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問:上海台商王先生因為與中國大陸企業訂立「合同」,雙方打算日後因該「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運用「仲裁機構」的仲裁方式解決,而不想上「法院」打官司,訂立「仲裁協議」,須注意那些法律問題?
答: 台商在中國大陸發生民事爭議,如果不喜歡上「人民法院」打官司,可以考慮運用「仲裁」的方式。依大陸《仲裁法》的規定,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大陸《仲裁法》第2條)。
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因本於雙方「當事人自願原則」,所以必須由雙方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大陸《仲裁法》第4條)。
訂立「仲裁協議」須瞭解應具備的要式。依大陸《仲裁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依前述規定可知「仲裁協議」應採用「書面方式」,當事人達成「口頭」仲裁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至於「書面」形式,依大陸《合同法》第11條的規定,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按仲裁協議採用「書面」形式的原因有二:(1)因仲裁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所以必須運用書面證明雙方當事人確實有協議存在;(2)有了書面,較能減少當事人間對於仲裁協議是否存在的爭議(註1)。另外,「仲裁協議」具體應約定那些內容?依大陸《仲裁法》第16條第2款規定,至少有下述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另外,如:運用的仲裁規則、仲裁裁決的效力、仲裁地點、仲裁運用的法律、仲裁使用的語言…等(註2),都可以在「仲裁協議」內約定。
除瞭解仲裁協議應具備的形式及約定內容外,也須對於「仲裁協議的獨立性」有所認識。其乃指「仲裁協議」應按照其適用的法律單獨判斷有效性,至於仲裁協議所附屬之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均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法律之所以必須讓「仲裁協議」具獨立性,目的乃為防止當事人以主合同無效、未生效、解除、終止等理由,而主張「仲裁協議」無效,致當事人間的糾紛無法透過仲裁程序解決。大陸《仲裁法》第19第1款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又如日後一旦正式進入仲裁程序,仍應注意仲裁人的選定、委任律師的專業性及其他《仲裁法》規定、仲裁規則…等(本文作者為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陸委會台商張老師)。
註1、孫巍編著:中國商事仲裁法律與實務,頁26,2011年9月第1版第1刷,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2、高言、劉璐主編:仲裁法理解適用與案例評析,頁55,1996年9月第1版第1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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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
作者:李永然
書號:1F23-1
出版:永然文化
人與人之間難免發生利益衝突,尤其步入工商業社會,不僅糾葛之事有增無減,糾紛類型更見五花八門。協商、調解、和解、仲裁……,固然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但萬一這些方法盡皆破局,告上法院打一場民事官司,似乎也是不得不然的終極選擇。
既要訟爭,則必求勝;求勝第一訣,必以熟知民事官司進行程序為要務。本書以淺顯文字暨狀例,將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中之普通訴訟、簡易訴訟、小額訴訟、法院調解、督促、財產保全、強制執行、家事事件等程序和運用法則「一舉成擒」,呈現讀者面前。
民事上訴第三審撰狀實務
作者:李永然、陳銘壎、彭郁欣、黃斐旻
書號:2O06-1
出版:永然文化
打官司不容易,上訴第三審更不容易。尤其是上訴第三審為「法律審」,同時又採「書面審理主義」,因而第三審上訴書狀的撰擬也格外重要。如何就第二審判決中找出爭點,藉以上訴第三審,就得靠真功夫了。本書即是以民事訴訟法有關上訴第三審之規定詳加說明,並摘引最高法院之相關判決、判例,以及該院對於判決有無違背法令的審查原則;同時輯錄數則真實案例,引用該等案例的上訴理由狀、最高法院判決全文等,並說明撰狀要領。抓住要領,就是擁有上訴第三審的最好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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