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兩岸法律問題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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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商在大陸之民事訴訟程序,何時會運用「抗訴」或「檢察建議」?

  筆者接觸大陸台商時,發現他們最大的感觸是擔心大陸的司法不公,大陸《民事訴訟法》對於已確定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啟動再審程序有三種途徑,即「當事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依職權發動再審」及「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抗訴發動再審」(註1)。

  按大陸《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監督權,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一種訴訟行為(註2)。然大陸《民事訴訟法》中另有規定「檢察建議」,這也是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職能的表現,其與「抗訴」是不同的程序。筆者擬藉本文介紹此二程序,及其二者間的不同,俾益於大陸台商予以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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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台商的房屋被徵收,須注意補償的問題:

  大陸台商的房屋遭到徵收的事,時有所聞;對台商而言,常有抱怨「補償」的問題。大陸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依該條例第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雖然前述規定明示要「公平補償」,但實際上,台商常為補償數額過低而向海基會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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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國大陸的台商人數相當多,有些不幸身陷囹圄,其中涉嫌「合同詐騙罪」、「走私罪」、「偷稅罪」……等不一而足。

  台商面對刑事官司,所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找律師協助」,但如果律師不稱職,不但於事無補,且傷荷包。因此,筆者建議台商面對刑事官司時,一定要慎選律師,切勿病急亂投醫。此外,也要了解律師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所能發揮的功能。

一、刑事被告獲得律師協助辯護是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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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或設廠,難免與其合作夥伴、交易對象發生私權爭執,例如:台商甲與陸商乙採中外合資,陸商乙不履行「中外合資合同」的內容;或台商丙出售貨物予陸商丁,陸商丁拒不履行「買賣合同」所約定給付貨款的義務等。

一、大陸台商可利用仲裁程序解決民事紛爭

  大陸台商發生類似的私權糾紛,倘無法協調,或調解不成,即可進行法院訴訟;但如雙方當事人事先於合同內訂有「仲裁協調」,或於糾紛發生後,雙方同意循「仲裁」途徑解決爭議,即可將此爭議交由雙方所同意之仲裁機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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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訴訟時效」,乃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即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基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於權利人提出請求,如訴訟時效屆滿,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義務,使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受到阻礙,但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註1)。債務人既可拒絕履行義務,對於債權人權益的影響不可謂不大。對於「訴訟時效」,大陸台商究竟應注意哪些規定?

一、注意訴訟時效期間的類別

  訴訟時效期間可分為「普通時效」和「特別時效」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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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商在大陸購房,須注意法律風險

  筆者近年來接觸大陸台商,他們常問到在大陸購買「二手房」,也就是購買「中古屋」的問題;筆者常提醒台商應加強法律認識,這樣才能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不必要之糾紛發生。

  對於台商買受大陸中古屋時,常會碰到房屋上面已有「抵押權」的設定,台商究竟應有那些法律認識?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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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台商前往中國大陸投資的歷史長達三十年以上,在大陸的台商人數規模也相當龐大,無論在投資、經營管理或日常生活起居,難免遭遇到各式各樣的法律問題,因各項糾紛而涉入官司者也時有所聞,在法令規範與台灣不同的中國大陸,一旦權益受損,該如何爭取自身最大的保障?一般台商在遭遇民事、刑事法律問題時,多會聘請律師協助處理爭端,但台商本身也應多充實法律知識,方便與律師討論案情時能更加進入狀況。

  除此之外,台商在中國大陸經商、生活,亦秉持著「有土斯有財」的觀念,因此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和房屋購買、租賃等方面,也需對相關法令有所認識,才不致因不了解而折損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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