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公司之設立與運作

呂元璋著‧秀威資訊科技公司出版

1.資產管理公司應設「外訪組」,而且應規範「外訪的管理程序及辦法」,藉以提升外訪人員的專業素養及降低申訴案件的發生率。

2.資產管理公司也應設置申訴案件專責處理單位及專線電話,如有客戶申訴抱怨,即應採取適當的對策,避免問題重複發生。

3.資產管理公司為避免不當行為,須約束進行催收的員工,不得有脅迫、辱罵、騷擾、誤導、欺瞞債務人或相關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的其他不當的催收行為。

4.AMC(Asset Management Co.)為資產管理公司,目前國內以台灣金聯(TAMCO)、Long Star(隆星昇AMC)為最大;國內出售NPL的首宗交易是「第一銀行」。AMC公司的法源訂於《金融機構合併法》,其第15條規定:「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目的之資產管理公司……」。

5.本書尚附有「書狀」,如:強制執行聲請狀、刑事告訴狀、假扣押聲請狀、小額或簡易訴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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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