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被

文◎李永然律師

  Q:甲鄉公所有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透過公開招標採購,並以「最低標價」得標;乙廠商是一「土木包工業」參與投標,並繳交新台幣二十萬元保證金。

  甲鄉公所於刊登的採購公告中訂定投標廠商資格為土木包工業以上營造廠商。乙廠商雖以最低標價得標,但採購機關嗣後發現「土木包工業」為本件工程之「承造人」,因此拒不簽約,招標機關甲鄉公所竟將其押標金沒收,乙廠商該怎麼辦?

  A:按《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註1)。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就本案例而言,甲鄉公所是以《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4款「得標後拒不簽約」的規定為由,沒收乙廠商的押標金;但乙廠商之不簽約,係可歸責於招標機關甲鄉公所的事由所致。

  因為甲鄉公所對於投標廠商資格訂定不當,誤導廠商參與投標(註2),乙廠商可以提出「異議」和「申訴」,請求招標機關甲鄉公所將押標金全數返還。

註1:《刑法》賄賂罪的客體,一為賄賂,二為不正利益。所謂賄賂,乃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的財物;至於「不正利益」,乃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之慾望的一切有形、無形的利益而言。參見曾淑瑜著:刑法分則實例研習──國家、社會法益之保護,頁14,2009年2月初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註2:參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印:政府採購申訴案例彙編(三),頁245~248,民國94年4月一版一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行。

文章連結:被誤認具履約資格並得標的廠商如拒不簽約 招標機關能否沒收其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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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工

政府採購法律解析與爭議解決

作者: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4/11初版
書號:2M12
定價:350元

《政府採購法》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於辦理工程定作、財物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等事項所必須遵循、參考的一部法規。所涉及的層面甚廣、程序繁雜,稍一不慎,即有被貼上浪費公帑、圖利廠商的標籤。本書內容涵蓋政府採購完整流程的相關法律解析及爭議解決之道,並附上圖表及流程圖,使讀者易於掌握與了解。期盼為有意參與政府採購的民間廠商或政府採購業務人員,提供有效率的入門之道;同時以簡單易懂且實用的內容,整理出政府採購各階段的爭議問題,輔以相關的行政函釋、司法實務見解,讓雙方能輕鬆掌握《政府採購法》,達到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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