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先生、王太太在台北市大安區名下有兩間公寓,一間公寓出租,另一間公寓供自用,並且幫其成年的兒子大寶、未成年女兒二寶在台北市信義區各購置一間套房作為自住使用;王先生的父親王老先生住在台北市北投區,房屋已在多年前辦理贈與為王先生所有,試問:王先生家族在台北市名下有五間房屋,哪幾間房屋所坐落之土地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
解析:
房屋所有權人要享用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只要符合下列要件者,即可以依申報地價總額的千分之二來計徵地價稅:
一、戶籍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產權限制
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三、使用限制
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四、處數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扶養親屬之自用住宅以一處為限。如申報一處以上,依下列順序認定: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三)未成年人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五、面積限制
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約九十點七五坪),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約二百一十一點七五坪)部分;超過部分,按一般稅率計課。
六、申請日期限制
特別稅率用地適用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始能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者,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由此可知,王先生和王太太台北市大安區的房子適用優惠的自用地價稅率,僅能以一處為限,且不能有出租或營業事實,因此,若將夫妻其中一人之戶籍遷入未出租之公寓,該公寓即可以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要件。另外,成年的兒子大寶及未成年女兒二寶在新北市所購置之公寓,由於所有權人與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以一處為限,因此僅有成年兒子大寶之房地在其戶籍遷入後能享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女兒二寶因未成年,無法適用該優惠稅率。最後,王老先生的老家已經贈與為王先生所有,如果有其父親王老先生的戶籍設籍,也符合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的條件,不過應注意的是,三間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房屋,土地所有權人所持有的土地面積必須符合都市土地在三百平方公尺以內的規定,超過部分,仍應依地價稅一般稅率(千分之十)累進課稅。
......................................................................................................
《房屋所有權人權益保障法律手冊》免費贈閱!
土地與房屋,是人民重要的財產權利,房屋對現代人而言,更是家庭生活起居的核心領域;身為「房屋所有權人」,在法律上有哪些權利、義務,您豈可一無所知?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也是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的李永然律師,其執業三十多年來,不乏處理因房地產糾紛而涉訟的案例,高度感受社會大眾對於房屋交易問題的關切及對相關法令知識之渴求,因此在推廣法治教育的路上,再次以房屋所有權人為對象,劃定「買賣」、「租賃」、「稅負」、「大樓管理」、「其他權益」等五個象限,作為《房屋所有權人權益保障法律手冊》的講述議題。
每一單元皆以讀者最熟悉的「問答」切入,篩選二十一道日常提問度最高的問題暨時事話題,六十四頁,不多不少剛剛好,讓您在快速閱覽之間,亦能飽嚐知識的豐盈。
本手冊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桃園所、高雄所、永然地政士事務所策劃,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專業律師群、地政士共同執筆;欲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