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理事長推薦「人權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研究」
楊宇冠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1.《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是由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12月16日決議通過,並自1976年3月23日生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是「第一代人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是「第二代人權」;1948年制定的《世界人權宣言》、1966年制定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三個法律文書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意議定書」被統稱為「國際人權憲章」﹝The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

2.《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核心內容是規定了人的尊嚴、平等和國家保障人權的義務;因為公約中每一條權利都體現了人的尊嚴,每一個人都應當與他人平等地享有公約所載的權利,不得因身分不同而受歧視,國家有義務保障每個人都能享有公約所載的權利;如果一個人的權利受到侵犯,國家有義務提供補救。

3.公約中所載的權利,除第1條「自決權」及第27條「少數人權利」為「集體人權」外,都是「個人權利」,可分為五類:﹝1﹞保護個人的人身權利;﹝2﹞程序公正;﹝3﹞平等保護;﹝4﹞信仰、言論和集會結社自由;﹝5﹞參加政治生活的權利。

4.聯合國「人權委員會」﹝Th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不同於「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是兩個不同的機構;「人權事務委員會」是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成立的公約的機構;是一個由人權專家組成的,為了監督和協助成員國執行公約的專門機構。

5.《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共分五部分,計有53條條文;第1條﹝自決權﹞;第2條﹝權利平等和補救﹞;第3條﹝男女平等﹞;第4條﹝權利克減﹞;第5條﹝公約與其他人權規範的關係﹞;第6條﹝生命權﹞;第7條﹝人道待遇與禁止酷刑﹞;第8條﹝不受奴役和強迫勞動﹞;第9條﹝自由權﹞;第10條﹝被剝奪自由人的人格尊嚴和待遇﹞;第11條﹝禁止債務監禁﹞;第12條﹝遷徙自由﹞;第13條﹝驅逐出境﹞;第14條﹝公正審判的國際標準﹞;第15條﹝罪刑法定﹞;第16條﹝人格權﹞;第17條﹝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權﹞;第18條﹝思想、良心、宗教自由權﹞;第19條﹝表達自由﹞;第20條﹝禁止鼓吹戰爭、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教﹞;第21條﹝集會自由﹞;第22條﹝結社自由﹞;第23條﹝婚姻和家庭生活權﹞;第24條﹝兒童權利﹞;第25條﹝參加公共事務權﹞;第26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第27條﹝少數人權利﹞

6.《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27條中所稱的「少數人」是指在一個國家內整體數量上處於少數地位,而不是指國內的某一個省中數量占少數。一個國家常給國內的少數人一些特殊權利,或稱「特殊政策」,這是希望能透過這些權利,能夠使少數人保持他們的身分、特性和傳統;在保障平等待遇方面,「特殊權利」和「非歧視」同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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