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快樂大樓管委會與老王約定,每天的工作時間為早上7點到晚上6點,中間休息二小時,周休二日,月薪新台幣三萬元,請問老王的正常工時、延長工時時數為何?加班費要怎麼計算?
因「休息時間」不屬於「工作時間」,所以在計算工作時間時必須加以扣除。因此,老王每天的實際工作時間為九小時,其中八小時為正常工時,一小時為延長工時,依法快樂大樓管委會應給付老王加班費二百二十七元(30,000元/176時=170元,170元×4/3×1時=227元)。
◎參考法條
1.「工作時間」定義,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拘束之休息時間。另外,所謂的「休息時間」,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之規定,係指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2.工作時間之上限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有關延長工時之規定:「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3.《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4.《勞動基準法》第24條(加班費計算標準):「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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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自民國84年6月28日公布施行以來,對於台灣公寓、大廈社區的運作起了極大的作用。
高雄市議員童燕珍女士有感於高雄地區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及保全業對於實務運作的法律知識有極大需求,加以依法報備成立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自103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管委會面對此一新規定,在自聘人員管理社區時,該如何因應?皆有必要提供民眾一完整的資訊作為參考。童議員乃以具體行動結合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專業律師群及地政士之力,共同執筆編著《管好你的公寓大廈法律手冊》,免費提供各方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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