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

一、中國大陸正擴大鼓勵外商投資

  中國大陸目前面臨貧富差距嚴重,於是積極推動「共同富裕」政策,其目的乃在解決經濟發展下日益擴大的貧富差距問題,影響所及中國大陸企業的重點重新轉向中國大陸的內需市場;而參照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0年版)》(中國大陸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於2020年12月28日公開發布第38號令-註1),總條目1235條條文,與2019年版相較增加127條條文,並修改88條條文,擴大了鼓勵外商的投資範圍,則是中國大陸目前重要的外商投資促進政策。另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註2)及、《海關總署關於執行《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0年版)》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9號-註3)及相關規定,構成2021年外商投資鼓勵類減免稅政策的主要依據,大陸台商有就其相關優惠政策瞭解之必要。

二、外商投資鼓勵類減免稅的範圍、條件及其除外(註4):

  對於中國大陸目前運用減免稅方式,擴大鼓勵外商投資,謹就減免稅的「範圍」、「條件」及「減免除外」的情形,分述如下:

  (一)減免稅貨物範圍:

  首先,對符合《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0年版)》範圍的外商投資項目(包括增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前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實行減免徵關稅政策。

  (二)減免稅條件:

  其次,在屬於前述範圍,而同時符合以下三條件時,則就該外商投資項目的進口貨物,就可獲得減免稅:

1.符合《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0年版)》範圍的外商投資項目:應符合當年度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

2.符合「在投資總額內」: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核准文件所核准項目的投資總額或增資額。

3.符合「自用設備」:屬於「企業自用」,而非屬為其他企業進口。

  (三)減免稅除外情形:

  又外商投資項目的進口貨物,如有下述兩種情形時,則不予減免稅:

  1.《外商投資專案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包含大陸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65號及相關調整內容。

  2.《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

  (四)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情形:

  對於2021年1月27日以前審批、核准或備案的外商投資專案,屬於《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範圍,如專案單位取得相關主管部門2022年1月27日以前出具的《專案確認書》等相關文件,可按規定向中國大陸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

  對不屬於《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範圍的外商投資在建專案、但屬於《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0年版)》範圍,該專案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前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則可參照《海關總署關於執行《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0年版)》有關問題的公告》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但進口設備如已經徵稅的,則所徵稅款不予退還。

三、結語

  台商在中國大陸經商投資,為求獲益起見,應注意相關優惠政策,包括減免稅,因而瞭解《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0年版)》、《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及《海關總署關於執行《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0年版)》有關問題的公告》等相關規定,始可獲得減免關稅或減徵企業所得稅等優惠政策的利益(本文作者李永然律師為陸委會台商張老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黃介南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副主任律師、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召集人)。

註1:《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0年版)》,中國大陸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於2020年12月28日公開發布第38號令。

註2:《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1997年12月29日發布。

註3:《海關總署關於執行《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0年版)》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9號),中國大陸海關總署2021年1月26日發布。

註4:「最新解析:2021年度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進口設備減免稅政策」,孫國東,2021年2月9日,2021年10月26日下載,https://www.customslawyer.cn/portal/lssf/detail/id/65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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