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14條第1項第7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因此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認定,是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餘額為正數就是所得,餘額為負數就是損失。
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時,需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憑核認,做為報稅時列報扣除的憑證。包括:有原始買賣契約書(即俗稱之私契)、收付款的紀錄證明、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土地增值稅等,相關費用可以參考財政部83年2月8日台財稅第831583 118號函的解釋。因此建議民眾在支付這些費用時,相關收據和憑證都要妥善保存,如沒有單據,是無法主張列舉扣除相關費用的。
如果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額比財產交易損失少,還沒有扣除的財產交易損失餘額可以在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例如某甲在民國102年度有財產交易損失新台幣一百萬元,也有財產交易所得新台幣八十萬元,那麼102年度就可以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新台幣八十萬元,而另外剩餘的新台幣二十萬元可以在民國103至105年有財產交易所得的年度中申報扣除。
如果出售房屋提不出買賣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會參照當年度財政部核定的當地「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向納稅義務人課稅。而依照該標準,是不考慮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可能虧損的情況,一律按一定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因此標準核定申報是無法適用財產交易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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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政府為了達到「打房」目的,採取了許多積極抑制房屋交易的措施,包含《房屋稅條例》的修改、「囤房稅」及「豪宅稅」的增加,甚至對「不動產財產交易所得」採取較為嚴格的審查方式,讓持有房屋或出售不動產者產生大量的稅負,因此常有民眾接到國稅局要求補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的通知。
《不動產交易所得稅.房屋稅法律手冊》即分別以〈房屋稅〉及〈財產交易所得〉兩個單元逐一介紹實務上常遇見的相關問題,透過一問一答的形式詳加解析,讓民眾得以針對自身狀況尋求所需的答案;答題過程中需要計算部分,並附上計算公式及例題,使讀者更容易消化吸收。最後附上《房屋稅條例》最新修正及其他相關稅法條文供讀者按圖索驥。
本手冊由大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捐印、永然法律基金會策劃,李永然律師暨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黃文賢顧問共同執筆。開卷有益,閱讀本手冊,相信對於房屋所有權人及出售不動產者之稅法權益,必能有更深一層的認識與保障。欲索取本手冊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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