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在何種情形下,可採用變形工時?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張強主持一家公司,該公司所從事的行業適用《勞動基準法》而張強認為法定正常工時較無彈性,想採用「變形工時」不知《勞動其準法》中有何限制?
解析:首先說明「變形工時」,其係指為使事業單位能更有效率地經營,在不影響勞工正常生活的原則下,《勞動基準法》允許雇主在一定條件下,將「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調整變動,此種工作時間稱之」(註)。
依我國《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變形工時」分成三種:
1、二週變形工時: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的「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的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參見《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
2、八週變形工時: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參見《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
3、四週變形工時: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的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參見《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
變形工時的採用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的行業(參見《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4項、第30條之1第1項前段)。目前「二週變形工時」適用於所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四週變形工時」適用於農、林、漁、牧業、加油站業、、等;「八週變形工時」則適用於營造業,遊覽車客運業、、等。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參見鄭津津著:職場與法律,頁158,2010年9月三版一刷,新學林出版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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