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理事長推薦「聯合國人權公約機構與經典要義」
楊宇冠主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
1.本書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博士,中共於2004年3月14日通過《憲法修正案》,於第三十三條增加「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又稱為「人權入憲」。
2.聯合國自成立以來,制定了大量的有關人權的文件,其中有些屬於宣言類型,如《世界人權宣言》,之後又訂立了許多人權公約,如《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六個人權公約。這六個公約都相應地成立了各自的委員會,這些委員會是公約的監測機構。上述六個公約,相應的委員會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人權事務委員會」、「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禁止酷刑委員會」和「兒童權利委員會」。
3.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目的是保護享受充分人格的人,其所依據的觀點是人們可以同時享受權利、自由和社會公正。所以,《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為保護經濟、社會和文化的權利,包括在合理和有利的條件下工作的權利、受到社會保護的權利、享受適當生活水準的權利、達到最高體質和心理健康標準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和享受文化自由和科學進步利益的權利。
4.《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相應的委員會為「人權事務委員會」,其承擔:保護生命權、保證免受酷刑、免受奴役或役使、防止因債務而受監禁,不受追溯性刑法的懲處、法律面前人格受承認的權利、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
5.《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基本法律準則是禁止對婦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視,除了要求給予婦女和男子相同的權利外,還進一步規定了為確保各地婦女能夠享受應有的權利而必須採取的措施。
6.聯合國大會於1984年12月10日通過《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這標誌著禁止酷刑做法的標準編纂過程圓滿結束。聯合國在此設立─「禁止酷刑委員會」,此一監督機構乃在確保公約得到遵守和執行。
7.聯合國於1959年通過《兒童權利宣言》,並於1989年11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公約載有四項普遍性原則,即:
﹝1﹞不歧視﹝第2條﹞;
﹝2﹞兒童的最高利益﹝第3條﹞;
﹝3﹞生命、存活和發展權﹝第6條﹞;
﹝4﹞兒童的意見﹝第12條﹞。
1991年成立「兒童權利委員會」,藉以監測《兒童權利公約》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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