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
【問題】
A公司計畫推出新的冷氣產品,並且以「雪花」圖案加上該商品名稱做為該產品的商標,希望藉此商標凸顯該產品所具有的冷房功能。試問A公司能否以此「六角雪花圖案加上商品名稱」的商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又如可申請註冊時,有什麼應該注意的事項?
【解析】
一、我國現行《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同條第3項規定:「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
二、上述規定於民國100年6月29日《商標法》修正時的立法理由說明為:「商標識別性應整體判斷,故縱使商標圖樣中包含說明性、通用標章或通用名稱或其他不具識別性之部分,倘整體觀之,並無礙其作為識別來源之標識,則仍可取得商標註冊」、「設若不具識別性部分,並無使第三人對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例如係通用名稱或明顯不具識別性之說明性文字等情形;如『嘉禾不動產』使用於不動產租售、買賣服務,『不動產』為指定服務之說明……例如將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文字予以圖形化,使商標圖樣整體具有識別性,惟該等文字若有致商標權產生疑義,申請人仍應聲明該等文字不在專用之列,以釐清專用範圍。」。
三、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31號判決也指出:「縱組成商標之文字、圖形等其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若整體文字、圖形等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及區別來源之標識,即具有識別性」。因此,縱使商標文字或圖形包含有商品的品質、用途、原料等說明,或服務的內容等不具有「識別性」的部分,但如果該商標從整體上觀察,仍足以讓消費者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則該商標仍可認為具有「識別性」,而可以申請商標註冊。
四、回到前面的案例,A公司以「雪花」圖案加上商品名稱做為商標,其中雪花圖案是凸顯商品的冷房功能,此部分雖然不具有識別性;但若再加上商品名稱,足以讓消費者識別這是A公司生產的冷氣產品,因此整體觀察該「六角雪花圖案加上商品名稱」的商標仍具有「識別性」,而可以申請商標註冊。但由於商標中包含不具識別性的雪花圖案部分,因此申請商標註冊時務必依照《商標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對於該不具識別性部分聲明「不專用」,才不會遭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依該項規定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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