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理事長推薦「人權與民主」乙書
陳宗韓、劉振仁編著‧高立圖書有限公司
1.本書共分成三編十二章,即第一篇民主部分﹝包括四章﹞,即:
第一章民主概說
第二章民主的理論與模型
第三章民主國家的政府體制
第四章民主化與台灣
第二篇人權部分﹝包括四章﹞,即:
第五章人權概論
第六章人權的分類
第七章憲法規定下的人權
第八章人民權利的保障、限制及損害之救濟
第三篇台灣民主政治下人權的實施狀況﹝包括四章﹞,即:
第九章台灣人權的立法與實施狀況
第十章台灣人權保障的運用─以民法說明
第十一章台灣人權保障的運用─以刑法說明
第十二章台灣人權保障的運用─以行政法、勞工法說明
2.人權包括:基本權、自主權、受益權、「社會權」、參政權。社會權包括:生存權、環境權、學習權、勞動基本權、工作權。社會權乃指基於社會主義的理念,由政府採取積極作為,以保障人民過著有尊嚴生活的權利總稱。
3.人權有「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之分;「集體人權」又分為「特殊集體權利」和「一般集體人權」;前者如關於老人、難民、婦女、兒童…等性質、程度、處境地位相同的個體視為一類,看作一個集合整體所享有的權利。
4.民族、人類等方面的集體權利包括:「民族自決權」、「自然資源使用權」、「發展權」、「環境保護權」、「和平權」、「新聞流通權」﹝意指人人擁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不受國界、口頭、書寫、印刷、藝術或其他任何媒介形式的限制﹞。
5.台灣於1971年10月25日退出聯合國之前,共簽署《聯合國憲章》、《國際難民組織憲章》、《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婦女政治權利公約》、《修正奴役公約議定書》、《奴役公約﹝修正版﹞》、《關於廢除奴役奴隸販賣與類似奴役之補充公約》、《已婚婦女國籍公約》、《關於婚姻同意婚姻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之公約》、《消除各種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選擇性議定書》等。
6.現階段政府推動人權的工作重點,為:
﹝1﹞建立經常性的人權調查、規劃與評估機制;
﹝2﹞健全憲政體制與民主制度,落實人民自決權與參政權;
﹝3﹞推動司法改革,實現司法人權的保護;
﹝4﹞檢討死刑之立法政策,逐步改革、減少死刑制度之適用;
﹝5﹞推動社會福利政策、落實經濟與社會人權;
﹝6﹞檢討勞工相關法令,以提昇勞動人權;
﹝7﹞落實兩性平權,消除性別歧視;
﹝8﹞建構原住民族法律,確保原住民族集體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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