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兩岸法律問題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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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或設廠,難免與其合作夥伴、交易對象發生私權爭執,例如:台商甲與陸商乙採中外合資,陸商乙不履行「中外合資合同」的內容;或台商丙出售貨物予陸商丁,陸商丁拒不履行「買賣合同」所約定給付貨款的義務等。

一、大陸台商可利用仲裁程序解決民事紛爭

  大陸台商發生類似的私權糾紛,倘無法協調,或調解不成,即可進行法院訴訟;但如雙方當事人事先於合同內訂有「仲裁協調」,或於糾紛發生後,雙方同意循「仲裁」途徑解決爭議,即可將此爭議交由雙方所同意之仲裁機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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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訴訟時效」,乃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即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基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於權利人提出請求,如訴訟時效屆滿,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義務,使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受到阻礙,但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註1)。債務人既可拒絕履行義務,對於債權人權益的影響不可謂不大。對於「訴訟時效」,大陸台商究竟應注意哪些規定?

一、注意訴訟時效期間的類別

  訴訟時效期間可分為「普通時效」和「特別時效」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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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商在大陸購房,須注意法律風險

  筆者近年來接觸大陸台商,他們常問到在大陸購買「二手房」,也就是購買「中古屋」的問題;筆者常提醒台商應加強法律認識,這樣才能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不必要之糾紛發生。

  對於台商買受大陸中古屋時,常會碰到房屋上面已有「抵押權」的設定,台商究竟應有那些法律認識?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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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台商前往中國大陸投資的歷史長達三十年以上,在大陸的台商人數規模也相當龐大,無論在投資、經營管理或日常生活起居,難免遭遇到各式各樣的法律問題,因各項糾紛而涉入官司者也時有所聞,在法令規範與台灣不同的中國大陸,一旦權益受損,該如何爭取自身最大的保障?一般台商在遭遇民事、刑事法律問題時,多會聘請律師協助處理爭端,但台商本身也應多充實法律知識,方便與律師討論案情時能更加進入狀況。

  除此之外,台商在中國大陸經商、生活,亦秉持著「有土斯有財」的觀念,因此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和房屋購買、租賃等方面,也需對相關法令有所認識,才不致因不了解而折損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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