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商在大陸之民事訴訟程序,何時會運用「抗訴」或「檢察建議」?
筆者接觸大陸台商時,發現他們最大的感觸是擔心大陸的司法不公,大陸《民事訴訟法》對於已確定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啟動再審程序有三種途徑,即「當事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依職權發動再審」及「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抗訴發動再審」(註1)。
按大陸《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監督權,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一種訴訟行為(註2)。然大陸《民事訴訟法》中另有規定「檢察建議」,這也是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職能的表現,其與「抗訴」是不同的程序。筆者擬藉本文介紹此二程序,及其二者間的不同,俾益於大陸台商予以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