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兩岸法律問題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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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一、債權人有時候要運用「參與分配」

  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做生意,有時遭到負債,而該台商已向法院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欲進行強制執行,卻發現該債務人的財產,如:廠房,已遭其他債權人正在進行法院的強制執行,此時台商可否申請「參與分配」?如果可以,依法則應如何申請?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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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

  案例:台商大大公司對中方企業A公司有一筆貨款未獲清償,台商大大公司向大陸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獲法院的「勝訴確定判決」。台商大大公司進而以該「勝訴確定判決」為「執行根據」,向管轄之執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過程中,如有運用到「執行和解協議」或「執行擔保」,究竟何所指?二者是否不同?

  解析:「執行和解協議」乃指「執行和解」,係指雙方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就「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經平等協商,在法律框架內自願達成變更履行協議以中止或終結執行程序的制度。因而其特點有三,即:(1)執行和解的時間是在執行開始後終結前;(2)執行和解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合法達成和解協議;(3)執行和解是對「執行依據」所確定權利義務的變更(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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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台商也可以成立「合夥企業」

  中國大陸自1997年2月23日由全國人大常委員會通過《合夥企業法》,該法並於2006年8月27日修正;新修正規定並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國大陸運用該法藉以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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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黃志國律師

一、大陸台商遇上刑案,有認識大陸刑事訴訟偵查階段的必要

  台商於中國大陸投資經商時,難免會碰到法律問題,因此台商到中國大陸經商時,仍應注意中國大陸相關法律規定,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如不幸遇到糾紛時,也應依法妥適處理並解決糾紛。而台商最怕遇到的法律問題就是涉嫌「刑事責任」的法律問題;因為一旦涉及有刑事責任的法律問題時,大陸刑事偵查機關即會啟動刑事偵查,而有造成台商人身自由限制的可能,因此台商對於大陸刑事訴訟偵查階段的相關法律程序及如何應對,實有認識之必要,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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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李永然律師

一、案例:

  台商甲是上海大大有限公司的股東,甲曾擔任公司董事長,嗣後因返台養病並未再擔任董事長,未料接獲上海大大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松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他必須賠償公司30萬人民幣,理由是他侵占公司款項。台商甲未予理會,僅向法院投遞「民事答辯狀」,上海市松山區人民法院竟然判決台商甲敗訴。台商甲深感委屈,於是委請律師為代理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尋求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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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19年3月15日通過《外商投資法》,並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於該法與大陸台商有關,台商自有認識並了解因應之道的必要。

一、台商應有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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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

前言

  大陸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除應注意「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外,「侵權行為」也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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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黃志國律師

一、范冰冰的逃稅風暴,引發台商也要注意「陰陽合同」的法律問題

  據報載,外傳藝人范冰冰因涉及「陰陽合同」而陷入逃稅風暴中,自民國107年6月至10月將近消失四個月後,近日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及江蘇省稅務局公布,范冰冰應補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共計人民幣8.8億元,此新聞震撼兩岸娛樂圈,台商對於「陰陽合同」的法律問題應該要注意並認識。「陰陽合同」又稱「大小合同」,是指交易雙方簽訂金額不同的兩份合同,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合同」用於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納稅;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合同」則是雙方實際約定的交易價格,彼此對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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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中國大陸日益重視環境保護:

  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已歷四十年,從犧牲環境,藉以發展經濟,到現在日益重視環境保護。相關環境保護的法律也逐漸完備,如《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團體廢棄物污染環境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等,大陸台商自應因應趨勢,與時俱進,在大陸投資時,須注意污染的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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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台商最擔心遭追究犯罪

  赴中國大陸投資的台商最擔心的問題莫過於因涉嫌刑事犯罪,而遭大陸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過去台商有些涉「走私罪」、「偷稅罪」、「合同詐騙罪」、「虛假出資罪」、「非法集資罪」、「非法經營罪」、「電信詐騙罪」、「洗錢」…等,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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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台商甲公司在中國大陸設廠製造產品,該產品並透過經銷商在中國大陸各地進行內銷,台商甲公司對其公司的產品要承擔「產品責任」,究竟大陸法律規定如何規定「產品責任」?

  解析:中國大陸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權責任法》,該法規定侵害「民事權益」(註1),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承擔「侵權責任」(大陸《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1款);其「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大陸《侵權責任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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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灣人在大陸涉嫌犯罪,法院仍需依「證據」認定

  兩岸間的交流日益頻繁,有些台灣人因經商、投資、工作而赴中國大陸,也有因求學、觀光旅遊而赴中國大陸;如果在中國大陸涉嫌犯罪時,仍有被大陸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再由人民法院判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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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由仲裁機構取得有利的仲裁裁決,可以申請執行:

  大陸台商發生民事糾紛,有些是透過法院訴訟,由法院裁判;但有些則是雙方當事人約定「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機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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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黃志國律師

一、中國大陸房地產的漲幅驚人

  中國大陸隨著歷經改革開放至今,房地產環境變化不可謂不大,近年來隨著中國大陸經濟發展,房地產交易有過熱現象,以今年(2018年)上半年為例,中國大陸50大城市合計土地出讓金高達1.7兆元人民幣,較上年同期多賣了4,839億元人民幣,漲幅達40%。其中,杭州、長沙、長春等熱點城市的漲幅超過100%,濟南、福州、南通、青島更超過200%(註1);足見已有過熱,而出現泡沫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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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中國大陸民事法律主體很複雜

  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有其交易的對象,這涉及民事法律中的「主體」;中國大陸因為地域遼闊,人口眾多,經濟體制複雜,其民事法律的主體也隨之趨於多元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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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台商甲公司對陸商乙享有貨款債權;陸商乙公司於大陸人民法院判決應清償台商甲公司貨款,郤遲未履行,台商甲該如何強制執行?又執行程序於何種情形下會終結?

解析:台商甲對陸商乙既然已獲法院判決勝訴,如該判決確定,台商甲自可以之為「執行依據」,向管轄的執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款)。又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款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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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台商甲在中國大陸上海市設立一家外商獨資企業A公司;A公司並買受一座落於國有土地上的房產,A公司取得房產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A公司為了融資而向B銀行貸款,A公司將前開房產設定「不動產抵押權」予B銀行。A公司對於該「不動產抵押權」,究竟應有哪些法律認識?

  解析:台商甲自已設立的A公司因與B銀行打交道,而有「不動產抵押權」的問題,台商甲至少應認識以下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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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台商甲在上海市設立公司,而中國大陸廣東省在一家企業要與台商甲的上海公司訂立「買賣合同」,台商甲可否於該合同內約定將來雙方如因該買賣合同發生民事糾紛,由甲在上海設立公司所在的法院管轄本件訴訟?

  解析:打民事訴訟確實須注意「管轄」,而「一般地域管轄」不同於「約定管轄」。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地域管轄」是採「以原就被原則」(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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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台商在上海設立一家外資企業即A公司與陸商B公司雙方訂立「買賣合同」;陸商B公司應交付台商A公司貨款,卻未依合同履行,台商A公司如欲對陸商B公司進行民事訴訟請求,在「訴訟時效」應注意那些規定?

  解析:中國大陸關於「訴訟時效」原本於《民法通則》中規定,然大陸於2017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民法總則》,該法律並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所以,台商A公司於「訴訟時效」方面的問題,應注意大陸《民法總則》的規定。對於此一問題台商A公司應注意以下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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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林岫萱律師

一、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是甚麼?

  如果與別人發生糾紛、兩方都沒辦法協商時,許多人很直覺地想到要去「法院」進行訴訟。然而事實上除了上法院訴訟外,能夠解決紛爭的機制還有很多其他選擇,例如「調解」、「仲裁」等等方式,相較於法院訴訟的對立性,這些非採取訴訟的解決紛爭程序,比較能夠協調出雙方可以接受的解決方式,因此,非採取訴訟的解決紛爭程序,統稱為「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為「ADR」(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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