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國102411日工商時報A11版記者林淑慧和經濟日報A4版記者陳美珍報導,財政部最新規定,無論是一般換屋或非自願性換屋,出售不動產後「三個月」內都必須要將戶籍遷入留供自住的房屋,才能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而該規定自民國102410日開始施行,在此之前出售房屋者不在此限。

  該規定主要針對因為換屋而有兩戶房地,出售持有未滿兩年之舊屋的所有權人;必須符合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新屋或舊屋戶籍登記符合條件,留供自住房地無出租、無營業等要件。其主要包括下列兩點:

  一、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的舊屋,應再出售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將戶籍由舊屋直接遷移至新屋。

  二、所有權人購買新屋後,出售舊屋前;或購買新屋後、戶籍遷入前,即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屋,出售時設籍在留供自住的房地者,也可免「奢侈稅」。

  舉例:小明在民國1006月購入A屋,並且在9月遷入戶籍,同年12月又再購入B屋,兩戶房地持有期間均未營業或出租,如果小明在民國1015月出售A(持有未滿2),如果小明在1018月以前遷戶籍入A屋,就不用課徵「奢侈稅」。

     筆者認為,財政部這樣的解釋還算合理,可以排除掉因為換屋或非自願性離職的案例,但政府還是必須加強宣導,否則若有民眾在三個月內忘記將戶籍遷入,雖然仍是換屋,但是出售舊屋卻必須被課徵「奢侈稅」,對不知情的民眾相當不公平。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強調現代人了解法律很重要,「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才能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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