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大陸的台商人數相當多,有些不幸身陷囹圄,其中涉嫌「合同詐騙罪」、「走私罪」、「偷稅罪」……等不一而足。
台商面對刑事官司,所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找律師協助」,但如果律師不稱職,不但於事無補,且傷荷包。因此,筆者建議台商面對刑事官司時,一定要慎選律師,切勿病急亂投醫。此外,也要了解律師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所能發揮的功能。
一、刑事被告獲得律師協助辯護是基本人權
依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規定,刑事被告擁有「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此一權利之賦予,乃因律師從法律專業角度為刑事被告所提供的幫助,是有效行使辯護權最有價值的部分。其包括三個層面,即:(一)刑事被告有自由選擇律師的權利;(二)刑事被告有獲得律師有效幫助的權利;(三)貧困被告有獲得免費律師幫助的權利(註1)。
二、大陸《刑事訴訟法》在偵查機關偵查階段賦予被告的權利
中國大陸刑事案件在檢察員向人民法院起訴前,分成兩階段,即「偵查機關偵查階段」及「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依大陸《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此一規定為大陸《刑事訴訟法》於2012年3月14日新修正公布者,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前的規定為:「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修改後,增加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就可委託「律師」為辯護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註2)。
刑事被告選任律師擔任辯護人後,律師可為其做下述協助:
(一)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對案件有關的情況提出意見。
(二)如果刑事被告被羈押,律師可以會見刑事被告。「律師會見被告並與其通信,是為犯罪嫌疑人提出法律幫助,做好辯護工作的前提條件」。
(三)律師在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時,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
(四)律師可以受其委託之犯罪嫌疑人進行申訴、控告。如此才可充分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並藉由律師代其委託人提出申訴和控告,使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受到律師的制約和監督。
(五)如犯罪嫌疑人在押,律師可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實務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得候審的黃金時間,是在刑事拘留期間。
(六)律師如發現犯罪嫌疑人被不當追究刑事責任,或應當以較輕罪名追究時,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律師意見,建議偵查機關撤銷案件或變更罪名(註3)。
三、大陸《刑事訴訟法》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賦予被告的權利
在中國大陸,公訴案件要向人民法院起訴,一定要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參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等(參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68條)。在此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律師在此程序中可以為犯罪嫌疑人進行下述協助:
(一)律師應向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
(二)律師可以閱卷,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案卷材料,而不只是查閱訴訟性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
(三)律師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會見被告,且不須經過司法機關的批准。
(四)律師有權利和義務為被告提供法律諮詢,代其申訴、控告和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五)律師在偵查階段無調查取證權,但在審查起訴階段,則應為其所委託的被告進行調查取證。
(六)律師可以為其所委託的被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建議。依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除應聽取意見外,並應將書面意見附卷(註4)。
四、結語
綜上所述,刑事被告在面對公訴案件時,不論於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均可委託律師為其辯護,稱職的律師是「拿錢認真辦事」,不稱職的律師則可能「拿錢不辦事」,甚至誤事。台商或其家屬應慎選並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俾保自身權益。
註釋:
註1:周偉、萬毅等著: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權利保障研究,頁88~92,2009年3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2:劉文峰主編:新刑事訴訟法新增新改條文精解與立法理由,頁102~103,2012年3月第一版第一刷,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3:張武舉等著:刑事訴訟業務辦理規範與技能,頁36~51,2013年11月第一版第一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4:張武舉等著:前揭書,頁5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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