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親人間的官司有增無減
  筆者自民國68年間開始執業律師,接觸各種類型的案件,如:婚姻、親子關係、監護權、財產繼承、夫妻財產......等等,不一而足。而親人間的官司都有增無減,令人不勝噓唏!
    其實做為具有親屬關係的人們,是基於「緣份」;例如:男女朋友交往後結為夫妻,夫妻婚後生育子女,子女間成為兄弟姊妹......,這些情誼,彌足珍貴。可是郤為了「錢財」、「意氣」、「情纏」......,導致翻臉,不惜對簿公堂,官司打得你死我活,徒讓外人閒言閒語。
  筆者就舉兩個案例說明:
  案例一、妻子將女兒帶出國,要脅丈夫付錢離婚
  甲男、乙女二人因交往而結緍,雙方育有二位女兒A、B;乙女於婚後第五年,突然將兩位女兒A、B在未經甲男的同意下,帶到加拿大去。甲男思女情切,要求乙女將女兒帶回國。乙女開口要甲男付鉅額贍養費,並同意A、B二位女兒由乙女監護並離婚,才願將女兒帶回國。
  甲男不願受脅迫,乃控告乙女涉嫌《刑法》第240條第1項:「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嗣後甲男、乙女間又衍生了數件官司。
  案例二、兒子擅取父親的租金,父親對兒子提告
  甲男、乙女育有一子A及二女B、C,甲男偏愛兒子,重男輕女,賺錢買了兩間房子,有一間登記在自己名下,一間登記在兒子A的名下。
  甲男把登記於A名下的房子,出租給銀行,並收取租金。未料有一天突然跌倒,差點喪命,後經急救挽回一命。兒子A竟在此時,為了圖謀房租收入,乃向承租人銀行表示,自己是所有權人,更換租金,並要求銀行將租金逕自匯入A的存款帳戶。
  甲男知悉後,甚為憤怒,兒子A不予理會,甲男不得已對不孝子A終止「借名」登記,並請求法院判決登記於A名下的房子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男名下。
  二、親人間的爭執,宜透過「和解」,解決爭議
  俗云:「冤家宜解不宜結」,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訟則終凶」。打官司是最傷人的,在法庭上打官司,雙方當事人舌槍唇戰,「相告無好話」,必將使雙方關係陷入惡性循環。
  所以,筆者於執行律師業務,常以「協調」為前置程序,如果雙方無法協調成立,或拒不協調,不得已才進入訴訟程序,這都是基於前述因素的考量。
  其實親人間的爭執,並不是無法協調,其實如果能退一步想,各讓一步,「和解」的成立還是有可能的;所以,筆者於三十餘年來,為親人間的爭執和解成立的案件已不計其數。
  三、祛除「我執」,較易達成和解
  佛法常謂人原有「真如本體」(註),只因無始「無明」,《大乘起信論》云:「、、以一切心識之相,皆是無明」,又云:「以依阿黎耶識,說有無明,不覺而起,能見能現,能取境界,起念相續,故說為意」。人因貪、瞋、癡、慢、疑、邪見,強固「我執」,「分別心」益重。
  所以,親人間起爭執時,如為未能弱化或祛除「我執」,想讓雙方和解,則較困難。由此足見平日「修行」的重要;筆者過去常言:「修行是為了恢復人的覺性」,修行必須從「身」、「口」、「意」下手,藉著發「菩提心」,願意利益眾生,而弱化或祛除「我執」。
  四、認清人生的目的
  人身難得,一生又忽忽怱怱地過,光陰似流水,人自出生必然要歷經「生、老、病、死、苦」人生的目的究竟為何?賺大錢?做大官?多少人常陷於「爭權奪利」的迷思。日前天主教單國璽主教往生之前,曾言:人一生什麼都帶不走,只帶走「功與過」;這與佛法所言,「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所講的正是同一道理。
  人一定要靜下心來,思考此一大事,佛教教導眾生要學佛,恢復覺性,出「三界」(欲界、色界、無色界),就是不要再「六道輪迴」。既然如此,人就應該把握當下,追隨善知識,力行十善,厭生死苦,藉假修真,欲求無上菩提,這才是正辦!
  如能確定此一目標,對親人之事,就更能放得下,就以夫妻而言,既結為夫妻,則珍惜緣份,倘若緣份已盡,非離婚不可,則應懂得分手的藝術,運用「智慧」,化解雙方的爭執;如有子女,則應謀求「三贏」之道,切勿走向零和遊戲,這才是「解冤釋結」之道!
  註:《大乘起信論》云:「、、心真如者,即是一法界大總相法門體。所謂心性不生不滅,一切諸法唯依妄念而有差別,若離妄念,則無一切境界之相。是故一切從本已來,離言說相,離名字相,離心緣相,畢竟平等,無有變異,不可破壞,唯是一心,故名真如。、、當知一切法,不可說、不可念故,名為真如。」。
(本文刊於中華道宗季刊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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