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日前財政部不當擴張釋字第655號解釋,違法廢止先前已依《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合法換發之記帳士證書之行為,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全國聯合會蔡沼玲理事長與23位地方分會理事長、及多位遭廢證之記帳士,偕同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於今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向財政部表達抗議,並於記者會後親至財政部遞送3800份訴願書。

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全國聯合會蔡沼玲理事長表示,法律因違憲被宣告無效,其效力有「溯及既往失效」者,亦有「向將來失其效力」者。迄至目前為止,司法院大法官尚未宣告某法律違憲而溯及既往失效者,因為此種效力過於強烈,往往造成法秩序的不安定,故最多只宣告「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本號解釋即採此種方式,故《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98年2月20日才失其效力,該解釋公布之前的法律仍屬有效,故依據當時有效的法律,所換得之記帳士證書,沒有違法應予註銷或追繳的問題。人民的工作權應予保障,是《憲法》的明文規定。國家雖然可以創造「職業證照制度」,規定執行特定業務應具有國家認可之證照。但人類社會職業活動是流動的,建構新的職業證照制度,也必須考慮既有的職業從事者其賴以維生的職業活動在社會總體經濟曾經做過的貢獻,以及考慮驟然禁止該職業活動對於社會階層的影響。如果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已經信賴《記帳士法》第35條換證,並支付偌大之經費從事業務場所之整修以及各種設備的配置,此種信賴亦應予以保護,立法者在此並非不得規定一定期限內,使已經換證之業者,繼續以「記帳士」之資格執業。這樣的作法,是透過法律規定,保護人民之既得權及保障信賴利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今日為遭廢止證書之記帳士發聲,在記者會中表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5號解釋僅宣告《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解釋公布日起向後失效,而無溯及既往之效力;但財政部竟然廢止該等合法換發之有效證照,其效果將等同使釋字第655號解釋之效力回溯,顯已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且與釋字第655號解釋之意旨不符。又行政機關所有之行政行為皆應有法律授權之依據,且應受上位法律之拘束,不得逾越法律之授權;釋字第655號解釋並未授予財政部溯及既往廢止先前已依法換發之證書之權限,財政部係錯誤引用,已逾越授權範圍。而目前我國並無任何其他法律授予財政部廢止證書之權力,財政部顯然於法無據,違反「依法行政原則」。再者,財政部先前依法准予換發記帳士證書之行政行為屬於「合法授益處分」。由於授益處分會使人民取得一定身分或權益,應受到較高程度之保護,財政部在不具備《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之要件下突然剝奪已換照之記帳士合法取得之資格,實已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李永然律師並在會中呼籲財政部應儘訴自行撤銷其違法之行政處分,否則遭廢證之記帳士不排除向監察院陳情,請監察委員糾正財政部之違法行為。

在失業率不斷攀升之際,財政部突然一次廢止數千張之記帳士證書,對於國內經濟恐怕是雪上加霜;除了對該等遭廢證記帳士之業務有直接之不利影響外,亦影響該等記帳士事務所內眾多員工之生計。再者,財政部此舉將使國內之記帳士數量頓時銳減二分之一以上,對於業界市場所造成之影響亦不容小覷。財政部廢止先前已換發記帳士證書之決策實非合法妥當,行政院及財政部應就此事再詳為商討,以免成為侵害人民權益的劊子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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