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權」是人生而為人即有的權利,此為「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只要是人,就享有人權,不因身分、性別、膚色、種族、語言、宗教…等因素而有差別。基本人權的特徵為:﹝1﹞不可讓渡、不可剝奪的權利;﹝2﹞不分多數少數;﹝3﹞人權是普遍的權利,其內涵可參考《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4﹞其是「以應該的方式對待人,也以應該的方式被對待」。
2.人權核心價值為以下三個核心概念:人性尊嚴﹝Human diginity﹞、自由﹝freedom﹞、平等﹝equality﹞,此三者之間具有相互詮釋的關連性。而其中又以「人性尊嚴」為最根本,人性尊嚴是人類生而具有的內在價值。
3.由於人權之所以為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因此有必要將人權的相關知識儘可能的傳達給每一個人,以促進人權保障的實踐,這就是人權教育的重要性與目的。所以「人權教育」是促成人們理解人權內涵並願意實踐保護自己與他人人權的行動。人權教育的最終目標是:﹝1﹞促進民主,﹝2﹞追求尊嚴與正義;﹝3﹞促使公民責任的實踐;﹝4﹞理解人類世界是互相依賴的大家庭。
4.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師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是國際間推動人權教育實質的基礎。
5.人權教育的實施也牽涉到許多相關議題的教育,包括「法治教育」﹝Law related Education﹞、「性別平等教育」﹝Education for Gender Enviromental Education﹞、民主與公民教育﹝Education for Democracy and Citizenship﹞、和平教育﹝Peace Education﹞與生命教育﹝Education for Life﹞等。
6.人權的內涵包括權利,更包括「義務」與「責任」,因為人權教育的理想在於追求正義、公平、自由、多元、關懷、包容等價值,人權教育的目的在於保障每個人的權利不受侵犯,教導每位學生效力於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的權利,人權教育讓人能以公平、公正為準則對待自己與他人。
7.人權教育的教師至少應具備下述人權知識:
﹝1﹞能夠對人權下定義;
﹝2﹞能夠說明人權與人性尊嚴的意義與關係;
﹝3﹞能夠說明人權的類別;
﹝4﹞能說出基本的人權宣言與公約;
﹝5﹞能知道自己的國家簽署批准那些基本人權宣言與公約;
﹝6﹞能知道那些法律落實那些基本人權宣言與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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