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繼承贈與 (80)
- Mar 23 Thu 2017 09:00
企業家對生前預立遺囑的應有認識!
- Mar 09 Thu 2017 10:50
父親要如何要回登記於兒子名下的不動產?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父親甲於民國90年間買了一間房子,登記已年屆30歲兒子乙的名下,甲日前感慨兒子乙不孝,想要靠他扶養終老,不如把登記於乙名下的房子索回,自己再找銀行辦理「以房養老」,按月拿錢花用,父親甲要如何向兒子乙索回?
- Dec 15 Thu 2016 18:08
《永然說新聞》補報遺產稅挨罰,王文洋不服抗罰勝訴
民國97年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過世後,王家繼承人繳交高達119億的高額遺產稅,但台北市國稅局卻以王家繼承人於民國101年12月9日補申報遺產總額1億1000多萬元;認為是在調查基準日後補報遺產稅,不符稅捐稽徵法規定,有故意漏報之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要求王永慶繼承人須補繳遺產稅及漏報罰款2297萬元。
身為繼承人之一的王文洋認為王家沒有故意逃漏或少報遺產稅,台北市國稅局要求罰款並不合理,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判決王文洋勝訴,撤銷國稅局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全案仍可上訴。
國稅局認定王永慶繼承人漏報1億1000多萬元,因這筆錢有證據可以證明是王永慶為某公司的連帶保證人,存入的備償債務擔保金餘額;不過,這筆錢是在調查基準日(民國101年6月14日)後,渣打銀行才以寄存證信通知王文洋等人,並於同年9月辦理提存,因此王家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並不知道這筆遺產的存在。
- Nov 08 Tue 2016 10:43
企業家宜運用法律來規劃身後遺產
文◎李永然律師
近幾年來,報章媒體常見企業家後代子孫為繼承而爭產不斷,甚至連帶造成企業內部派系的鬥爭,以致影響企業形象等負面消息;更有部分企業家之繼承人因此反目成仇、對簿公堂,甚至還發生暴力槍擊事件,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劇……。以上種種,除了是企業家生前始料所未及外,相信其在天之靈也不願看到後代子孫間上演爭執,致嚴重影響家族感情,更打擊其生前大半輩子辛苦所建立的社會形象。
余自民國六十八年起執業律師,當時台灣的民風淳樸,人們尚且看重家族情感、重視家庭及社會倫理,因此相關繼承爭議仍少;但是,不到四十年間,社會風氣竟產生如此大的變化,繼承爭議案件屢見不鮮。余近幾年執業中也常常接觸到此類案件,著實令人感嘆不已!故而特以專文提醒企業家們,在生前宜審慎思考,並善用法律,做出適當的遺產規劃。至於如何進行?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 Jun 28 Tue 2016 17:16
運用遺囑進行信託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律師
一、繼承財產爭議不斷上演,令企業家苦惱!
許多企業家努力一輩子,積累不少財產,而這些財產最怕自己死後,子女沒幾下就揮霍光,而成為人家嘲笑的「敗家子」,或繼承子女間為了遺產繼承分配而相持不下,進而打官司,搏媒體版面。
- Feb 22 Mon 2016 17:47
李永然律師接受經濟日報《生活法務通》專欄記者採訪,談「遺產特留分......保障其他繼承人」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辭世,其所立的遺囑為各界所關注,李永然律師接受《生活法務通》專欄陳熙文記者採訪,於2016年2月22日經濟日報A15版刊出,談論「遺產特留分......保障其他繼承人」主題,全文內容如下:
遺產特留分......保障其他繼承人 (請點擊入內)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李永然則解釋,一般遺產繼承糾紛在實務上有八大類型,包括判別遺囑真偽、有無法律效力、立囑人的精神狀況、侵害特留分、解釋遺產範圍、多配偶、私生子問題,以及兩岸繼承人的不同判定。
- Dec 21 Mon 2015 17:29
父母有房子要贈與子女,究竟要如何合法節稅? 文◎李永然律師
一、父母與子女贈與房子,也要重視節稅: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所以民眾只能「節稅」,切勿逃漏稅。就以父母贈與房子給予子女,涉及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此時也有注意「節稅」技巧的必要。筆者擬藉本文予以介紹。
二、房地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 Nov 18 Wed 2015 16:07
從法律觀點談繼承權益 文◎李永然律師
- Nov 13 Fri 2015 17:31
大陸《繼承法》如何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文◎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台商死亡,在大陸的遺產繼承適用大陸的《繼承法》:
台商赴中國大陸從最早開放迄今已有30年以上,有些台商在台灣、中國大陸均有財產,台商因病或老邁而死亡,其「遺產」在台灣的適用台灣《民法》繼承編的規定;至於其在中國大陸的遺產,則適用大陸《繼承法》的規定!
近年來筆者之律師事務所有些台商的家屬來所委託辦理在大陸之遺產的繼承;台灣民眾一般對中國大陸的法律甚為陌生,筆者擬藉本文就大陸《繼承法》對於「繼承權喪失」的規定。
- Nov 13 Fri 2015 17:27
大陸台商運用遺囑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商在中國大陸可運用遺囑處理遺產
人總是要面對死亡,就一位企業家努力一輩子,累積不少財產,而這些財產如何在生前妥善規劃,讓自己於身後不要有爭議。
就台商在中國大陸處理大陸的遺產,可以運用大陸《繼承法》所規定的「遺囑」,而遺囑究竟如何訂立?訂立之後可否修改?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 Nov 02 Mon 2015 13:44
如何處理台商之大陸遺產的接受或放棄? 文◎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台商之子女有權繼承其父母在大陸的遺產
現有些早期去中國大陸的台商,年事已大,甚至已往生,這些台商在大陸留有遺產,有些人於生前立有「遺囑」,將財產遺贈給立遺囑人所感謝或懷念的人;有些未立有遺囑,大陸台商的配偶或子女,依大陸《繼承法》可以有繼承權。然台灣人民如何在中國大陸進行遺產繼承或遺贈的接受或改棄?筆者擬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繼承人之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
- Oct 15 Thu 2015 16:22
大陸台商之繼承人如何在中國大陸辦理繼承? 文◎李永然
一、大陸台商之繼承案件逐漸增多
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距今已有長達30餘年的歷史,而這些年紀較大的台商一旦死亡,就發生財產繼承的法律問題。
因台商在大陸有購置不動產,或在存款於大陸金融機構,或在大陸設立公司,這些財產如何繼承,即成為台商之繼承人必須加以面對的問題。筆者欲藉本文將其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 Oct 05 Mon 2015 10:34
繼承農業用地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律師
一、農業用地包括那些?
被繼承人死亡留下遺產,其中如有「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享有免徵遺產稅的優待,所以,繼承人應先認識「農業用地」。
所謂「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的土地:
- Jul 14 Tue 2015 11:31
何謂擬制遺產(視同遺產)? 文◎李廷鈞地政士
由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可能會已經預測到自己死期將近,把自己的財產先移轉到配偶或是繼承人的名下,形成法律上的漏洞,為了避免這樣的漏洞,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中,針對這樣的情形,將其視為遺產之一部份,納稅義務人必須依法納入遺產價值中共同計算申報遺產稅。
根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因此凡是被繼承人死亡前所做的財產贈與行為,只要是對象為配偶、繼承人或繼承人其配偶者,其財產價值均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但是擬制遺產的情形,往往於贈與時已經繳納贈與稅,如果不能扣抵遺產稅,恐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對於納稅義務人相當不利,為了避免重複課稅,已繳納的稅額依法則可以進行扣抵。
- Jul 14 Tue 2015 11:13
何謂遺產稅的免稅額及扣除額? 文◎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之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因此若是被繼承人生前遺產總價值在新台幣1200萬以內者,均屬於免稅的範疇,但仍需申報遺產稅,只是國稅局會直接核發一張「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因為遺產價值沒有超過免稅額,不用繳納遺產稅,即可辦理後續財產繼承作業。
- Jul 13 Mon 2015 18:00
何謂遺產稅課徵之範圍?其財產價值如何計算? 文◎李廷鈞地政士
我國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遺產稅課徵的範圍採「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依據該法第1條的規定,遺產稅課徵的範圍包括:
1.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屬人主義)課徵遺產稅;
2.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但必須注意的是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就其境內境外財產課稅)
- Jul 13 Mon 2015 17:58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何人?遺產稅申報期限、申報地及所需文件為何? 文◎李廷鈞地政士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有哪些人呢?其實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如下: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屬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 Jun 17 Wed 2015 15:43
夫妻財產制與遺產稅節稅的關聯! 文◎李永然律師
一、企業家愈來愈重視夫妻財產制:
筆者處理案件接觸不少企業家,男、女皆有;由於夫妻一旦結婚就涉及「夫妻財產制」的適用,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又有「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之分;後者還可分「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註1)。
由於夫妻如未採用「約定財產制」,即應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涉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
- May 25 Mon 2015 16:41
企業家面對繼承,須注意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 文◎李永然律師
一、面對繼承,所有繼承人都希望節稅
國內一有企業家往生,媒體就開始關注該企業家的遺產數額及其應納之遺產稅的數額;至於其繼承人們則關注如何申報,而能少繳遺產稅。
由於遺產稅的計算,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規定: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計算的「遺產總額」,減除同法第17條、第17條之1所規定的「扣除額」及同法第18條所規定之「免稅額」後的「課稅遺產淨額」,課徵10%。
- Dec 30 Tue 2014 18:02
企業家規劃身後遺產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律師
一、身後遺產常是有錢人的煩惱
「錢」是人類最偉大的發明,自古以來,「金錢」的誘惑力及影響力可以說是無人能擋、無遠弗屆。常人道:「人為財死,鳥為食亡」,足見金錢的誘惑力。
企業家打拼事業固有其人生的志向與理想,但其中也涉及「金錢的累積」;一位成功的企業家到了晚年時,大皆累積了相當多的財富,有些甚至富得敵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