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刑事前偵查階段」與「犯罪現場偵查」不再烏龍-從烏龍案談起

◎蘇詔勤


97年11月6日晚上「台北美術館前聚眾事件」發生,與該現任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的公子李廷鈞,據悉他並未參與該聚眾活動,竟因「騎機車」路經現場而遭警方誤抓,有人也露消息給媒體,媒體又因是「名律師之子」而做了錯誤報導,螢幕上大肆出現:「扔汽油彈」、「推拒馬」、「拉拒馬」、「率眾滋事」、「抱著媽痛哭,向媽說對不起,請原諒」等等字眼;這些經查證均與事實不符,媒體也先後做了更正報導。

此事自引起各界的譁然與重視,並顯露國內在刑事司法人權方面的嚴重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這是刑事偵查的伊始。然就實際偵查的路徑進程來看,司法警察往往才是主導開端的要角;甚且,任何規定的適用檢討均不應遠離具體的操作情境才是,也就是要儘量避免產生去脈絡化的疑慮。

從而,如以本事件來檢視國內刑事偵查實務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則傳統上透過法釋義學的討論,固然值得重視,但倘若進一考慮如下前提脈絡:
1.前有張銘清推擠跌倒事件甫發生不久,陳林雲兩岸破冰之旅牽涉高度政治性,亞太乃至全球舉世關注,從而警察執法處於高度精神投注狀態;
2.發生在台北首善之區,警察資源無論在人員、配備的質與量上,均可說處於首選充足的情況;
3.案例中的當事人是一位台大學生,且是著名人權律師之子,可以期待這是一個在較均質現代化法律認知底下的刑事偵查過程。

那麼,我們要嚴肅指出的是,這個事件正好提供吾人一個有血有淚的實際情境,讓國人得以凝視:如果偵查「高」標準尚且如此,那其他是否還足堪聞問?

至於就其中所突顯的亟待興革議題,犖犖大者至少有以下二點:
第一、對於刑事前偵查階段的釐清。或許囿於傳統學科研究的範疇劃分,刑事法學的學者多專注在前述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偵查開始以後的各階段;而行政法學方面的理論闡微,則又以行政行為為探究核心,這樣即造成在「行政檢查」漸次層升到「刑事偵查」這個重要轉換關鍵階段,無論在研究能量與實定規範上均有所不足的現象。
即在本案,警察從作為集會遊行的秩序維護者到刑案偵辦的司法警察之間,警察在不同角色階段、不同執法依據、乃至應受不同原理節制(例如行政的積極主動性或刑事的罪刑法定原則)等各方面的認知、轉換平滑性與熟練程度,顯然還極待強化。
最具體的情形即如試問:如果警察經進一步查證已可確認李廷鈞是「誤抓」,那已做到一半的筆錄、已完成的各項文書要如何處理?還是說那要先看是已製作了何樣文書?如果一旦「填寫了」刑案文書,那一切就只能靜待移送,由嗣後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來終結了?
第二、對犯罪現場偵查問題的重視。「犯罪現場偵查」與「一般犯罪偵查」並不完全相同,例如現場封鎖、勘查、及現場資訊提問等即與傳統勘驗、訊問嫌疑人等性質有間。其他像封鎖線的拉起、證據物品的管理與新聞的發布等等,也要一併建立起標準的作業流程才是。

反觀在本案,李廷鈞當天騎的機車與身上背的重約6公斤餘的背包(內有筆電、書本、筆記本……),在他遭警方自機車上拉下後,該「背包」及「機車」遺留在現場,而背包幸好有一位善心女子將之保管,且該女子因97年11月8日聯合報之新聞,始知道是李廷鈞被扯下的遺留背包,這背包已於11月8日下午6時回到李永然律師的手上。

這是何等的諷刺啊!這難道真是已進入現代化犯罪現場偵查管理階段的警察應有的標準作為嗎?至於,出現在各大傳媒上的斗大烏龍報導,其中所待檢討的「刑案新聞發布」管理問題,那就更不待辭費了。

總之,從李廷鈞、及李律師家人來說,這次事件固然真是一個無妄之災;然若就「大我」的立場來說,這又是一個何其嚴肅的渡化與承擔。

衷心期盼經此事件,中國人權協會,乃至更多更多的司法各界前輩單位,能夠昂揚執首以為吾等效法追隨,同為擘畫刑事司法人權的捭闔革新而竭誠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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