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omas Buergenthal , Dinah Shelton and David P. Stewart著
楊雅婷‧陳文暉譯‧國立編譯館等出版發行
1.本書的作者之一Thomas Buergenthal 是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法官;另一作者David P. Stewart則是美國國務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之助理法律顧問﹝Assistant Legal Adviser﹞。
2.本書共分八章,即
第一章 國際人權法的歷史回顧
第二章 聯合國的人權體制
第三章 歐洲的人權保護體制
第四章 美洲的人權體制
第五章 非洲的人權體制
第六章 人道主義的人權
第七章 美國與國際人權
第八章 非政府人權組織
3.所謂「國際人權法」﹝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是處理個人與團體權利保護相關問題的法律,讓他們在國際上應受保障的權利不受侵害,並進一步增些權利的發展;這又稱為「國際人權保護﹝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人道主義法」的發展早於「國際人權法」的發展,並且對「國際人權法」造成某些影響。
4.《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三款:「促進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關於經濟、社會、文化和人類福祉的問題,並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此為聯合國成立的宗旨之一。
5.《世界人權宣言》涵蓋了兩個人權的廣大範疇,一方面是強調公民與政治權利;另一方面強調經濟、社會與文化權;聯合國於1966年12月由大會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他重要的聯合國人權公約還有:《防止及懲罰種族滅絕罪行公約》、《消除各種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
6.歐洲人權保護體系由「歐洲理事會」所建立,此會於1949年設立;該會於1950年11月4日通過《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歐洲人權公約》也於1953年9月3日正式生效;《歐洲社會憲章》為補充《歐洲人權公約》於1961年10月18日開放簽署,並於1965年2月26日生效。其他尚有《歐洲禁止酷刑公約》、《歐洲關於地區性或少數族群語言憲章》、《人權與生物醫學公約》、《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等。
7.美洲國家間人權體系具有兩種不同的法源;第一種法源由《美洲國家組織憲章》發展而來;另一種法源則奠基於《美洲人權公約》。《美洲國家組織憲章》於1951年正式生效;《美洲人權公約》則於1978年7月18日生效。
8.《非洲人權與民族權利憲章》於1981年由「非洲團結組織」所有會員國於1981年通過,並於1986年10月21日生效。《非洲人權與民族權利憲章》除了規定「個人權利」,還規定了「民族權利」(Peoples’rights),此為其獨特處。「民族權利」包括:民族自決權、擁有支配自然資源的權利、和平權、發展權以及享有「一個有利於其發展之普遍良好環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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