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都關心假釋的問題,筆者也常接到受刑人的來信,向筆者表達對假釋制度的疑惑與質疑。

  假釋是受執行徒刑受刑人有後悔向上的實據,經過法定期間之後,得許暫時釋放出監,倘不違反應遵守事項,殘餘刑期視為已執行(註1)。因此,假釋是否公平則攸關受刑人權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1號解釋、第691號解釋也都是談涉及假釋遭撤銷之救濟的法律規定。

  此次《監獄行刑法》對此已有大幅修正,且由原僅有3條條文規定「假釋」,而修正成23條條文(自第115條~第137條),謹略述以下4點:

  1.明定假釋審查的事項:《監獄行刑法》增訂第116條規定,假釋應審查參酌受刑人的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綜合判斷受刑人的後悔情形;同時由法務部按前述規定,訂定假釋審查參考基準,並且予以公開。

  2.明定受刑人有陳述意見及閱覽、抄錄、複製假釋審查資料:假釋許可與否攸關受刑人的權益,此次修正特別賦與受刑人於監獄召開假釋審查會前,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並且可以向監獄請求閱覽、抄錄、複製假釋審查相關資料(《監獄行刑法》第117條)。

  3.明定不服不予許可假釋及廢止假釋時的救濟程序:受刑人聲請假釋,如被認為不予許可,或已經許可假釋卻又遭廢止,影響受刑人權益至鉅,因而《監獄行刑法》第121條規定,可以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10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且提起復審,受刑人可以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也可以經法務部的許可,偕同輔佐人到場(《監獄行刑法》第122條)。

  4.明定不服復審決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受刑人提起復審,有理由時,復審會議小組以「復審決定書」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如被認為無理由時,則會遭到駁回。大法官會議釋字691號解釋:「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新修正《監獄行刑法》第134條也新增規定:受刑人可以在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綜上所述,此次《監獄行刑法》已做了相當大的修正,筆者曾撰文對我國的假釋提出6點建議:1.訂定假釋客觀標準依據;2.給予假釋審查委員確實審查的空間;3.對一級受刑人應即提報假釋;4.縮短提報間隔時間;5.統一規定假釋辦理時間;6.規範對假釋救濟的時效。

  由前述新修正條文的略述,可以看出《監獄行刑法》修正條文有相當大的改進,不過規定仍應視未來施行的細則、相關辦法的規定及落實執行與否,盼主管機關的法務部、矯正署及相關監獄能認為執行,使立法的良法美意得以實現。

註1、李清泉著:監獄行刑法,頁317,1998年3月1日修訂初版,自刊本。
註2、李永然、黃隆豐等著:監獄真相大公開,頁141~143,民國107年5月初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文章連結:李永然/【獄政假釋篇】假釋要擲筊?修法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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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
作者:李永然、黃隆豐、李雯馨等著
出版日期:2018/05 初版
書號:3B11
定價:300元

一道高牆,築成兩個世界,牆內的人都是不討喜的、因違法而被收容的人。監獄,是矯正機關,執行法院判決確定的自由刑──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單位。而時不時躍上媒體的監獄意外事件,令監獄在管理受刑人時的尺度拿捏上格外小心;也因這些事件,令監所內的人權問題浮上檯面。本書作者實際觀察我國監獄矯正執行現況,再就目前的各項矯正法規,逐一檢視,配合實際監獄矯正執行操作現況,以實務執行現有法制的障礙、矛盾、不當等層面,依據各項矯正法學理論,以及與世界矯正規制比較,提出我國矯正執行法制的研討及建議報告,編寫成書,以供立法者及實際執行公務人員參考,共同為我國矯正執行體制,做出符合監獄人權及有效率地改造收容人思想的法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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