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陸台商有向銀行貸款的必要:
    做生意投資,資金絕對是需要的,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也不例外;不過台商在中國大陸向銀行貸款一直是一件叱在台灣還辛苦的事,所以,台商一直盼望台灣金融主管當局能放寬台灣金融機構在中國大陸設立經營,俾做為台商在大陸的資金後援。
    而台商不論是向大陸銀行或台灣金融機構在大陸的分支機構告貸,一定要瞭解中國大陸當地的法律。筆者願藉本文將其中幾項相關法律的規定予以介紹,俾供大陸台商參考!
二、認識貸款的種類:
    在中國大陸與金融機構打交道的形式相當多,但至少要認識以下三種:
1、信用貸款:此乃指用借款人的信用所發放的貸款;
2、擔保貸款:以大陸《擔保法》規定所容許的擔保方式,所為的貸款;包括「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及「保證貸款」,現分述之如下:
(1)抵押貸款:是指按大陸《擔保法》所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所發放的貸款。
(2)質押貸款:是指按大陸《擔保法》所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所發放的貸款。
(3)保證貸款:是指按大陸《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責任」而發放的貸款(註1)。
    在保證貸款時,想擔任保證人一般應符合下列條件:甲、具備大陸《擔保法》規定的貸款保證資格;乙、具備貸款銀行要求的資信資格;丙、無逃廢銀行等金融機構債務的不良信用記錄;丁、企業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良好,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註2)。
3、要據貼現:又稱票據融資,是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方式所發放的貸款(註3);亦即持票的企業將「商業票據」轉讓給銀行,取得扣除貼現利息後的資金。
三、注意借款人的義務:
    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人,須與金融機構設立「借款合同」,而中國大陸《合同法》及《貸款通則》對此均有規範,故借款人必須注意自身所負的義務,這些義務如:
 1、應如實提供貸款人所要求的資料;
 2、應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3、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4、應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5、將債務全部或一部轉讓給「第三人」時,應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6、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採取保全措施(註4)。
四、借款人應運用正確方式貸款,切勿有詐騙行為:
    借款人想取得金融貸款,應循正當途徑及方法,切勿用詐騙方式,如涉及詐騙恐將招來刑事責任的追究。而究竟如何運用正確方法呢?主要有四:
  1、積極累積銀行信譽:累積信譽要善行創造信用;所謂創造信用就是要為在銀行貸款創造條件。
  2、提供適當、真實的財務訊息:由於銀行對企業優劣的判斷在於對企業所提供的財務報表和資料進行分析;而企業提供財務訊息必須適當且真實。
  3、要誠實守信:要維護做為一個獨立法人的信譽,在整個金融系統沒有貸款逾期、欠息等不良記錄;也沒有偷稅,欠發工資等明顯記錄。
  4、控制負債區間:銀行會關注企業的資產負債比例,即「負債率」,所以要控制負債區間,不要有負債過高,致使自己喪失再負債、再獲得貸款的能力(註5)。
    至於之所以不要有詐騙貸款的情事,主要是大陸《刑法》第19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併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註6)。
五、結語:
    大陸台商在中國大陸經商、投資,務必入境問法,投資時一定要量力而為,切勿因擴張過快致資金短絀;又一旦資金欠缺必須運用正當方式,途徑去取得貸款,切勿以身試法,致身陷囹圄。
註1、參見王宏著:中小企業融資指南,頁29~31,2010年5月第1版,法律出
   版社出社。
註2、參見王宏著:前揭書,頁30。
註3、參見林永法著:兩岸金融業實務操作與台商融資,頁27,2011年12月初
   版,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出版。
註4、參見林永法著;前揭書,頁28。
註5、參見王宏著:前揭書,頁32~34。
註6、參見劉建、顧正著:金融刑法論,頁340,2006年11月第1版,海南出
   版社出版發行。

 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上海永然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律師事務所策劃捐印的「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控管手冊」已出版,供民眾索取,欲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10093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文化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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