺產,可以運用大陸《繼承法》所規定的「遺囑」,而遺囑究竟如何訂立?訂立之後可否修改?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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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台商之子女有權繼承其父母在大陸的遺產

  現有些早期去中國大陸的台商,年事已大,甚至已往生,這些台商在大陸留有遺產,有些人於生前立有「遺囑」,將財產遺贈給立遺囑人所感謝或懷念的人;有些未立有遺囑,大陸台商的配偶或子女,依大陸《繼承法》可以有繼承權。然台灣人民如何在中國大陸進行遺產繼承或遺贈的接受或改棄?筆者擬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繼承人之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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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台商之繼承案件逐漸增多

  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距今已有長達30餘年的歷史,而這些年紀較大的台商一旦死亡,就發生財產繼承的法律問題。

  因台商在大陸有購置不動產,或在存款於大陸金融機構,或在大陸設立公司,這些財產如何繼承,即成為台商之繼承人必須加以面對的問題。筆者欲藉本文將其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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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用地包括那些?

  被繼承人死亡留下遺產,其中如有「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享有免徵遺產稅的優待,所以,繼承人應先認識「農業用地」。

  所謂「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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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可能會已經預測到自己死期將近,把自己的財產先移轉到配偶或是繼承人的名下,形成法律上的漏洞,為了避免這樣的漏洞,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中,針對這樣的情形,將其視為遺產之一部份,納稅義務人必須依法納入遺產價值中共同計算申報遺產稅。

  根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因此凡是被繼承人死亡前所做的財產贈與行為,只要是對象為配偶、繼承人或繼承人其配偶者,其財產價值均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但是擬制遺產的情形,往往於贈與時已經繳納贈與稅,如果不能扣抵遺產稅,恐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對於納稅義務人相當不利,為了避免重複課稅,已繳納的稅額依法則可以進行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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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之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因此若是被繼承人生前遺產總價值在新台幣1200萬以內者,均屬於免稅的範疇,但仍需申報遺產稅,只是國稅局會直接核發一張「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因為遺產價值沒有超過免稅額,不用繳納遺產稅,即可辦理後續財產繼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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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遺產稅課徵的範圍採「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依據該法第1條的規定,遺產稅課徵的範圍包括:

  1.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屬人主義)課徵遺產稅;

  2.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但必須注意的是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就其境內境外財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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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有哪些人呢?其實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如下: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屬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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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家愈來愈重視夫妻財產制:

  筆者處理案件接觸不少企業家,男、女皆有;由於夫妻一旦結婚就涉及「夫妻財產制」的適用,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又有「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之分;後者還可分「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註1)。

  由於夫妻如未採用「約定財產制」,即應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涉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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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對繼承,所有繼承人都希望節稅

  國內一有企業家往生,媒體就開始關注該企業家的遺產數額及其應納之遺產稅的數額;至於其繼承人們則關注如何申報,而能少繳遺產稅。

  由於遺產稅的計算,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規定: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計算的「遺產總額」,減除同法第17條、第17條之1所規定的「扣除額」及同法第18條所規定之「免稅額」後的「課稅遺產淨額」,課徵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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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後遺產常是有錢人的煩惱

  「錢」是人類最偉大的發明,自古以來,「金錢」的誘惑力及影響力可以說是無人能擋、無遠弗屆。常人道:「人為財死,鳥為食亡」,足見金錢的誘惑力。

  企業家打拼事業固有其人生的志向與理想,但其中也涉及「金錢的累積」;一位成功的企業家到了晚年時,大皆累積了相當多的財富,有些甚至富得敵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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