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商有融資的必要
台商赴大陸投資,「資金」是一重要的問題,依國立台北大學亞洲中心委辦,由財團法人台北經營管理研究院執行的「2011大陸台商白皮書」,該研究搜集450份問卷,其中有效問卷385份,指出2011年台商資源因素最缺乏的是「人力」(81%),其次是「資金」(17%)。又2011年,台商在大陸遇到的資金周轉問題最大的是客戶拖欠(35%),與要靠母公司支援(27%),其次是貸不到款,同時也很難貸到人民幣(均為21%)(註1)。由前述說明,足見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有融資的需求。
自台灣與大陸雙方於2009年11月16日正式簽署「金融監理備忘錄」(mou),此一開放措施,有助於台灣金融業進軍中國大陸市場(註2);相信台商未來的融資管道也將更暢通。
而台商進行與金融機構貸款,一定要瞭解相關法令,方能確保自身權益。
二、認識貸款的種類:
首先台商須瞭解大陸《貸款通則》中,對貸款種類的規定,提醒台商認識以
下兩大分類:
(一)短期、中期、長期貸款:
1.短期貸款:此乃指貸款期限在一年內(含1年)的貸款;
2.中期貸款:此乃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3.長期貸款:此乃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二)信用貸款、擔保貸款、票據貼現:
1.信用貸款:此乃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2.擔保貸款:此具擔保的貸款,又可分「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再分述如下:
(1)保證貸款:此乃指按大陸《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2)抵押貸款:此乃指按大陸《擔保法》、《物權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3)質押貸款:此乃指按大陸《擔保法》、《物權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而發放的貸款。
3.票據貼現:此乃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三、認識借款人的義務:
其次,大陸台商於貸款時,須認識借款人的義務。由大陸《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台商做為借款人自有明瞭「權利」和「義務」的必要。
在義務方面,借款人主要為:
1.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所要求的資料,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餘額情形,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2.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產生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3.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4.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5.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取得「貸款人」的同意(此即所謂的「債務承擔」);
6.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採取「保全措施」。
四、認識借款人的權利:
再者,借款人還應認識其自身的權利,主要有:
1.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並依條件取得貸款;
2.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3.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
4.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和金融監管機關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5.在徵得貸款人同意後,有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
五、不得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
最後,還要提醒借款人的是,於進於借款時要遵守相關限制的規定,尤其是「不得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如有前述行為,恐將涉嫌犯罪。按大陸《刑法》第175條之1規定:「Ⅰ、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
六、結語:
綜上所述,台商進入中國大陸投資,務必做到「入境問法」,即使是借款也不例外,筆者特透過本文介紹台商於進行借款活動時,應注意相關法律規定,俾保自身權益(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參見江宜靜撰:「台商在大陸融資困境之探討」乙文,載展望與探索月刊,第10卷第3期,頁47~48,民國101年3月出刊。
註2、參見吳瑟致、趙文志合撰:「ECFA架構下展望兩岸金融業之開放與合作:以銀行業為例」乙文,載展望與探索月刊,第8卷第4期,頁45,民國99年4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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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已成為台灣第一大出口市場和最大貿易順差來源地,台灣則是中國大陸第二大進口市場,廣大台商企業已成為聯繫兩岸經濟往來的重要紐帶。兩岸經貿歷經二十多年的交流,台商赴大陸投資也衍生不少投資糾紛或爭端,根據2009年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調查報告顯示,從2008年到2009年,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所面對的經貿糾紛類型中,以勞動糾紛、合同糾紛、買賣糾紛、土地糾紛、債務糾紛占居前五大,而上升的經貿糾紛分別為商標、合資合營及勞動糾紛等,故台商對專利、商業秘密權的法律認知、勞動合同法涉及加班費、如何面對大陸人民法院審判、處理民事糾紛及訴訟應注意事項、擔保應收帳款的法律須知、大陸地區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可否在台灣認可執行……等,皆應加以注意。尤其2010年兩岸簽署ECFA之後,台商對自身權益之影響與保障,更應進一步了解,此將有助於改善台灣總體經營環境,且有利台商進行全球布局,開創新契機。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上海永然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律師事務所策劃的「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控管手冊」,便是邀請李永然律師與蔡世明律師共同執筆,將以上最新訊息擷菁取華,呈現給讀者。欲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文化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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